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糞田判〈或以齋月屠犬,縣科殺生。曰為輕垍所用。〉

對糞田判〈或以齋月屠犬,縣科殺生。曰為輕垍所用。〉
作者:趙良玉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403

國著九賦,農分三壤,將助鳴鳩之稔,是用磔犬之法。時惟上月,德在發生,爰取則於周官,遂興功於魯胥。使我疆我理,開膴膴之郊原;如京如坻,藹芃芃之稼穡。藝或若此,業乃可憑彼何為政,義守常典。徒嚴止殺之方,豈曰利人之術?且成物之急,濟時攸重,苟能敦本,孰謂不經?禮合時宜,尚廢犬羊之歎;農為政本;爰停屠殺之罰。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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