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山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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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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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山東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結合本省實際,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作如下決定:

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按照《山東省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依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按照《山東省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三、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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