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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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3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3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2020年3月26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醫療廢物,防止疾病傳播,防範次生、衍生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置的規劃,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體系,加大財政投入,統籌地理位置分布、服務人口等因素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區域性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設施,實現醫療廢物收集應收盡收、全面覆蓋,處置及時有效、科學規範。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健全全省醫療廢物監管信息系統,覆蓋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實現信息互通共享,推進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雙方均應各自至少保存五年。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醫療廢物和可回收物進行科學分類、規範收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嚴格落實分類管理的要求,按照規定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不得轉讓、出賣。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可回收物,應當交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進行回收,實現資源回收利用。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和管理計劃備案要求,建立醫療廢物管理台賬,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醫療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產生時間、流向、貯存和處置等情況。

第九條 傳染病疫情期間,根據防控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轄區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商場超市、賓館、酒店、住宅小區等,科學合理、規範足量設置專門收集防護用品廢棄物的設施,並在收集設施上張貼明確標識,引導群眾定點投放個人使用過的口罩、護目鏡、手套、防護服等防護用品。

傳染病疫情期間定點收集的個人使用過的口罩等防護用品,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按照特殊有害垃圾進行處理。

第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配備數量充足的收集、運送設施以及具備相關資質、資格的車輛和人員,運送醫療廢物必須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遵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運輸管理的規定,防止疾病傳播、污染環境。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到同一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傳染病疫情期間,到同一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場所,應當遠離居住區、學校、幼兒園、養老院、公安司法監管場所、商場、賓館、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保持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處置醫療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填埋。

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醫療廢物運抵規定處置場所十二小時內採取焚燒等方式處理,並確保處置效果。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醫療衛生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屬於重點排污單位的應當安裝污水自動在線監控設施,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監測頻次。

第十六條 產生、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產生、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監督執法結果定期通報、監管資源信息共享、聯合監督執法機制,提升醫療廢物規範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醫療廢物產生、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並及時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醫療廢物科學分類、規範處理意義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引導單位和個人增強對醫療廢物處置的正確認知以及醫療防護用品的使用規範。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對傳染病疫情期間違反醫療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醫學科研、教學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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