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草案) 對《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6月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對《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司法部部長 唐一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基本情況
編輯

2021年4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支持浦東勇於挑最重的擔子、啃最硬的骨頭,努力成為更高水平改革開放的開路先鋒、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排頭兵、彰顯「四個自信」 的實踐範例,更好向世界展示中國理念、中國精神、中國道路。《意見》提出,建立完善與支持浦東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相適應的法治保障體系;比照經濟特區法規,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足浦東改革創新實踐需要,遵循憲法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作變通規定,在浦東實施;對暫無法律法規或明確規定的領域,支持浦東先行制定相關管理措施,按程序報備實施,探索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適時以法規規章等形式固化下來; 《意見》提出的各項改革措施,凡涉及調整適用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要求,有必要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方式,對浦東高水平改革開放的法治保障工作加以明確。2021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報送請示,建議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送提請審議關於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加強法治保障的相關議案。司法部在認真審核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

(一)關於被授權主體。草案規定,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

(二)關於授權制定法規的權限要求。草案規定,根據浦東改革創新實踐需要,遵循憲法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制定浦東新區法規。

(三)關於授權制定法規的實施範圍。考慮到《意見》已明確授權制定法規在浦東實施,草案規定實施範圍為浦東新區。

(四)關於授權制定法規的備案審查。為了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草案要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將浦東新區法規分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浦東新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作出變通規定的情況。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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