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梢溝判
作者:鄭昭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36

〈甲通梢溝三十裏,主者按興役不申。甲云:水潄之不合申。〉

先王之制,廬井有伍。爰自澮畎,達以溝洫。拯下人之墊溺,變彼汾之沮洳。故河渠式修,煥馬遷之典;衡漳既導,美夏禹之績。今甲之所施,用酌前訓,不資穿鑿,坐看通引。顧源流之所觸,望平疇之有藝。況承茲水潄,罔殫眾庸;同史起之利人,類王尊之濟物。遂使苞蕭發詠,無浸彼之虞;汾澮興言,多流惡之美。既稱裨益,聞此損費。自可旌其殊效,勸彼異能;豈宜按以不申,加之底戾?但刑期不僭,令著明文。役且不滿千夫,法難從於五罪。既不合上請,即宜原宥。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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