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川縣人民政府處理土匪自新暫行辦法

封川縣人民政府處理土匪自新暫行辦法
1950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封川縣人民政府
封川縣人民政府布告

  查我縣自解放後,社會秩序大致安定,惟仍有少數土匪、特務勾結地主、惡霸,潛藏活動,進行劫掠、破壞,陰謀擾亂,禍害人民。為保衛地方治安,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除在軍事上予以嚴厲鎮壓,限期肅清撲滅外,並訂定處理土匪自新暫行法,公布於後,仰各地土匪立即痛改前非,洗面革心,遵照辦法前來申請自新,轉務正業,倘有執迷不悟,仍敢到處蠢動,當予以嚴厲之制裁。此行布告周知。

  此布

縣長何濤

一九五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封川縣人民政府處理土匪自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衛地方治安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縣內土匪當取「首惡必辦,協從不究,立功受獎」之寬大原則,擬訂定本辦法,俾得有自新機會,使能投誠歸正,參加社會生產勞動。

  第二條  一切土匪只要真正痛改前非,來本縣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各該區政府填寫自新申請書,並覓保證人二人,證明其不再為匪,向政府與人民悔過自新,並將所有武器交出,從此安分守法,政府當酌情分別予以寬大處理。

  第三條  不論大小股匪,應立即停止活動,派人或用書面向本縣人民政府公安局或該區政府報告投誠,如能率隊前來,放下武器,確係誠意悔過者,准予將功折罪,從輕處分或免予究辦。

  第四條  凡因私仇宿怨畏罪投匪,前來自新之後,准予代為勸告雙方適當和解,不加報復,以保障其生命財產。

  第五條  凡能擊殺匪首,自動前來或密送情報及其有效辦法,有助剿匪者,當論功行賞。

  第六條  如尚執迷不悟,堅持反動武裝頑抗,繼續叛亂,禍害人民者當堅決予以消滅,並嚴辦其禍首,縱使逃到天涯海角,亦必追剿緝拿歸案法辦,決不姑寬。

  第七條  所有土匪,經過自新或被政府捕獲之後,在其為匪期間所搶掠人民糧食財物,應詳述其經過情形及儲藏地點,如尚有贓物存留者,皆應償還原主。

  第八條  一切曾經被匪劫害的人民,提出控訴土匪歸還與賠償財物損失時,本府公安局當接受控告,按照第七條原則,經過調查按情處理。

  第九條  如有窩藏土匪而能自動向政府舉報,協助緝捕者,本府當不予追究,並酌情獎勵。倘有隱匿不報,經查覺,當以土匪論罪。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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