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

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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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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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

(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技術改造推進

第三章 技術改造實施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優化投資結構,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山東製造強省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改造的推進、實施及其相關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改造,是指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模式,對現有設施、技術工藝、管理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後產能,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技術改造應當以企業為主體,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實行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優化存量資源配置與擴大優質增量供給相結合、改造提升傳統動能與發展壯大新動能相結合,全面提升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技術改造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工作機制,制定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技術改造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企業加快技術改造。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稅務、統計、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企業技術改造相關工作。

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等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批准的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轄區內企業技術改造相關工作。

第二章 技術改造推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學制定重點行業和領域發展規劃,完善和落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財政、金融、土地、節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品牌建設等政策,引導企業開展下列技術改造:

(一)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進行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

(二)推進制造業與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網絡信息技術的深入應用;

(三)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勞動生產率,對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配套設施進行更新改造;

(四)提高供給質量和水平,發展先進產能,進行產品品種、品質提升改造;

(五)推動傳統產業優化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對落後、低效產能進行淘汰、置換、改造;

(六)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防治環境污染、加強安全生產,進行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環境保護和安全設施改造;

(七)推動產業鏈延伸和產業集聚發展,對布局分散的產能進行整合改造;

(八)國家和省鼓勵的其他技術改造活動。

第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重點領域和產業發展規劃,定期制定並發布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南和重點項目導向目錄,引導社會資金等要素投向,激發企業自主升級改造的動力。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發布的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南和重點項目導向目錄,確定企業技術改造重點項目,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屬於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的,依法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核准、備案手續,由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國家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辦理。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許可目錄清單並簡化許可手續,為企業技術改造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實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承諾制度。對不新增建設用地且屬於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許可目錄清單以外的項目,企業在辦理承諾手續後即可開工建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承諾制度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製度,並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分類管理名錄外的建設項目,除環境影響或者環境風險較大的新興產業外,不需要履行環評手續。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並且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建設的項目,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未發生國家規定的重大變動情形的,不需要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產等控制指標和約束措施,建立以單位土地面積實際產出效益為導向的企業分類綜合評價制度,限制低效產業的土地、能源等要素供應,加快落後產能淘汰和低效企業改造提升。

第十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逐步建立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市場化有償交易制度,鼓勵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通過有償交易進行整合重組和技術改造。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等功能區質量認證、試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台的升級改造,推動龍頭企業與配套企業的協同改造,支持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營銷服務等環節的全產業鏈技術改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技術改造相關資金項目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和政府投資項目監督檢查,優化資金投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統計工作,做好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的監測、分析和發布,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章 技術改造實施

第十六條 企業技術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注重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和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綠色發展。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發揮技術改造主體作用,建立完善工作機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發展規劃,結合實際確定本企業的技術改造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制定技術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技術改造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應當堅持創新和改造相結合,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人才培養引進和職工科技創新成果開發利用,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提升企業創新發展能力。

第十九條 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應當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對生產全過程的改造,注重向研發、設計、營銷、服務等領域延伸,向產業鏈協作的專業化、規模化、集聚化轉變,推進新模式、新業態跨界融合發展。

第二十條 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應當依法有序推進,按照土地利用、環境保護、能源和資源節約、安全生產、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執行項目資本金、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實施財政扶持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嚴格按照計劃進度實施,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施工進度,確保按時建成投產。

財政扶持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申請財政、稅收、融資等政策優惠,應當如實提供信息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統計部門報送技術改造投資統計情況或者信息,並對提供的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安排資金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創新和優化資金使用及管理方式,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新舊動能轉換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技術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產業引導基金、科技投資風險補償資金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企業技術改造。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供應上優先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通過優化增量、盤活存量,統籌安排項目用地,保障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條 企業實施技術改造,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用設備抵免等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產業政策與信貸政策的統籌協調,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企業技術改造的融資支持力度,通過財政貼息、風險補償、創新抵質押模式、提高授信額度等方式加大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投入。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探索實行差異化金融信貸方式,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提供多元化融資支持。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根據企業技術改造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並通過債權投資、股權投資、股債結合等方式,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建設。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發揮專業優勢,建立並完善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培訓、管理諮詢、融資擔保等公共服務平台,為企業技術改造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支持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私募股權、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募集資金,實施企業技術改造。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完善經營管理人才引進和使用機制,建立更加開放靈活的人才培養、培訓制度,改善企業科技人員和技能型人才待遇,激勵職工開展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策優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收回或者追繳其獲得的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並發布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南和重點項目導向目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進行核准、備案的;

(三)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未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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