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毀壞壓死判〈乙有毀壞而誤死人,科其備慮不謹。訴合所由,不伏。〉

對毀壞壓死判〈乙有毀壞而誤死人,科其備慮不謹。訴合所由,不伏。〉
作者:田季羔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49

乙惟賤工,執用為事。撤彼牆屋,嚐聞作向之詩;誤此殺人,載犯謨虞之律。雖因緣毀壞,宜申重典;而過失殺傷,非無彝憲。毀垣之下,人盍違而去之;壞宅之間,乙恐非其罪也。且凡所隳圯,尤資審慎。泉台構落,非梓匠之良規;廣廈榱崩,必鄭僑之見壓。備慮欲繩其不謹,懸危可恐乎無情。既殊故犯之名,請抵從輕之議。許其收贖,竊謂平反。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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