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興農行動計劃(2021-2025年)

商務部等14部門關於印發
《家政興農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

商服貿函〔2021〕512號
2021年10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 教育部 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全國總工會,中國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全國婦聯
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教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市場監管局(廳、委)、銀保監局、工會、團委、婦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進一步鞏固家政扶貧成果,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助力鄉村振興,商務部等14部門研究制定了《家政興農行動計劃(2021-2025年)》。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加強協同配合,認真貫徹執行。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2021年10月8日

家政興農行動計劃(2021-2025年)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有效提升家政服務業吸納農村勞動力就業成效,鞏固家政扶貧成果,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特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家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更好滿足城鄉家政服務消費需求,助力鄉村振興,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平穩過渡、有序銜接。在主要幫扶政策保持總體穩定的基礎上,持續進行優化調整,合理把握政策力度,鞏固拓展家政扶貧成果。在推動脫貧人口穩定脫貧的基礎上,逐步將支持範圍擴大到有意願、有能力的農村勞動力,助力鄉村振興。

堅持統籌城鄉、突出重點。把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以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為重點,給予政策傾斜支持。在繼續帶動農村勞動力外出就業的同時,促進返鄉入鄉創業,支持就近就業。

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推進。聚焦人民群眾反映的家政服務突出問題,着力消除家政興農的堵點痛點,補齊發展短板。堅持系統觀念,整體推進,逐步完善促進家政服務職業化、規範化、便利化發展的體制機制。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健全家政興農工作體系,加強政策引導和支持,營造良好氛圍。更加注重發揮市場作用,順應家政服務業態融合發展的趨勢,強化以企業合作為載體的幫扶協作,廣泛動員各類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農村勞動力特別是脫貧勞動力從事家政服務的渠道更加通暢,家政服務對帶動就業、保障民生的作用明顯增強,家政扶貧成果進一步鞏固,家政服務品牌化、信息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有效提升,家政服務有效供給顯著增加,人民群眾對家政服務的滿意度穩步提高。

二、加大動員幫扶力度

(一)強化重點人群幫扶。充分運用村委會、包村幹部、駐村工作隊和第一書記等基層幫扶工作力量加強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及時將監測對象中有意願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按規定納入幫扶政策支持範圍。加強信息共享,鼓勵家政企業優先吸納監測對象從事家政服務。(國家鄉村振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村級公共服務。依託各類農村公共就業服務網點,加強家政服務崗位信息發布和收集。充分發揮家政從業帶頭人、同鄉和親友幫帶作用,以通俗易懂、村民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政策宣講,充分調動農村勞動力從事家政服務積極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鄉村振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供需雙方對接

(三)完善對接幫扶工作機制。東部地區要將家政勞務供需對接作為東西部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內容,構建長效幫扶機制。鼓勵中央、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支持定點幫扶區域家政服務業發展。探索建立巾幗家政區域聯動協調發展機制,推動農村婦女區域內轉移就業。(國家鄉村振興局、商務部、全國婦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創新供需對接方式。創新政企合作模式,引導和鼓勵輸入地家政行業協會、大型家政企業與輸出地特別是脫貧地區政府建立深度合作關係,開展有組織的技能培訓和勞務輸出。支持家政行業協會建立區域間勞務供需合作機制。擴展家政供需對接平台,便利家政企業、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勞務輸出機構點對點供需對接,支持開展線上供需對接。(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五)建設家政勞務輸出基地。加強家政勞務輸出基地康養類職業技能培訓能力建設。將符合條件的家政勞務輸出基地按規定納入實訓基地政策支持範圍。對被認定為就業幫扶基地且吸納脫貧人口就業數量多、成效好的家政勞務輸出基地,有條件的地區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補。引導中央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支持家政勞務輸出基地建設,加大對被幫扶地區家政興農工作的支持力度。(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就業幫扶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吸納脫貧人口和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就業的家政企業,按規定落實社保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支持,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支持。對家政領域符合條件的面向脫貧人口開展有組織勞務輸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按規定對跨省在家政領域就業的脫貧人口和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可通過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促進家政服務下沉

(七)鼓勵家政從業人員返鄉入鄉創業。結合返鄉入鄉創業帶頭人培養計劃,加強家政領域人員培訓,按規定落實培訓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家政領域返鄉入鄉創業企業和人員,落實場地扶持、稅費減免、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脫貧人口小額信貸等政策。利用各類實訓基地為家政領域返鄉入鄉創業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基礎平台支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促進縣域家政服務發展。引導大型家政企業和家政平台企業通過連鎖經營、「互聯網+家政」實現服務向鄉鎮和縣城下沉。各地可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家政企業對農村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優先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特別是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留守婦女就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升家政服務技能

(九)加大培訓力度。實施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職業技能提升工程,加大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家政培訓力度,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生活費補貼。加大對大型家政企業和培訓機構開展家政技能培訓的支持力度,大力開展家政職業經理人和師資培訓,推動職業院校面向在校生和社會人員開展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商務部負責)

(十)推動政策落地。對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實施目錄清單管理,支持有實力的家政企業開展補貼性培訓。發揮職業培訓包的規範作用,完善家政職業技能培訓標準和教材。加強家政服務相關專業教學資源建設。強化培訓留人作用,加強培訓後就業狀況監測。逐步累積形成以社保卡為載體的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電子檔案。鼓勵符合條件的家政企業和培訓評價組織積極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強化人才培養。鼓勵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優化家政專業設置,擴大培養規模。在家政領域開展中高職銜接培養試點。支持各類實訓基地建設,培育一批知名產教融合型家政企業、職業教育集團,引導鼓勵有關企業和單位為家政專業學生實習、教師實踐提供崗位和便利。緊跟家政服務行業發展新需求,推進家政服務相關「雙高計劃」學校和專業建設工作,修訂和發布一批相關專業教學標準,遴選建設一批家政領域職業教育優秀教材和課程。(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優化從業環境

(十二)維護合法權益。加強涉及家政從業人員權益的糾紛調處,保障家政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休息等權益。鼓勵各地探索適合家政從業人員特點的工會組建形式和入會方式,提高家政從業人員入會率。依法查處家政企業拖欠員工工資違法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提升職業保障水平。研究推進家政領域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權益保障工作。引導家政平台企業積極購買相關商業保險,利用規模優勢降低保費成本。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外出從事家政服務的脫貧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健康險等商業保險。推動各地採取多種方式改善家政從業人員居住條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強關心關愛。開展「情暖童心」共青團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為外出務工人員特別是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和農村低收入人口子女提供情感陪護、人文關懷等服務。支持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兩後生」就讀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按規定享受國家免學費和獎助學金政策。繼續實施「雨露計劃」,按規定對脫貧人口和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子女參加職業教育和專業學習給予相應補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家政從業人員特別是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諮詢、法律援助等服務。(國家鄉村振興局、共青團中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加大表彰激勵力度。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家政企業要積極推薦優秀家政機構和從業人員參與表彰評選。省級以上工會、共青團、婦聯設立的評選表彰應注重選樹家政從業人員特別是脫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在綜合性職業技能競賽中設家政服務類競賽項目,鼓勵各地、各有關行業協會開展家政領域職業技能競賽。鼓勵各地將符合條件的獲獎家政從業人員納入高技能人才範圍,並在積分落戶等方面給予照顧。(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促進規範發展

(十六)規範行業用工。規範員工制家政企業用工,制定和推廣員工制家政企業勞動合同和服務協議示範文本。落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政策,推動互聯網平台企業合理承擔家政領域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完善標準體系。加快制定家政電商、家政培訓、信用體系等標準,開展標準宣貫培訓活動。實施家政服務標準化試點專項行動。開展家政領域標準化國際交流合作。(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強化標準認證。加強家政服務質量監測,開展家政服務質量第三方認證。制定質量認證標準,培育一批家政領域質量認證機構。將家政企業質量認證結果納入家政企業信用記錄和公共信用評價範疇,依法依規予以公示。(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健全信用體系。加強橫向部門間信用信息歸集,強化縱向信息交互,搭建國家平台、地方平台和企業平台相互補充的信用平台體系。結合誠信建設萬里行活動強化家政信用建設宣傳引導。強化信用信息應用,結合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建立完善家政領域公共信用評價,推動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貸支持考慮因素。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負責)

八、發展新業態新模式

(二十)培育家政服務品牌。支持家政勞務輸出基礎較好、發展家政服務業意願較強的地方建設和培育家政勞務品牌。深化促進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領跑者」行動,推動領跑城市培育一批品牌化員工制家政企業,大力推進家政進社區。推動第三方機構舉辦家政博覽會等展會活動,利用重要展會平台加強家政服務展覽展示和品牌推廣。(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推動融合發展。鼓勵有意願的家政企業開展養老托育服務,參與普惠養老、托育專項行動。加快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支持家政企業拓展適老化改造業務。落實家政進社區支持政策,加強社區家政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家政企業在社區設立服務網點。支持符合條件的家政服務機構承接社區養老等服務設施運營。(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促進數字化賦能。引導大型家政企業加快數字化轉型,引導和規範大型電商平台開拓家政服務市場。依法依規開展互聯網家政企業的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線上對接效率。鼓勵互聯網家政企業參與制訂數字化家政服務標準,促進線上家政服務標準化。推動互聯網家政企業充分發揮平台優勢,與社區養老、托育、物業、月子會所、社區零售等業態融合發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商務、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好家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積極推動將家政興農行動列入本地黨委和政府工作重點,進一步完善幫扶協作機制。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牽頭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確任務分工、時間表、責任人和路線圖,確保各項政策落地見效。(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強化督促指導。各地要明確工作目標任務,細化相關部門責任,定期開展專項督促檢查,有條件的要組織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評估。對工作成效較好的市縣和企業,予以表揚;對工作不到位、政策不落實的地方,予以通報,及時糾正。(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營造良好氛圍。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家政興農的成功經驗和做法,深入挖掘典型企業和從業人員事跡,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各類媒體渠道持續進行宣傳報道,提高家政職業美譽度和家政從業人員榮譽感,為家政興農營造積極氛圍。(商務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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