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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3 年 5 月 4 日
制定133條
中華民國 33 年 5 月 29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3 條
中華民國 38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48 年 1 月 9 日
修正全文133條
中華民國 48 年 1 月 22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33 條
中華民國 49 年 5 月 3 日
修正第32, 95, 96, 118條
中華民國 49 年 5 月 12 日公布
3.總統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3 日
刪除第77, 80, 131條
修正第1至4, 6, 10, 31, 32, 37, 38, 43, 61, 67至71, 75, 76, 78, 89至92, 94, 96, 99, 101, 105至108, 110, 114, 118, 124至127, 129, 132, 133條
中華民國 68 年 4 月 16 日公布
4.總統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 75 年 12 月 12 日
增訂第43之1, 85之1, 88之1, 88之2條
修正第4, 12至14, 42, 56, 59至61, 65, 67, 69, 75, 76, 82, 88至92, 100, 104至108, 110, 112, 115, 116, 122, 124至127, 129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2 月 24 日公布
5.總統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 82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全文139條
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21 日公布
6.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40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9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21, 51, 56, 57, 78至80, 82, 88, 91, 105, 109, 117, 122, 139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
7.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69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51、56、57、78~80、82、88、91、105、109、117、122、13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院台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
發布第 21、51、56、57、78~80、82、88、91、105、109、117、122 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4 日
增訂第18之1, 20之1, 25之1, 36之1至36之6, 44之1, 98之1, 102之1, 105之1, 107之1, 117之1, 118之1, 122之1, 131之1, 136之1條
刪除第28, 33, 53, 75, 123, 124, 127, 136, 137條
修正第13, 16, 17, 20, 23至27, 36至38, 43至45, 52, 59, 62, 63, 70, 72, 73, 76, 83, 89, 98, 106, 107, 112至116, 118至121, 131, 132, 134, 135, 139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公布
8.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064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6、17、20、23~27、36~38、43~45、52、59、62、63、70、72、73、76、83、89、98、106、107、112~116、118~121、131、132、134、135、13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20-1、25-1、36-1~36-6、44-1、98-1、102-1、105-1、107-1、117-1、118-1、122-1、131-1、13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28、33、53、75、123、124、127、136、13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院台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
發布第 24、118-1 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修正全文138條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7760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38 條;本法除第 11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20016719號令
發布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刪除現行之第 83、125、126、128~131 條,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亦即專利法中廢除刪除專利刑罰所刪除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侵害專利完全回歸民事救濟程序解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30026128號令
發布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除第十一條已自公布日施行、刪除條文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7 日
修正第27, 28條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5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191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7、2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2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90051944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九月十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59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公布
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79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5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10139937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
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之第 76 條第 2 項、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尚未施行之第 87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32, 41, 97, 116, 159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
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29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41、97、116、15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增訂第97之1至97之4條
修正第143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
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3 條條文;增訂第 97-1~97-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30013303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增訂第157之1條
修正第22, 59, 122, 142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公布
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8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2、59、122、14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
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60009562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增訂第157之2至157之4條
修正第29, 34, 46, 57, 71, 73, 74, 77, 107, 118至120, 135, 143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 日公布
15.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438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9、34、46、57、71、73、74、77、107、118~120、135、143 條條文;增訂第 157-2~157-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80023576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增訂第60之1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公布
16.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37451號令
增訂公布第 6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110017213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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