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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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
(2019年9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聽
取和審議了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全省檢察機關全面加強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會議認為,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對於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促進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監督和支持全省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增強法律監督工作實效,根據
憲法和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決議:
一、全省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始終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自覺接受本級黨委、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積極適應國家司法體制改革、訴訟制度改革的新形勢新任務,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忠實履行各項法律監督職責,統籌推進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為開創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二、刑事檢察監督工作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全省各級檢察機關應當積極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嚴格執行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原則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源頭預防冤錯案件,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加強對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通過引導偵查、退回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等方式,依法監督糾正有案不立、違法立案、立而不查、以罰代刑、插手民事經濟糾紛以及刑訊逼供、違法取證、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款物等違法行為。
加強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通過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依法糾正定罪不當、量刑失衡、審判程序違法和枉法裁判等問題,做到不枉不縱、罪責刑罰相適應。
加強對刑罰執行、社區矯正、監管工作的監督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充分發揮巡迴檢察、派駐檢察的作用,強化檢察機關發現、糾正違法功能,依法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以及脫管漏管、體罰虐待被監管人、超期羈押等行為。
依法履行對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偵查職能,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以及按照法律規定應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嚴肅查處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徇私枉法等職務犯罪。
三、民事檢察監督工作是依法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以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為導向,全面開展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司法權威。
加強生效裁判結果監督,對確有錯誤的民事生效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生效調解書,以及民事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
加強虛假訴訟監督,審查發現虛假訴訟案件,依法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加強民事執行監督,依法監督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超標的執行以及違法拍賣、濫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問題,規範法院執行工作,推動解決執行難問題。
四、行政檢察監督工作是保證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明確行政責任、規範行政行為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充分履行行政訴訟和行政執法檢察監督職責,積極構建多元化行政檢察工作新格局,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加強對行政訴訟裁判結果、審判程序以及執行、行政非訴執行活動的監督,通過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等監督方式,依法糾正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決、執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探索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對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行為,依法督促糾正。
建立實施行政檢察年度報告制度,通過綜合分析行政執法、行政審判和行政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失、管理漏洞、失職瀆職等傾向性、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定期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報告,向政府、監察機關、法院提出意見建議。
五、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新時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舉措。全省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充分運用督促起訴、支持起訴、提出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等監督方式,全面加強公益訴訟工作。
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英雄烈士權益保護等領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督促、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對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或者缺乏適格主體的,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失職瀆職等行政違法行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逾期不依法履行職責,檢察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在開展法律監督工作中,注重研究發現教育、就業、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網絡信息安全、金融等領域存在的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問題,依法提出監督意見。
六、全省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圍繞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權益維護等特殊領域,加強對校園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偵查、審判、刑事執行等活動的監督;對侵犯未成年人訴訟權利、涉罪未成年人監管和社區矯正工作不規範、失職瀆職、脫管漏管等行為,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監督意見。
七、全省各級執法、司法機關應當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積極配合、支持檢察機關查閱案卷材料、調查核實等工作,認真辦理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事項,共同健全政府信息平台與司法網絡互聯互通、案件線索雙向移送、處理結果反饋等工作機制。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意見,應當按照監督意見辦理並書面回復。
偵查機關對檢察機關移送的犯罪線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提出的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意見,應當依法辦理並及時書面反饋結果;依法向檢察機關提供相關業務信息數據及案件材料;配合檢察機關做好刑事案件信息通報、案件移送、協查等工作。
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的案件,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公正審判;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建議,應當依法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對檢察機關提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不充分的監督意見,應當作出書面補充說明;對檢察機關提出的依法規範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意見,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回復。
刑罰執行和監管機關應當配合檢察機關做好刑事執行監督工作,實現監管信息、監控視頻的互聯互通、在線監督,暢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以及社區矯正、監管工作的監督渠道。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序銜接,對檢察機關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見,應當認真辦理並及時書面反饋處理情況;推動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信息共享平台建設,依法向檢察機關開放相關行政執法信息和數據庫;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完善公益訴訟訴前會議、第三方評估等工作機制,主動履職糾錯,共同推動檢察建議落實和公益訴訟裁判執行。
八、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的溝通聯繫,為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將辦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意見與法治政府建設一體推進,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實保障檢察工作經費,改善檢察機關辦案條件,滿足法律監督工作需要。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銜接,建立完善信息通報、線索移送等工作機制,對公職人員不依法接受配合法律監督、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公安機關對於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聚眾圍攻等方式干擾、阻礙檢察機關辦理法律監督案件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快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積極協調公證、仲裁、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配合法律監督工作,為檢察機關開展的法律援助、公益保護和化解矛盾糾紛等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等領域司法鑑定機構建設,探索實行對公益訴訟等重大典型案件先鑑定、後付費工作機制。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提高法律監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引導社會公眾通過法律途徑表達合理訴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依法提供相關信息、資料和舉報線索,對經核實採用的重要線索,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九、全省各級檢察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以規範監督行為、提升監督能力、增強監督質效為重點,着力解決法律監督理念滯後、辦案機制不健全、司法行為不規範等問題,不斷提高法律監督工作的規範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
加強檢察權運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強化案件管理、檢務督察,加強對案件的流程監控、質量評查、分析研判和績效考核;充分發揮檢察官聯席會議、專業諮詢會議、檢察委員會會議對案件質量的監督把關作用,嚴格執行司法責任追究制度;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和相關執法、司法機關的制約,嚴肅查處和糾正失職瀆職、違法違規辦案行為。
加強隊伍素質能力建設,深化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組建專業化檢察官辦案團隊,強化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加強檢察人員教育培訓和業務研修,全面提升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加強檢察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網上辦案和智能輔助應用水平;深入推進檢務公開,健全「一站式」綜合性服務平台,為人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
十、全省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合協助。
對有關單位、個人拒絕協助調查,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逾期不回復監督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必要時向其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通報,提出責令糾正、追究責任的檢察建議。
對涉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重大違法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對公職人員失職瀆職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對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聚眾圍攻等方式干擾、阻礙檢察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十一、監督、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或者開展執法檢查、工作視察、專題調研、備案審查,組織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加強對有關機關接受配合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不斷提升法律監督工作質效和司法公信力。
本決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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