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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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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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

(2019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新舊動能轉換,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促進新舊動能轉換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遵循經濟發展規律,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發展實體經濟為着力點,激勵創新、優化服務,提高全要素生產率。

促進新舊動能轉換應當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創新能力建設,注重對新生產要素的運用,優化對能源資源、土地空間等傳統生產要素的利用,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高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規劃實施、人才培養、項目推進、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督導考核等工作機制,明確任務目標,制定推進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生產力布局,組織實施新舊動能轉換相關規劃和計劃,綜合指導和協調推進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舊動能轉換的指導、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完善可預期的環保、能耗、水耗、安全、質量、技術等標準,加強財稅、金融、價格、土地等政策的協調配套,完善去產能獎補機制,鼓勵產能置換指標市場交易,構建調節產能和能耗的市場化長效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去產能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企業兼併重組、企業升級改造相結合的原則,提高企業重組基金使用效率,加快處置殭屍企業,創新職工安置、債權債務化解等配套政策。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單位資源要素產出效益為導向的企業績效評價制度,實行差異化資源配置機制和節能降耗激勵機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統一的能耗大數據平台,為單位能耗產出效益評價和用能權交易等提供基礎支撐;推進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標省級統一調配製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制定有利於人力資源、知識、技術、信息、數據等新生產要素向新興經濟領域聚集的政策措施,重點支持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等產業,培育形成新動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支持傳統產業運用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實現轉型升級,重點發展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現代金融服務等產業,改造形成新動能。

鼓勵企業按照新舊動能轉換的要求,加強企業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後產能;通過實施「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行動計劃,重點推廣開放式研發、個性化定製、協同式創新等製造業新模式,加快發展網絡經濟、標準經濟、品牌經濟、融合經濟等服務業新業態。

第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立足發展實際,結合新舊動能轉換發展重點,選擇確定本地區優先發展的產業集群。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生產力布局,對各市優先發展的產業集群予以統籌,推動產業錯位發展。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集群,在土地供應、資金安排、能耗指標、基礎設施、重大項目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動新興行業標準制定工作,鼓勵社會組織、技術聯盟和企業參與優勢產業、特色領域的標準制定,支持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建設和優化標準體系,推動產業升級和新興行業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動實施質量強省和品牌戰略,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品牌培育、管理和評價體系,強化和落實商標保護機制,優化品牌建設環境,引導品牌高端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戰略性調整,引導國有資本向新舊動能轉換重點產業、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延伸集聚;完善國有企業監督管理體系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和投資運營模式,實行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制度。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優化國有企業股權結構。除國家規定必須保持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外,其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確定國有股權比例,允許非國有資本控股。

國有企業應當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健全中長期激勵措施,實行企業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增強國有企業活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支持民營資本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創新政策執行方式,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鼓勵、支持、引導、保護民營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國家發布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都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市場准入、產業發展、經營運行、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方面,為民營企業打造公平競爭環境。

禁止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過程中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的條件;對參與政府主導重大建設項目的民營企業,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在政府部門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以企業經營年限、註冊資金、非強制資質認證、特定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等對民營企業額外設置限制條件。

第十一條 推動新舊動能轉換應當堅持對內對外開放相互促進,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高質量建設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等開放合作平台,對接國際貿易投資規則,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區域戰略,建立區域協調發展新機制,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科技等部門應當完善扶持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制度,落實激勵企業研發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應用、稅前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以及企業研發投入後補助等普惠性政策,健全促進創新產品研發應用的政府採購機制,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

鼓勵以企業為主導建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引導龍頭企業聯合中小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系統布局創新鏈,創新產學研合作方式,聯合實施產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促進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科研、教育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的要求,加快科研機構分類改革,推進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合理調整專業設置,增設面向新經濟、新產業、新技術的學科專業,推動教育和產業統籌融合。

對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研究的科研機構和學科專業,實行財政投入為主、引導社會參與的支持機制;推動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進行企業化改制,建立市場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各類創新平台、新型研發機構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推動國家實驗室、超算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大數據中心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礎設施布局建設。

建立科技資源有序開放、安全共享的激勵機制。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安全規範的前提下,應當依法履行共享使用義務,為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創新活動提供共享服務。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所在單位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五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建立規範的知識產權執法協作、責任追究和損害賠償制度,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完善有利於激勵創新的知識產權權益分配和獎勵制度。

鼓勵發展專業化技術轉移體系與風險投資等相結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支持企業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創業投資事業,通過設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科研人員到企業兼職從事研發和成果轉化工作。

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與省外研發機構合作開展科學研究,成果在省內產業化的,享受省內科研項目的扶持政策。從事科技成果轉化諮詢、科技信息服務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非營利科研機構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擴權強縣改革,建立並完善行政管理權限下放機制,實施有序協同放權,推動關聯、相近類別行政管理事項全鏈條委託或者下放,依法擴大縣域經濟社會管理權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標準化,按照削權減證、流程再造、限時規範、精準高效的原則,推進政務服務體制機制改革,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政務服務平台,推廣「互聯網+政務服務」和公共數據平台服務,推行一個窗口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一次辦好,為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深化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強化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建立企業投資項目清單管理制度,實行多評合一、並聯審批。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推進工商註冊便利化,建立適應新興業態發展的註冊和管理制度,推行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簡化企業註銷程序,完善企業年報信息信用修復機制,改進對企業的服務,充分釋放發展新動能。

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法律、法規未設定證明事項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企業或者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優勢產業,拓展資本投資渠道,制定發布招商指導目錄和促進戰略投資的綜合支持政策,加強各類招商引資專業平台建設,完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推動精準招商和優質投資項目落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企業投訴服務機制,及時處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問題。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暢通市場主體糾紛解決渠道,創新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完善信息公開機制,實現在線辦理、諮詢、監督以及聯網核查。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強化平等保護司法理念,遵循謙抑審慎司法原則,在案件辦理中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審慎採取刑事手段,依法規範強制措施適用,提高案件辦理和執行效率,為新舊動能轉換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完善信用監管等新型監管措施,為新舊動能轉換提供良好信用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堅持政務公開、守信踐諾、失信懲戒,建立政務領域失信記錄製度,健全政務誠信約束、評價、監督和問責機制,全面履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諾。

第二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建立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明確入庫標準,加強分類管理,確定優選項目並實行項目退出和增補制度,及時對入庫項目實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入庫項目扶持政策,在項目審批、建設用地、資金安排、服務保障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確保重大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新舊動能轉換的財政資金投入,通過提供貸款貼息、以獎代補以及風險補償等方式,重點支持綠色經濟、數字經濟、總部經濟、標準經濟、人才隊伍建設等領域。發揮政府在科技創新中的引導和推動作用,積極安排並逐步增加研究與試驗發展的財政經費支出。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強化財政對新舊動能轉換的支持和引導,建立與新舊動能轉換成效掛鉤的轉移支付分配機制,健全財政收入結構優化獎勵制度,完善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與預算安排掛鉤等機制,促進新舊動能轉換。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和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新舊動能轉換重點行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省人民政府財政和稅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增長獎勵、重點園區單位稅收領先者激勵、跨區域異地投資項目稅收利益分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和稅務部門應當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其有關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按照國家規定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

科技人員轉讓科技發明、專利技術等,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能準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稅務部門依法核定財產原值。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創新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方式,建立健全畝均效益企業分類評價制度,對不同類型企業實行差異化供地政策。推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和長期租賃等用地方式。

對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的優選項目用地,採取省土地計劃專項指標或者省市縣聯供方式予以重點保障,需要調整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可以在省內調劑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應當向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傾斜。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託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方案審批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要,優化整合現有政府投資基金,設立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紓困基金和應急轉貸基金,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權責一致、高效靈活的基金運作機制,採取差異化的引導基金讓利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大對重點產業、關鍵領域的投入。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管、財政等部門應當完善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統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和商業性擔保、互助擔保協同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和金融產品,發展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科技金融,增強金融服務新舊動能轉換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其中,對企業專利權質押保險保費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公安等部門應當制定發布本地區人才培養、引進計劃,完善人才培養、引進措施,創新人才服務機制,優化人才結構,加大高精尖領軍人才、高素質實用型技能人才培養和柔性引才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權、創新收益權和經營自主權,營造有利於企業家幹事創業、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和市場環境,強化激勵機制,發揮企業家在新舊動能轉換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差異化督導考核制度,明確督導考核的原則、事項、方法、獎懲政策等,發揮督導考核的激勵和監督作用。

省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考核結果,對工作推進力度大、成效突出、考核排名靠前的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激勵,並在項目安排、資金支持、土地供應等方面給予傾斜,對其政府主要負責人給予表揚獎勵。

完善國家工作人員激勵機制,改革考核評價制度,鼓勵擔當作為、幹事創業,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對在新舊動能轉換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免責機制和澄清保護機制,實行免責正面和負面清單管理。對在推進新舊動能轉換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以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導致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有利於推動高質量發展,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經確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對惡意中傷、誣告陷害,干擾改革創新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受到不實反映或者誣告陷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程序及時予以糾正,並消除負面影響。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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