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 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司法部部長唐一軍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10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七號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司法部部長 唐一軍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基本情況

編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持續改善,特別是部分地方主動對標國際先進做法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取得明顯成效,對推動全國營商環境整體優化、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發揮了較好的示範帶動作用。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瞄準最高標準、最高水平開展先行先試,國務院決定,選擇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6個經濟體量大、市場主體數量多、改革基礎條件好的城市,聚焦市場主體和群眾關切,對標國際先進水平,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

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圍繞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方便市場主體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提升對外開放水平、創新和完善監管、優化涉企服務等10個領域推出101項改革舉措。其中,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發證以及強制檢定,涉及暫時調整適用計量法有關規定,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司法部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

草案規定,授權國務院在6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內,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不再實行強制檢定。

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草案明確,上述調整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三、改革配套措施

編輯

試點城市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加強對企業自主管理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管,確保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和計量標準準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將加強對試點城市推進試點工作的指導,並及時跟蹤社會輿情,做好應對工作。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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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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