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脫枷取絹判

對脫枷取絹判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9

〈祁陽縣尉董則,任大理獄吏,與囚脫枷,取絹兩匹。斷除名。〉

刑政所存,為國之本。有倫有要,宏慎斯歸;就重就輕,哀矜無失。董則事緣贓賄,斷被除名,黷貨於無器之時,定罪於有官之日。問既承引,斷亦甘心,兩縑雖則難容,雙啟終須審究。脫枷狀非枉法,準絹不至徒年,除名雖據本條,斷罪宜無覆定。永州申上,不詳前任之文;刑部重尋,妙得無官之例。除名之坐,未可依前,罪不合徒,何容濫罰?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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