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寶雞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寶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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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2016年11月9日寶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7年1月5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產生、收集和運輸
第四章 處 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陝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廢料、過期食品、屠宰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餐廚廢棄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
第一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廢棄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科學利用。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統籌協調和領導,將餐廚廢棄物治理所需資金投入納入財政預算。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組織協調和領導,對餐廚廢棄物的治理給予政策和資金保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區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監督管理工作。
食藥監、環保、農業、水利、公安、工商、商務、衛計、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管理等相關部門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建設的布局、規模和用地。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保障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範。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在三個月內向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產生、收集和運輸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運協議,並報所在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每季度開始的前十日內,向所在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預申報本季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基本情況。
新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十日前,向所在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預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基本情況。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要求和足夠數量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二)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存放,按規定設置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二十四小時內,將其交付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台賬,每日登記實際產生、交付的種類、數量等,並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或者隨意傾倒、拋灑、丟棄;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
(三)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廁所等處;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無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實行特許經營;許可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施行。特許經營許可證由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頒發。
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活動。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特許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餐廚廢棄物專用收集容器;
(三)具有全密閉自動裝卸車輛,有防異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駛、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及規定的時間、地點收運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於一次;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將餐廚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容器和車輛,應當密閉和整潔,並噴塗統一的標識標誌;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台賬,並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將餐廚廢棄物交給無餐廚廢棄物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章 處置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的處置實行特許經營;許可程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施行。特許經營許可證由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頒發。
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活動。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特許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五)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環保監測設備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並按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運行良好;
(三)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並符合國家環保標準;
(四)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方法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控措施;
(五)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台賬,並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中提取的油脂作為食用油銷售;
(二)將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將餐廚廢棄物中提取的油脂作為原料加工食用油;
(三)向養殖企業、個人提供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
(四)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從事畜禽、水產品養殖;
(五)擅自停業、歇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檢查考核、舉報獎勵、誠信監督等管理制度,對市區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廚廢棄物日常監督管理;監督落實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個人與收運單位收運協議簽訂以及執行情況;受理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等違法行為,並將收運協議簽訂及執行情況納入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農業、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養殖畜禽和水產品的違法行為,並將屠宰企業收運協議簽訂及執行情況納入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登記註冊;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餐飲行業管理,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規範管理餐廚廢棄物;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加強監測能力建設;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財政資金的保障和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需要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特許經營許可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准予延續的,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重新核發特許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及突發事件引起的餐廚廢棄物污染環境防範應急方案,並報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建立台賬,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台賬,或者未如實登記餐廚廢棄物產生種類、數量、流向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或者密閉存放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丟棄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將泔水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廁所等處的,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將其他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廁所等處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將餐廚廢棄物交由無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和處置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收運單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及規定時間、地點收運餐廚廢棄物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台賬,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台賬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密閉運輸,或者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無餐廚廢棄物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收運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並按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中提取的油脂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利用餐廚廢棄物中提取的油脂加工食用油,或者將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
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從事畜禽、水產品養殖的,由農業、水利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十條 無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對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的行為,不及時採取監管措施的;
(四)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不依法查處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市市轄縣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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