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醫藥條例
山東省中醫藥條例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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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中醫藥條例
(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產業促進
第五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六章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傳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與產業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設中醫藥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傳承精華與守正創新相結合,堅持中西醫並重,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進中醫藥事業與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推動中西醫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統籌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推進中醫藥文化傳承,營造發展中醫藥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七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發揮在技術諮詢、學術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和督促成員依法開展活動。
第八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舉辦機構和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中醫藥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健康需求。
第九條 對發展中醫藥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中醫藥服務體系,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建設和發展,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中的作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調整和完善中醫醫療機構布局,舉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的診療設備和符合國家規定比例的中醫藥人員。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一所二級以上中醫類醫院。
第十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合併、撤銷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傳染病醫院和其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規範設置中醫藥科室、中醫病床,配備中藥房。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或者建立中醫館、國醫堂等中醫藥綜合服務區。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鼓勵、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不受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布局限制。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醫療聯合體。醫療聯合體內的中醫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臨床帶教、業務指導、人員交流、教學查房、科研和項目協作、互聯網遠程協作等方式,提升綜合醫療水平和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 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注重體現中醫藥特點,發揮中醫藥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創新和推廣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綜合服務能力建設,充分利用中醫藥技術方法和現代科學技術,提高急危重症、疑難複雜疾病和中醫優勢病種的診療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傳染病醫院和其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建立中西醫會診制度,將中醫納入多學科診療體系,開展中西醫協同攻關和臨床協作,促進中西醫深度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開展中醫健康諮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提高治未病能力,逐步建立中醫治未病健康服務體系。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立中醫治未病科室。
第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和規範,積極開展老年人中醫體質辨識、兒童中醫調養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省人民政府在補充確定本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時,可以將針對重點地區、重點疾病和特定人群的中醫藥服務內容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鼓勵、支持中醫藥人員積極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內容。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中醫特色康復服務,促進中醫技術與康復醫學融合,完善康復服務標準和規範,提升中醫特色康復服務能力和水平。
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符合標準的康復科室。
第二十一條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在執業活動中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在醫療活動中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第二十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經考核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可以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中醫(專長)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應當在診療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該醫師的執業範圍以及可以採用的治療方法。
第二十三條 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
第二十四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並運用和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非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鄉村醫生按照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中醫藥知識和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臨床工作中提供相應的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服務,提高運用健康醫療大數據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立中西醫協同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將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納入緊急醫學救援隊伍,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中的獨特優勢。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並選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緊急醫學救援;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審定的固定處方,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督檢查。
發布中醫藥廣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的;
(五)利用患者、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專家、醫生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六)涉及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內容的;
第二十八條 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發展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省中藥資源進行定期普查和動態監測,建立中藥資源數據庫和特有中藥材種質資源庫、基因庫。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中藥材資源和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建立藥用野生動植物保護名錄,加強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齊魯道地中藥材目錄,建立道地中藥材認定與等級評價體系,培育以道地中藥材為主要原料的齊魯中藥品牌。
道地中藥材認定與等級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中藥材產地環境保護,扶持中藥材生產基地規模化、標準化建設,推行中藥材生態種植養殖、野生撫育和仿生栽培。鼓勵通過申報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等方式,培育和保護齊魯中藥材知名品牌。
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藥飲片傳統炮製技術和工藝的整理、挖掘、保護,支持應用傳統工藝炮製中藥飲片,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藥飲片炮製技術研究。
第三十四條 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根據本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要依法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並以中藥製劑為基礎研製中藥新藥。醫療機構配製的中藥製劑經依法批准,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調劑使用流程,推動臨床急需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經批准後在醫療聯合體內共享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範圍:
(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者委託,按照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製品;
(四)國家規定不作為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中藥材地方標準。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保護與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制定並發布與中醫藥相關的地方標準。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制定下列技術規範:
(一)中藥飲片炮製規範;
(二) 種植養殖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規範;
(三)採收、產地加工規範;
(四)包裝以及倉儲規範;
(五)其他相關技術規範。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中藥質量管理,健全質量檢驗檢測體系,推動建立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推動中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炮製中藥飲片、配製中藥製劑以及中藥飲片、中藥製劑、中藥配方顆粒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中藥生產經營者和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藥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和追溯體系,保證用藥安全。
加工和生產中藥飲片、中成藥,不得使用霉爛變質的中藥材,不得摻雜使假、染色增重,不得違反規定採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第四章 中醫藥產業促進
第三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應當結合國家中醫藥綜合改革示範區創建工作,明確產業發展目標、種植養殖基地、中藥新藥研究開發、市場體系建設、現代信息技術與中醫藥融合發展、扶持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本地實際,加強中藥材良種繁育基地、種植養殖基地和加工基地建設,推廣採用綠色、有機農產品標準進行種植養殖,推進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
鼓勵、支持中藥企業採用協議委託、定向採購或者牽頭組建中藥材種植養殖專業合作社等方式,向中藥材產地延伸產業鏈。
第四十一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大中藥新藥研究開發力度,注重對具有人用經驗的古代經典名方、名老中醫方、醫療機構製劑等的研究、利用,推動新藥創製和優質產品開發。
鼓勵、支持中藥企業自主研究開發或者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合作研究開發中藥新藥。
第四十二條 中藥企業應當加強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推進中藥生產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建設,提升生產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層次,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名方大藥。
鼓勵、支持中藥企業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和兼併、重組、聯合等形式集約發展,培育產業集群。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以中藥材為原材料的藥膳、食品、化妝品、保健品、中獸藥等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市場推廣,延伸中藥產業鏈,協調推進中醫藥康養、商貿、文化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和規範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發展中藥材現代商貿服務,完善倉儲物流、電子商務、中藥配送等配套平台建設。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文化納入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支持具有齊魯特色的中醫藥文化產品開發,促進中醫藥文化與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數字出版、動漫遊戲、體育演藝等有機融合。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中醫藥健康旅遊服務,推進中醫藥健康旅遊服務標準化和專業化建設,支持旅遊企業開發具有中醫藥特色的健康旅遊線路、產品,推動具有齊魯中醫藥文化元素的名勝古蹟、種植基地、生產基地、文化基地等資源融入旅遊產業發展。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醫醫療、養老等機構提供醫養結合服務,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機構和健康養老服務機構。
第五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建立健全中醫藥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教育相結合和師承教育貫穿始終的中醫藥人才培養體系,發展中醫藥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支持中醫藥重點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
中醫藥教育和人才培養應當體現中醫藥學科特點和文化特色,注重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突出中醫藥思維能力培養。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鼓勵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對醫務人員,特別是城鄉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中西醫結合人才培養政策措施,鼓勵西醫人員學習中醫,推廣應用中醫藥理論、技術和方法,培養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中醫藥知識納入臨床醫師、全科醫生、基層醫務人員教育培訓內容。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事業發展智庫建設,建立健全以中醫藥專業能力、醫德醫風為主要評價標準的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名中醫藥專家評審制度,定期組織評選、公布齊魯名中醫藥專家。對齊魯名中醫藥專家,應當優先推薦為國醫大師、全國名中醫、岐黃學者評選人選。
第六章 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繼承弘揚傳統中醫藥文化,建立符合中醫藥發展規律的科學研究和協同創新機制,推動中醫藥傳承與創新。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傳統中醫藥典籍、文物、古蹟和地方志、齊魯中醫名家經典的收集、整理、挖掘、利用等保護工作,推進中醫藥學術傳承和創新發展。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中醫藥經典名方、驗方、秘方、傳統診療方法和傳統製藥、鑑定、炮製技術以及工藝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制定齊魯中醫藥古代經典名方、驗方目錄;屬於瀕臨消失的,可以採取有償收購、獎勵等措施進行搶救和保護。
鼓勵組織和個人捐獻中醫藥文獻、驗方、秘方、診療方法和技術。
第五十七條 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建設名中醫藥專家傳承工作室,推動名中醫藥專家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診療技術的傳承。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將中醫藥科技創新作為省級科技計劃重要支持方向,加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重點學科、重點科研平台、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推動中醫藥理論、技術創新。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中醫藥企業等建立科技創新平台,共享科研和臨床信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用資金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推廣、應用中醫藥科技成果,支持中醫藥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培育壯大中醫藥科技市場,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後,其研究開發、轉化團隊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取轉化收益。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制度,鼓勵、支持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世界記憶名錄和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保護中醫藥老字號、馳名商標等中醫藥傳統名稱、標記、符號。
鼓勵、支持通過申請專利、植物新品種權和註冊商標、地理標誌等方式,對中醫藥創新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經典名方、驗方、道地中藥材等進行保護。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示範基地建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藥文化館、博物館和藥用植物園,開展中醫藥相關科普作品創作,傳播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促進中醫藥文化與科普知識的傳播、普及。
鼓勵將中醫藥知識納入綜合性院校通識教育,支持有條件的學校開發中醫藥特色課程和校本教材。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對歷代齊魯名醫和針灸、脈診、湯液發源地等相關中醫藥文化的挖掘和宣傳。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積極開展中醫藥學術、人才、技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等在海外設立中醫類診所、門診部、診療中心、文化中心和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開展醫療服務、學術文化交流和貿易合作,促進中醫藥文化海外傳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完善中醫藥監督執法體制,完善中醫藥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建立中醫藥發展協同推進、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發展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各類中醫藥發展資金,對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產業重點項目給予扶持。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制定中醫藥科研和技能型人才的引進、培養、服務、激勵等政策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為中醫藥人才創新創業、執業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中醫全科醫生培養制度和面向基層的中醫藥人才定向培養制度,支持中醫執業醫師和中醫藥專業畢業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服務,提高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基層中醫醫療需求,合理確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占比,定期進行動態調整並及時補充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落實基層中醫醫師職稱晉升傾斜政策,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中醫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在薪酬津貼、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實行優惠待遇。
第六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中醫藥相關政策措施,應當徵求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注重發揮中醫藥優勢,落實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探索建立適應中醫藥特點的醫療保險支付方式。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健全完善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與中醫醫療機構醫療質量、協議履行績效考核結果相掛鉤的管理機制。
第六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體現中醫藥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的原則,依法確定並適時調整中醫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促進中醫適宜技術推廣應用,鼓勵中醫診療技術傳承創新。
第六十九條 開展下列評審、評估、鑑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鑑定的專門組織,或者以中醫藥專家為主實行同行評議:
(一)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成果鑑定和評獎;
(二)中醫藥專業職稱推薦和評審;
(三)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的評審;
(四)中醫醫療技術責任的鑑定;
(五)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目錄的中藥藥品、中醫診療技術評選;
(六)其他與中醫藥相關的評審、評估、鑑定等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醫(專長)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未在診療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該醫師的執業範圍以及可以採用的治療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中藥材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高殘留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加工和生產中藥飲片、中成藥過程中,使用霉爛變質的中藥材,或者摻雜使假、染色增重,以及違反規定採取硫熏等加工方式,構成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中醫藥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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