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祀玉判〈甲掌六器,不依方色,所由加罪。訴稱玉人闕供。〉

對祀玉判〈甲掌六器,不依方色,所由加罪。訴稱玉人闕供。〉
作者:顏璡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49

國有五禮,甲主六器,或欽若天地,或虔奉廟祧。將以降神,祇辨方色。則必臨之以莊敬,守之以豐潔,使舊章攸敘,靡物不精。甲忝曰司存,宜其祇肅;徒屍此職,曾不是省。六宗有祀,已墜虞章;三禮何知,載愆周典。所由加罪,亦謂金銘勿(一作金石罪)言;文過飾非,方推玉人有闕。若徵求有誌(一作至)。自可預論,既臨時有乖,欲何逃責?闕供之罪,定罪非遙。未知祠祀所須,為複陳設所犯,待知本坐,庶論如律。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