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孔目判 (闕名二)

對孔目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6

〈得諸司長官,初上皆孔目。所由不送,依問已付散官,遂被遺失。〉

建官分職,揆務班司,是稱會府,實宏邦教。綠墀黃閣,棘寺蘭台,廨署星分,胥徒雲集。瞻言管轄,必先卿尹,案牘填委,簿領殷繁,剖析是憑,準繩斯在,事資孔目,以備闕遺。而小吏寬疏,下寮弛慢,不恭爾事,擅付他人。因而致失,誰任其咎?散官闕送,自合科繩,請更推尋,方填刑典。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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