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拾遺錢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84

〈乙拾遺錢於路,縣科罪。雲「家約:府有拾,仰有取」,不敢失業。〉

失得者在乎幾,悔吝者生乎動,苟或之昧,其何以行。乙乃妄人,不慎厥德,既府拾而仰取,亦虛往而實歸。路有遺錢,且效漢臣之鄙;室而藏鏹,庶同猗氏之富。在國經而斯濫,寧家約之可遵。且揭而書之,縣未徵於古制;貪以敗類,乙見誚於詩人。貽厥孫謀,無聞以燕之訓;恆有子禍,將貽自掇之刑。請糾其違,用懲於悔。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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