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 對《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說明
2022年2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二號
(——2022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對《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2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 強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按照會議安排,根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現就《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編輯

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的一項重大舉措,有利於在西部形成高質量發展的增長極,打造內陸開放戰略高地。為加快推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並明確提出設立金融法院。設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對服務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實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維護金融安全,提升我國金融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水平,促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從目前重慶市、四川省法院審判工作情況來看,設立金融法院的基礎條件已經基本具備。一是具有較好的審判基礎。近年來,兩地法院在完善金融審判規則、推進金融審判改革、加強金融審判專業化建設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就成立了金融審判庭,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成立金融審判庭。二是具有較好的審判人才隊伍基礎。目前,重慶市、四川省法院從事相關領域審判工作的法官1600餘名,審結了力帆系24家公司票據系列案、北大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四川匯通擔保龐氏騙局案等一批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三是有足夠的案件數量支撐。近年來,重慶、四川兩地金融活動日趨活躍,涉金融案件逐年大幅增長,並且絕大多數案件發生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內,兩地中級法院受理的相關金融案件年均達到9600餘件。

二、《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編輯

(一)關於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

成渝金融法院專門管轄重慶市範圍內,以及四川省屬於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部分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2.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3.以住所地在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再審案件;5.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執行的案件;6.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金融案件。

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當事人對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上述案件管轄範圍僅是原則性意見,《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出台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

(二)關於成渝金融法院的監督

成渝金融法院屬專門法院,其審級與重慶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相同。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設立後,對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根據法律規定,成渝金融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此外,成渝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

(三)關於成渝金融法院的法官任免

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關於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決定(草案)》明確,成渝金融法院院長由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成渝金融法院院長提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成渝金融法院法官從現有經驗豐富的優秀金融審判、民商事審判或行政審判法官中選任,也可探索從優秀律師、法學專家及相關部門專業人員中公開選拔。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編輯

(一)關於案件管轄。《決定(草案)》提出,成渝金融法院專門管轄重慶市範圍內,以及四川省屬於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部分涉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考慮:一是重慶市絕大部分區域均已劃入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成渝金融法院管轄重慶市範圍內的所有涉金融民商事、行政的一審、二審案件,可以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標準,提高金融審判質效,也有利於重慶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餘額較高等金融風險問題的防範化解和集中處置。目前,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均管轄本市範圍內的所有涉金融民商事、行政的一審、二審案件。二是四川省內相關金融案件大部分發生在雙城經濟圈範圍之內,未列入雙城經濟圈的阿壩、甘孜、涼山、攀枝花等市州涉金融案件較少,且地理位置偏遠,因此,從便於偏遠地區人民群眾參與訴訟的角度考慮,《決定(草案)》只將四川省屬於雙城經濟圈規劃範圍內的有關金融案件納入成渝金融法院管轄範圍。三是因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轄,如其管轄範圍包括刑事案件,將涉及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運行機制的調整,情況較為複雜,故目前暫管轄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金融案件跨省級區域管轄目前未有先例,無經驗可循,目前《決定(草案)》提出的案件管轄範圍也是對跨省管轄模式的探索。今後,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實際審判工作情況以及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的發展建設需要,適時調整完善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

(二)關於配套措施。為確保成渝金融法院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將指導成渝金融法院加強金融風險防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機制和智庫建設,提高促進金融改革發展和維護金融安全的決策參謀能力。

《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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