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下放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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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6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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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向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下放部分

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

(2020年6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以下簡稱兩區)改革創新,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作如下決定:

  1. 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級、市級行政權力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兩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清單,清單之外的省級、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可以下放兩區實施。
  2. 省和兩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後,兩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情況擬定用權需求清單,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則,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對接,明確委託的具體事項和權力責任;對未承接的行政權力事項,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行使。

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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