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我國公司在巴基斯坦開展承包勞務業務管理的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我國公司 在巴基斯坦開展承包勞務業務管理的通知 外經貿合函字〔1997〕第78號 1997年6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有效期:1997年6月4日—2001年12月19日(不含本日) |
文件 2001年尾《外經貿部第二批廢止部門規章目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年第30號)》宣佈廢止。 |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駐巴基斯坦使館,駐卡拉奇總領館:
自1981年我國公司進入巴基斯坦承包勞務市場以來,中巴兩國的承包勞務合作發展迅速,成績顯著。截止今年4月底,我公司在巴累計簽訂承包勞務合同432份,合同總金額33.26億美元,營業額25.01億美元,目前在巴承包勞務人員3936人,巴已成為我國對外承包勞務重要市場之一。但是,隨着雙方合作領域不斷擴大,中國公司數量逐漸增加,目前我在巴承包業務中存在幾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諸如市場經營秩序混亂,壓價競標、肥水外流現象嚴重,部分承包工程嚴重拖期,嚴重損害了國家和公司在巴聲譽,已使亞洲開發銀行對我公司參與亞行項目投標持排斥態度。為了進一步整頓承包市場,加強公司管理,維護國家、公司的整體利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鑑於我在巴承包勞務公司已達70多家,根據我部(1995)外經貿合函字第16號文中有關市場准入的規定,今後,未經我部和駐巴使館的同意,其他公司和單位不得再進入巴承包市場開展此類業務。
二、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凡獲准在巴繼續開展承包業務的中國公司必須向我駐巴使(領)館經商處(室)定期匯報工作,主動接受領導與協調。
三、凡參加在巴承包工程項目競標的中國公司(包括與外國公司組建的投標聯合體),必須由我駐巴使(領)館經商處(室)向巴方業主或出資方出具資格證明後方可參加投標。否則,我使(領)館經商處(室)有權照會巴有關部門,申明該公司不具備項目投標實力。
四、中國公司中標籤約後必須對項目負責到底。嚴禁中國公司以收取手續費或管理費的方式,將在巴中標的項目轉讓給其它公司或單位。
五、中標公司如對項目不能自營時,應選擇在國內執行過同類規模項目的合作夥伴負責實施,合作雙方均應投入資金並簽訂內部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在項目管理方面,中標公司至少派一名懂英語、懂技術、善管理的項目經理參與現場管理;在財務管理方面,中標公司至少有一名財務人員負責項目的資金管理。中標公司應在項目簽約後30日內將上述情況報外經貿部備案,並抄送駐巴使(領)館經商處(室)。
六、駐巴使館經商處從1997年7月開始,將每半年對所有在巴經營承包業務的中國公司進行考評,具體考評辦法由駐巴使館經商處會同中國公司在巴協調小組商定後報外經貿部備案。考評結果及建議應及時上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將通過《國際商報》定期對外公布考評結果。
七、公司在巴承攬項目要特別注意項目所在地的安全因素,以避免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安全問題而遭受人、財、物的損失。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公司,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取消其在巴經營權的處罰。
請將本通知儘快轉發各有關單位,一併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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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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