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甸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寬甸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寬甸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寬甸滿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9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2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寬甸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

(2000年1月21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10月12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8年12月26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寬甸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林業資源,充分發揮森林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寬甸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轄區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經營管理、採伐利用和林地使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林業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鄉(鎮)林業工作站,在自治縣林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林業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分類管理。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於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對於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旅遊業。

自治縣的造林規劃應貫徹合理調整林種樹種結構的原則。發展用材林由以落葉松為主向針闊混交林轉變;實行疏林地和板栗園林冠下補植、串帶等多種形式的生態修復;大力營造果材兼用林、水土保持林、河道護岸林。

第五條 自治縣內國有、集體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不得擅自改變權屬,確需改變的,應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第六條 自治縣加強林權登記管理。在確權發放林權證及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撤銷所發的山林權屬證書:

(一)偽造發證依據或者一方當事人隱藏、毀滅有關證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發證的;

(三)有足夠證據證明該證屬錯誤發放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自治縣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和強行攤派、集資。

自治縣保護承包造林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鼓勵林農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本着自願的原則,依法組建多種形式的森林經營合作組織和農民專業協會。

第八條 自治縣內的國家級和省級森林公園,由林業主管部門實行重點保護管理。

第九條 在自治縣內進行工程建設、開採礦藏等應當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須徵用、占用的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後,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徵用劃拔手續。

徵用、占用林地單位,應向被徵用、占用林地單位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向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十條 林業基金項目按上級規定設置,由林業部門徵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於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森林營造、農村能源建設、野生動物保護、林業科研、林業技術推廣及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鄉(鎮)建立健全防火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及其他常駐林區單位,要按規定建立森林消防隊伍,設置防火設施。

森林防火戒嚴期:春季為3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戒嚴期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二條 每年四月為自治縣植樹造林活動月。

義務植樹林木的權屬歸林地權屬單位所有,有合同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自治縣對人工幼林地、天然幼林地,地處36度坡以上、岩石裸露、沙化嚴重的山地及綠色通道兩側可視面山的蠶場等進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區內嚴禁砍柴、放牧、放蠶。

林區內嚴禁砍羊柴。

自治縣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為禁牧期,禁牧期嚴禁在林區內從事牧羊等放牧行為。

第十四條 逐步取消天然打柴場,建設薪炭林,實現燒柴基地化。實行限量燒柴,限量指標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

嚴禁燒木材、大柴,提倡利用煤、電、沼氣和液化氣作燃料。

第十五條 嚴禁獵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馴養繁殖、經營林蛙等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必須申請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經營野生動物許可證》,依法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第十六條 農村居民的房前屋後及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轉讓;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長期不變。

自留山造林,農戶可自主決定造林樹種、林種。

第十七條 森林採伐作業前,應按《森林經營技術規程》進行森林經營作業設計。

國有林、國合林、集體林的採伐,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林業工程技術人員主持設計。

第十八條 採伐林木必須持林權證書到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森林經營作業設計》實施林木採伐作業。

第十九條 採伐胸徑5厘米以上的林木應計入採伐限額;成熟的用材林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漸伐和皆伐方式。皆伐改造面積按照《遼寧省森林經營技術規程》標準執行。

生態公益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計入採伐限額。

採伐自留山林木,可由農戶自主決定採伐時間,按《遼寧省森林經營技術規程》的標準,由農戶自主選擇採伐方式。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及時滿足撫育間伐指標和優先安排主伐指標。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條 自治縣生產的木材實行「號印」管理制度。「號印」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監製,並指定專人管理,統一打印。未打「號印」的木材,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論處。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生產的木材及其產品,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

禁止無證經營、加工木材,嚴禁經營、加工、收購無合法證明的木材。

第二十二條 未經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許可砍伐林木的,其木材不得出售,林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運輸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予以

處罰:

(一)在林區內砍羊柴的和在封山育林區砍薪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3倍的林木,並處毀壞林木價值1至5倍的罰款。

在封山育林區和禁牧期放牧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進入林內牲畜數量處每隻1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在封山育林區、公益林區養蠶的,每畝處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二)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的,沒收種子,賠償實際損失,並處毀壞林木價值1至5倍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火燒板栗園、採伐跡地、人參地的,處50元至500元罰款。

(四)非法經營、加工無合法來源證明木材2立方米以上或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木材二次以上的,沒收其收購的非法來源木材,並處非法來源木材價值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木材經營加工行政許可決定書。

(五)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並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一併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經營、加工、運輸未打「號印」木材的,沒收木材,並處木材價值30%的罰款。

(二)製造假「號印」的,沒收假「號印」,並處違法買賣所得價款3倍的罰款。

(三)逃避木材檢查站檢查的,沒收木材,並處木材價款5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林木損失按幼齡闊葉樹每株每年生0.50—1.50元、針葉樹每株每年生1.00—2.50元的標準計算。木材按當時市場價計算,經濟林樹種按實際價值計算。

第二十六條 林業行政執法,調查設計,審批驗收以及森林經營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資源破壞和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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