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陸勇不起訴決定書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沅檢公刑不訴〔2015〕1號

2015年2月26日於沅江市
發布機關: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關於對陸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案決定不起訴的釋法說理書

  被不起訴人陸勇,男,1968年4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102××××××××××××,漢族,大學本科,私營企業主,無錫振生針織品有限公司和無錫綠橙國際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紫金門花苑5號501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於2013年1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經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沅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4年3月30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24日,經沅江市人民法院決定,2015年1月10日,由沅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同月29日,由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青松、張宇鵬,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陸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於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於同年5月12日將本案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沅江市公安局於同年6月10日將本案重新移送起訴至本院,同年7月10日本院將本案審查期限延期15天,同年7月22日,本院對陸勇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沅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後,因陸勇經傳喚不到案,於同年12月23日裁定中止審理,次日對陸勇作出逮捕決定。2015年1月10日, 陸勇被沅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同月27日,本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訴,同月29日,由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犯罪事實:

  2013年8月間,陸勇先後在互聯網上以「samchina680406」名義從「誠信卡源」的淘寶店主郭梓彪(另案處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價格購買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銀行卡。陸勇購買了這3張卡以後使用了1張戶名為夏維雨的農業銀行卡用來吸收銷售假藥的資金。

  2012年間,印度人Jainsanjay在江蘇省無錫市農業銀行開辦了Jainsanjay和Jainmadhu兩個賬戶來吸取販賣印度藥物的涉案資金,在其兩個賬戶無法操控的情況下,從2013年1月開始,Jainsanjay與陸勇合夥採用網上發郵件和QQ群聯繫客戶等方式在中國國內銷售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產的「VEENATlOO」、「IMATINIB400」、「IMATINIB100」等藥物,陸勇先後使用雲南省普洱市病人羅樹春和楊慧英兩人的農業銀行賬戶為其收取售藥資金。直至2013年8月陸勇為了逃避打擊、周轉銷售印度藥物的資金,從互聯網上郭梓彪的「誠信卡源」網店上購買了以夏維雨身份證辦理的這張農業銀行卡。用於收取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njay在中國銷售藥物的資金。經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證實:陸勇幫印度「cyno」公司在中國銷售的藥物均未經中國進口藥品許可銷售。

  自2013年以來,陸勇銷售這幾種藥物的金額達300餘萬元,期間又多次按照Jainsanjay的授意將這些錢款匯給浙江省義烏市從事外貿的張金霞賬戶上。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02年,陸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長期服用抗癌藥品。我國國內對症治療白血病的正規抗癌藥品「格列衛」系列系瑞士進口,每盒需人民幣23500元,陸勇曾服用該藥品。為了進行同病患者之間的交流,相互傳遞尋醫問藥信息,通過增加購同一藥品的人數降低藥品價格,陸勇從2004年4月開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網絡QQ群。

  2004年9月,陸勇通過他人從日本購買由印度生產的同類藥品,價格每盒約為人民幣4000元,服用效果與瑞士進口的「格列衛」相同。之後,陸勇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提供的聯繫方式,直接聯繫到了印度抗癌藥物的經銷商印度賽諾公司,並開始直接從印度賽諾公司購買抗癌藥物。陸勇通過自己服用一段時間後,覺得印度同類藥物療效好、價格便宜,遂通過網絡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薦。網絡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賽諾公司購買該藥品的行列。陸勇及病友首先是通過西聯匯款等國際匯款方式向印度賽諾公司支付購藥款。在此過程中,陸勇還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長免費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譯與印度賽諾公司的往來電子郵件等資料。隨着病友間的傳播,從印度賽諾公司購買該抗癌藥品的國內白血病患者逐漸增多,藥品價格逐漸降低,直至每盒為人民幣200餘元。

  由於前述支付購藥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幣換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瑣,操作難度大。求藥的患者向印度賽諾公司提出了在中國開設賬號便於付款的要求。2013年3月,經印度賽諾公司與最早在該公司購藥的陸勇商談,由陸勇在中國國內設立銀行賬戶,接收患者的購藥款,並定期將購藥款轉賬到印度賽諾公司指定的戶名為張金霞的中國國內銀行賬戶,在陸勇統計好各病友具體購藥數量、告知印度賽諾公司後,再由印度賽諾公司直接將藥品郵寄給患者。印度賽諾公司承諾對提供賬號的病友將免費供應藥品。陸勇在QQ病友群里發布了印度賽諾公司的想法,雲南籍白血病患者羅樹春即與陸勇聯繫,願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楊慧英的銀行賬號,以換取免費藥品。陸勇通過網銀U盾使用管理羅樹春提供的賬號,在病友向該賬號支付購藥款後,將購藥款轉至張金霞賬戶,通知印度賽諾公司向病友寄送藥品,免除了購藥的病友換匯、翻譯等以往的一些繁瑣勞動。

  在使用羅樹春、楊慧英賬號支付購藥款一段時間後,羅樹春聽說銀行卡的交易額太大,有可能導致被懷疑為洗錢,不願再提供使用了。2013年8月,陸勇通過淘寶網從郭梓彪處以500元每套的價格購買了3張用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銀行借記卡,在準備使用中發現有2張因密碼無法激活而不能用,僅使用了1張戶名為夏維雨的借記卡。陸勇同樣通過網銀U盾使用管理該賬號,將病友購藥款轉賬到印度賽諾公司指定的張金霞賬戶。

  根據在卷證據,被查證屬實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過陸勇先後提供並管理的羅樹春、楊慧英、夏維雨3個銀行賬戶向印度賽諾公司購買了價值約120000元的10餘種抗癌藥品。陸勇為病友們提供的幫助全是無償的。對所購買的10餘種抗癌藥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種藥品經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相關鑑定,系未經我國批准進口的藥品。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證明陸勇購買3張借記卡的證據有:(1)扣押的網銀U盾與綁定的手機卡;(2)銀行借記卡開戶資料;(3)淘寶交易記錄;(4)銀行交易明細;(5)郭梓彪的證言;(6)陸勇的供述等。

  2、證明陸勇提供用於向印度賽諾公司支付購藥款賬號的證據有:(1)證人潘建三的證言證實,其認識陸勇是2005年,其女兒在網上發表一篇名為「誰能拯救我父親」的文章,該文章被陸勇得知後,主動與其聯繫並為其提供幫助。陸勇建立QQ群的目的,一是為方便病友,用於病友之間交流、交換問藥的信息;二是在病友群擴大之後,組織病友與藥品生產廠家協商降低藥品價格。(2)證人羅樹春、楊慧英的證言證明,提供個人銀行賬號給陸勇使用。(3)證人鍾小強、張愛琴等患者證言證實,通過西聯匯款等國際匯款方式購買該藥品非常繁瑣,並有部分病友難以弄明白操作過程,陸勇為方便病友支付藥款提供賬戶,使得患者及時獲得藥品,延續生命,患者對陸勇深表感謝。(4)有21名購藥患者的證言及對應的銀行賬戶明細證明,購藥患者或通過網絡搜尋或直接與陸勇聯繫獲知購藥渠道後,匯款到陸勇管理的羅樹春、楊慧英、夏維雨等銀行賬戶,隨後收到了印度賽諾公司郵寄的抗癌藥品,同時,21名購藥患者中多數的證言證明該藥物確有療效無不良反應,無人證明因服用該藥物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5)陸勇的供述,其先後向購買印度賽諾公司抗癌藥品的病友提供了羅樹春、楊慧英、夏維雨等賬戶,用於病友支付購藥款。其供述還稱,在網絡QQ群或病友交流會上對印度藥品的推薦目的是「與病友間進行交流,提高白血病患者的生存質量」,「提供人民幣賬戶更多的是為了解決患者不懂英文和國際匯款程序複雜的難題,而不是為了幫助印度賽諾公司銷售」。(5)有部分購藥者與陸勇的QQ聊天記錄、手機短信,證明病友聯繫陸勇諮詢購藥及陸勇要求付款至指定賬戶的情況。(6)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關於協查「VEENAT100」等藥物進口銷售許可信息的復函》證明,公安機關來函中提到的「Cyno pharmaceutical Ltd」公司生產的「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種藥物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查詢庫中未查到藥物進口許可的相關信息。

  本院認為,陸勇的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陸勇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陸勇通過淘寶網從郭梓彪處購買3張以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借記卡,並使用其中戶名為夏維雨的借記卡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陸勇不起訴。

  沅江市公安局在辦理本案中所凍結、扣押款項應依法處理。

  陸勇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院印)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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