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吏持劍判

對小吏持劍判
作者:顏朝隱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00

〈得乙為小吏,持劍執燭事功曹,後忽帶劍於槐,棄炬於地,功曹將罰之,乙不伏。〉

天生小人,以事君子。各徇所守,式恭爾位,恪勤或懈,法罰必施。居官之恆,雖細不宥。既署名於小吏,則委質於功曹,持劍為儀,執炬行夜。乙誠微品,猥構無良,徒效激節慕奇,不知安卑守道。遂使披蓮寶鍔,向春樹而棄捐;爇桂華焰,委宵途而撲滅。執禦洋洋,不爽伊善;為士諤諤,果貽其傷。空思彊梁,罪欲何逭?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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