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條例

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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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寬甸滿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5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白山型中華蜜蜂

品種資源保護條例

(2018年12月28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9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自治縣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促進自治縣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傳統特色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養蜂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長白山型中華蜜蜂是指分布於長白山地區的中華蜜蜂品種。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養蜂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農業農村、公安、司法、交通運輸、林業草原、市場監督和有關鄉鎮政府等部門組成,加強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養蜂組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和發展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編制規劃應當有相關部門和專家參與,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統籌考慮蜜粉源植物分布和承載蜂群能力,科學確定長白山型中華蜜蜂飼養規模和局地分布。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宣傳工作,及時發布有關信息和政策法規。

第八條 自治縣養蜂者應當到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備案的養蜂者可以免費申領《養蜂證》,並可優先享受技術服務。

備案資料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養蜂者姓名、住址和養蜂地點;

(二)品種、數量、來源;

(三)免疫、檢疫、消毒情況;

(四)養蜂生產記錄。

《養蜂證》有效期三年,到期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重新核驗。

第九條 外來蜜蜂飼養者進入自治縣放蜂,應當提前持《養蜂證》和防疫檢疫合格證明,到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聯繫落實放蜂場地。

外來蜜蜂飼養者應當服從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放蜂場地的安排,不得擅自、強行占有放蜂場地或隨意改變放蜂場地。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蜜蜂品種、蜜粉源植物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設立寬甸滿族自治縣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包括青山溝鎮、牛毛塢鎮、大川頭鎮、硼海鎮、太平哨鎮、步達遠鎮、下露河朝鮮族鄉、振江鎮、大西岔鎮、紅石鎮、永甸鎮、灌水鎮、雙山子鎮、八河川鎮。

保護區周邊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應當設立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標識牌。

第十一條 保護區內禁止引進非長白山型中華蜜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影響和干擾保護區內蜂業生產秩序。原保護區內西蜂飼養者限期改養長白山型中華蜜蜂或遷出保護區。

保護區內引進長白山型中華蜜蜂的,應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品種鑑定和防疫檢疫,合格後方可在保護區內飼養。

保護區內蜜蜂飼養者離開其所在保護區,外出放蜂返回保護區的,應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蜜蜂品種鑑定和防疫檢疫,合格後方可在保護區內飼養。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和建設,嚴禁亂砍濫伐椴樹、槐樹等重點蜜粉源樹種。

保護區內植樹造林,鼓勵和提倡栽植蜜粉源樹種。

自治縣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轄區內蜜粉源植物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長白山型中華蜜蜂飼養管理技術培訓,普及科學養蜂技術,鼓勵和支持長白山型中華蜜蜂產業創新發展和新技術推廣應用。

第十四條 保護區內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從事農業、林業、果樹、蔬菜、藥材等生產經營活動,在盛花期施用農藥時,應當施用低毒環保農藥品種,保護蜜蜂不受傷害。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蜜蜂飼養者自願組織成立行業協會或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有秩序地開展養蜂活動,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培訓、指導、諮詢、防疫、檢疫等服務。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長白山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外來放蜂者未按要求到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聯繫放蜂場地擅自放蜂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箱蜂10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護區內蜜蜂飼養者新增飼養西蜂或限期屆滿仍然飼養西蜂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將蜂群遷出保護區,拒不遷出的,強制遷出,並處每箱蜂50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保護區內蜜蜂飼養者未經品種鑑定和防疫檢疫引進長白山型中華蜜蜂或離開保護區外出放蜂擅自返回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進行品種鑑定和防疫檢疫,逾期不進行品種鑑定和防疫檢疫的,處每箱蜂100元罰款;經鑑定引進或返回保護區的蜜蜂不合格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將蜂群遷出保護區,拒不遷出的,強制遷出,並處每箱蜂100元罰款;經檢疫帶病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處理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亂砍濫伐椴樹、槐樹等蜜粉源植物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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