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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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宜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宜賓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8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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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2018年6月19日宜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宜賓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熱力、照明、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地下綜合管廊及其相關設施。

國防工業、軍事管理區及鐵路、公路等專屬範圍內的地下管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 地下管線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節約資源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和檔案信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與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運行維護和信息數據更新,保障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綜合管廊內管線的養護和日常管理,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七條 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推進地下管線數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應用。

第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管線投資和建設。鼓勵政府採用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實施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

地下管線有關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反饋,並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並納入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及相關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方案批文、檔案報送責任書等資料。

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核准的地下管線走向、埋深等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審批程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規劃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了解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現場及影響區域的地下管線信息及現狀資料,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工程設計方案。

當施工地段無地下管線資料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探明地下管線情況。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建設工程坐標放線,並向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將竣工測量成果提交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並提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進行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系統更新。

竣工測量成果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和《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數據建庫導則》。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和數據標準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根據規劃和發展需要,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向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地下管線建設維護需求,經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建設。未列入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劃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應當將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再進行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管線建設。

依附於道路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接口至道路紅線。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施工許可手續,同時將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報送備案。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施工許可手續。

地下管線建設影響交通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綠化、消防、人民防空、軍用設施、測量標誌、航道、河道、公路及軌道交通等設施的,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或者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及時修復。

道路修復不得低於原有道路的施工工藝和技術標準,修復後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後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通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三)需要遷移、變更已有地下管線的,應當徵得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四)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完成後應當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確保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五)負責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主體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工期,並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工期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有關警示標誌;

(二)設置施工標誌牌,標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期限、負責人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三)文明施工,執行揚塵、噪聲防治措施以及生態保護措施。

(四)發現城市地下管線資料有未標註或標註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造成影響的,應當事先會同相關管理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六)因施工造成有關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停工,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七)配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八)收集和整理地下管線工程項目資料,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完整規範的管線工程竣工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註或者在規定位置設置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示蹤裝置、金屬標識、電子標籤等輔助探測裝置。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管線或者位於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及建築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相應安全警示標識。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地下管線移交手續辦理之前,除另有約定外,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1.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配套設施的運行安全和維護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評估地下管線運行狀態,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二)開展日常巡查、定期排查和維護,做好記錄,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並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五)地下管線發生故障和事故,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修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及時更新信息,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公安、消防等相關單位制定地下管線安全、環境保護應急處置綜合預案。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下管線行業應急預案。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等突發事件時,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同時通知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市政道路、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應當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報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廢棄地下管線,應當結合相關工程建設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進行建設活動;

(二)損壞、占用、擅自遷移地下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以及垃圾,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五章 檔案信息

第三十二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運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本單位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和維護。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統一的數據標準,並動態更新。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六個月內,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資料。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的,產權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並在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六十日內,將修改後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

第三十六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成果、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以及地下管線變化信息及時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七條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和檔案資料應當依法定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閱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依法辦理查閱手續。

國家機關決策、不動產登記和社會公益事業需要運用地下管線相關信息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未按要求修復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主體工程建設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施工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設置相關標識或者輔助探測裝置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要求廢棄地下管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要求移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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