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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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會議公民旁聽辦法
(2003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密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人民群眾的聯繫,使公民更好地了解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的情況,拓寬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渠道,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戶籍在山東或者戶籍不在山東但在山東居住滿一年的公民,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但是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安排公民旁聽,並決定旁聽會議的範圍。
旁聽包括申請旁聽和邀請旁聽;旁聽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公民人數一般不超過十五人。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具體組織公民旁聽。
第五條 安排旁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會議舉行十日前通過省級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公布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和接受旁聽申請的方式。
第六條 公民申請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於會議舉行七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所在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所在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同意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會議舉行三日前通知公民本人。
第八條 旁聽公民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領取旁聽證,參加會議旁聽。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為旁聽公民提供會議有關材料和其他方便條件,並安排工作人員聯繫旁聽公民。
第十條 旁聽公民應當遵守會場紀律和會議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旁聽會議時無發言權和表決權。
旁聽公民可以在會議審議議題的範圍內,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旁聽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簡報上刊登。
旁聽公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研究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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