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訂定於民國100年9月29日 2011年9月29日 2011年9月29日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人字第 1000013873 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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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本會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本會制度改進之研究及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文化教育處,分三科辦事。
三、產業經濟處,分二科辦事。
四、傳播行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事務政策之綜合規劃及協調。
二、客家基礎資料之蒐集、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規劃、推動、獎助及督導。
四、本會施政策略、國家建設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核、協調、督導、管制及考核。
五、本會業務報告、施政報告、重要措施、委員會議、組織調整與重要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六、本會資訊服務之規劃、推動及資通安全管理。
七、地方客家事務、全國客家會議、全國客家事務首長會議之規劃、推動及辦理。
八、客家社團發展之輔導、聯繫及補助。
九、海外客家事務與藝文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客家發展事項。
第 7 條 文化教育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語推廣教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語能力認證、資料庫與數位學習之規劃及推動。
三、客語作為公事語言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五、客家文化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資源調查、蒐集、資料庫建置、出版之規劃及推動。
七、客家生活環境之營造、傳統空間之保存及發展再利用。
八、客家館舍之活化、經營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事項。
第 8 條 產業經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調查、研究及分析。
三、客家文化產業行銷推廣之規劃及推動。
四、客家文化產業經營管理之輔導。
五、客家文化產業人才之培育。
六、客家文化產業之補助及獎勵。
七、客家休閒產業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產業經濟事項。
第 9 條 傳播行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傳播媒體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客家傳播媒體之輔助及培植。
三、客家語言文化之媒體合作、推廣及整合行銷。
四、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音資料蒐整及典藏。
五、客家語言文化傳播人才之培育。
六、媒體公關、新聞發布與輿情之蒐整及處理。
七、國際新聞傳播媒體之協調聯繫。
八、本會重大政策宣傳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客家傳播行銷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國會聯絡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 15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