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1民終2337號民事判決書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6)魯0104民初4055號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1民終2337號

2018年4月16日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4民初547號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1民終233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住所地濟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燕傑,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丁興華,山東濟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國強,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曹磊,山東盡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宏開學校)因與被上訴人李國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6)魯0104民初40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宏開學校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李國強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李國強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受傷是宏開學校造成的,宏開學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根據大舜司法鑑定意見書第二頁第三條第一款所記載的,2015年7月30日的B超「MRI:右側股骨頭、股骨頸異常改變,不排除右側股骨陳舊性骨折並右側股骨頭缺血壞死」說明,李國強的傷情無法確定具體時間,李國強無法證明是入校前還是入校後受的傷,其所受傷害可能由個人或案外第三人造成,與宏開學校沒有因果關係,因此,造成李國強受傷的責任不應由宏開學校承擔。2、一審法院對案件性質及侵權行為認定錯誤。第一,本案案由定性不應為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李國強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適用《侵權責任法》關於教育機構責任的規定。本案不屬於教育機構責任,應為普通的侵權責任糾紛,不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且宏開學校在教育、管理方面沒有過錯。第二,一審法院推定宏開學校教官對李國強實施體罰、毆打的證據也不足,目前沒有證據表明是教官還是其他人對李國強造成了傷害,也無法證明該行為是職務行為。如果能夠查明教官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確實對李國強存在體罰、毆打等行為,則教育機構應承擔責任,且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後有保留追償的權利。如果無法證明是教官所為,也無法證明是工作過程的行為,應由責任人承擔不利後果,侵權責任不應由宏開學校承擔。3、一審法院對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標準認定事實錯誤。李國強系農村戶口,應以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一審法院以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李國強殘疾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對於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查明,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李國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維護宏開學校的合法權益。

李國強辯稱:第一,李國強的傷情是由宏開學校造成的。首先李國強在學校接受培訓教育期間是全封閉教育模式,在入學後第一個月,由於教官的毆打已經發生了病狀,並且學校方在李國強學習期間已經給其治療過,所以說李國強的傷情與學校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第二,我方認為李國強在學校進行培訓教育,學校理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反而學校沒有盡到安全義務並且縱容教官對學生進行肆意的毆打,其侵害了學生應有的也是必然的權利。第三,李國強長期在市區打工,這是有孫村街道辦事處盧家寨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家中已無責任田,靠外出打工維持生計。

李國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宏開學校賠償李國強醫療費6000元、殘疾賠償金81628.8元、誤工費15840元、護理費7920元、營養費9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2000元、鑑定費34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宏開學校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6月7日,李國強被送到宏開學校進行網癮康復教育培訓,宏開學校採取的是全封閉式軍事化管理的教育培訓方式。2017年6月22日,宏開學校的工作人員陪同李國強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總醫院對李國強進行檢查治療,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總醫院出具的醫學影像診斷報告單載明「檢查部位:左踝關節正側位片(DR)檢查所見:左踝關節正側位示:關節在位,關節面光整,間隙正常,踝部諸骨骨質均未見異常密度改變,亦未見骨折徵象。診斷意見:左踝關節平片未見明顯異常。」2015年7月30日,宏開學校的工作人員再次陪同李國強到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總醫院進行檢查治療,門診病歷記載為「李國強,男,28歲。2015-7-30左髖痛10餘天。PE:過伸過屈(-),左直抬(+),足腫脹…」;骨盆X片報告單記載為「檢查所見:雙側骶髖關節間隙狹窄、模糊,雙側髖臼邊緣硬化,形態欠規則,關節間隙略狹窄。診斷意見:雙側骶髖關節異常改變,考慮強直性脊柱累及雙髖關節,建議CT進一步檢查。」;B超報告單載明「超聲所見:雙下肢股總、股淺、膕、脛前、脛後靜脈內徑正常,血管壓縮性好,血流通暢。雙下肢大隱靜脈內徑正常,血管壓縮性好,血流通暢。超聲提示:雙下肢深淺靜脈血流未見明顯異常。」;MRI報告單載明「檢查所見:右側股骨頭、股骨頸可見斑片狀長T1長T2信號,右側股骨頸可見線樣T1WI及T2WI低信號影。左側髖臼可見片狀長T1長T2信號。左髖關節周圍軟組織可見斑片狀長T1長T2信號。雙髖關節腔可見少量長T1長T2信號。診斷意見:1、右側股骨頭、股骨頸異常改變,不排除右側股骨頸陳舊性骨折並右側股骨頭缺血壞死,請結合臨床,建議CT檢查。2、左側髖臼,恥骨及周圍軟組織水腫,建議CT檢查。3、雙髖關節少量積液」。後李國強於2015年11月9日,被父母接走離開學校。李國強離開宏開學校後,於2015年11月15日到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對其傷情進行檢查治療,門診病歷記載為「右髖痛4個月。4個月前大運動量、訓練後出現會陰部左腿內側皮膚斑,此後10天漸感雙髖痛,右側為重。PE:右髖屈曲內外旋痛(+),4字實驗(+),下肢肌力、感覺尚好。Imp:骨盆骨折,右髖部水腫」;X片報告單載明「影像學所見:左側恥骨上下支骨皮質毛糙,似骨痂改變,右側髖關節未見明顯異常。影像學診斷考慮左側恥骨陳舊性骨折右側髖關節骨質未見明顯異常」;CT檢查報告單載明:「影像學所見雙側骶髖關節骨質結構完整,關節間隙正常。左側恥骨體部及下枝骨質不連續,其周見骨痂形成。影像學印象考慮左側恥骨體部及下枝骨折…」。李國強於2015年11月24日、2016年1月3日、2016年4月25日到山東省立醫院進行治療,門診病歷載明「雙髖及下肢疼痛4個月余。PE:雙髖部壓、叩痛,雙下肢壓痛。Imp:左恥骨上下肢骨折;右脛骨前上段骨折。」;2015年11月24日的X片診斷報告載明「影像學表現:左側恥骨下支局部膨大,骨質密度增高,骨質不連續,見骨折線,斷端對位可;骨盆諸骨對稱;雙側骶髖關節及髖關節關節間隙正常,關節面光滑。雙側股骨形態如常,骨皮質連續,未見明顯骨質異常;周圍軟組織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右側脛骨上段可見橫行高密度線狀影;對位良好;後緣見骨膜反應。周圍軟組織內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影像學診斷:雙側骨質未見明顯骨質異常。左側恥骨下支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建議進一步檢查。」;2016年1月3日的X片診斷報告載明「影像學表現:左側恥骨下支局部膨大,骨質密度增高,骨質尚連續,余骨盆諸骨對稱;雙側骶髖關節及髖關節關節間隙正常,關節面光滑。右側脛骨近段可見橫行高密度線狀影;對位良好;周圍軟組織內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影像學診斷:左側恥骨下支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治療後表現」;2016年4月25日的X光片診斷報告載明「影像學表現:右側脛骨近段見橫行高密度線狀影,對位良好。周圍軟組織內未見明顯異常密度灶。影像學診斷:右側脛骨近段骨折治療後表現。」;2016年4月26日MRI診斷報告載明「左側股骨頭前上部可見斑片狀異常信號灶,呈T1W1低T2W1信號,邊界不清,周圍可見T2W1高信號帶,雙側股骨頭未見明顯塌陷。雙側髖關節間隙變窄。雙側髖關節內可見少量積液。影像學診斷:符合左側股骨頭壞死MR表現」。2015年11月29日,李國強到肥城市安駕莊梁氏骨科研究所門診進行檢查治療。2016年5月4日,李國強到山東省千佛山醫院進行檢查治療,門診病歷載明「病人未來,雙髖關節痛,左髖股骨頭軟骨退變,建議髖關節鏡檢查。」。李國強離校後,宏開學校曾前往李國強家中予以看望,並給予了李國強5000元。2016年7月12日,李國強自行委託濟南市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及後續治療費等事項進行鑑定,濟南市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濟中醫司鑒所[2016]臨鑒字第447號《關於李國強的傷殘鑑定意見書》,載明:「五、鑑定意見1、被鑑定人李國強需行左側髖關節全髖置換術,構成九級傷殘。2、被鑑定人李國強誤工時間為180日。3、被鑑定人李國強護理期限為90日,1人護理。4、被鑑定人李國強營養期限為90日。5、被鑑定人李國強需後續治療費(左髖關節全髖置換費用)60000元人民幣。」李國強支付鑑定費34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宏開學校不認可李國強自行委託的鑑定結論,並申請對李國強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期限及後續治療費等事項進行司法鑑定,一審法院予以准許。2017年7月11日,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出具大舜司鑒所[2017]臨鑒字第21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六、鑑定意見1、被鑑定人李國強目前遺留雙下肢部分活動障礙,分別鑑定為十級傷殘。2、被鑑定人李國強傷後誤工時間為180日。3、被鑑定人李國強傷後需1人護理90日。4、被鑑定人李國強傷後營養期為90日。5、被鑑定人李國強目前存在雙髖關節部分活動功能障礙,若需治療,其後續治療費建議以三甲醫院證明及實際支出核定」。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關於李國強在宏開學校培訓期間是否遭受人身損害的問題,李國強主張其在宏開學校進行網癮康復培訓期間遭受到了學校教官劉成才(音)的體罰和毆打造成了其現有的損傷,宏開學校予以否認,經審查,李國強2015年6月22日的檢查顯示左踝關節平片未見明顯異常,2015年7月30日的檢查則顯示「右側股骨頭、股骨頸異常改變,不排除右側股骨頸陳舊性骨折並右側股骨頭缺血壞死,請結合臨床,建議CT檢查;左側髖臼,恥骨及周圍軟組織水腫,建議CT檢查;雙髖關節少量積液」;2015年11月15日的檢查顯示「骨盆骨折,右髖部水腫。左側恥骨上下支骨皮質毛糙,似骨痂改變,右側髖關節未見明顯異常。」2015年11月24日的檢查顯示「左側恥骨上下支骨折、右側脛骨上段骨折治療後表現」;一審法院認為,從李國強和宏開學校提供的病歷資料可以證明,李國強的身體狀況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出現了由左踝未見明顯異常的表現到右側股骨頭、股骨頸異常改變以及左側髖臼,恥骨及周圍軟組織水腫的情況的改變,表明李國強在宏開學校期間身體遭受到了一定的傷害。2、對於李國強的損傷是否係由學校教官所致的問題,李國強主張其損傷係由學校教官劉成才(音)毆打和體罰所致,宏開學校辯稱李國強的損傷系自身的原有損傷,經審查,李國強於2015年11月9日離開宏開學校後在其治療期間,宏開學校的領導曾到李國強家中予以看望並給予5000元現金;宏開學校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其單位有相應的監控,但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未向法院予以提交相應的監控錄像資料,李國強主張該錄像證據的內容對宏開學校不利,一審法院認為,宏開學校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李國強在校期間的監控錄像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之規定,推定李國強主張該監控錄像的內容對宏開學校不利的主張成立,同時綜合考慮宏開學校並未向法院提交李國強入校時身體狀況的相關證據、李國強在校期間身體狀況的變化以及李國強離校後宏開學校對李國強進行探望並留下5000元現金的情況,對於李國強主張其損傷係由學校教官對進行體罰和毆打所致的意見,一審法院予以採信。

一審法院認為,戒網癮學校對到其校內進行相應的戒網癮培訓治療的學員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輔助戒除網癮,但應在合理的限度範圍之內。本案中,宏開學校的工作人員對到其採取全封閉軍事化管理教育培訓方式的學校進行戒除網癮培訓的李國強進行了超出合理範圍的體罰和毆打,導致李國強受傷,並在李國強受傷後未對其進行積極的檢查和治療,嚴重侵犯了李國強的合法權益,宏開學校工作人員的行為存在過錯且與李國強的的受傷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對於李國強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李國強要求宏開學校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李國強主張醫療費6000元,並提供病歷資料、醫療費發票複印件、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出具的《理賠決定通知書》證明其主張,宏開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李國強在訴訟中陳述稱其醫療費已經進行了商業保險報銷,醫療費原件在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處,李國強提供的醫療費發票複印件載明的醫療費總額為6128.5元,根據李國強提供的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出具的《理賠決定通知書》可知,李國強的醫療費已經經過商業保險報銷了4059.32元,一審法院認為,李國強的醫療費雖然經過了商業保險的報銷,但因商業保險有別於社會統籌保險,對於李國強已經經過商業保險報銷的醫療費,不應在宏開學校應承擔賠償的醫療費數額中予以扣除,宏開學校辯稱在李國強的醫療費中應扣除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已經報銷的部分的意見,於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根據李國強提供的醫療費證據,其醫療費數額為6128.5元,李國強主張其醫療費為6000元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故對李國強的醫療費一審法院認定為6000元。李國強主張殘疾賠償金81628.8元,並提供司法鑑定意見書、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孫村街道盧家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濟南市槐蔭區匡山街道辦事處鐵路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其主張,宏開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根據濟南市高新區孫村街道盧家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李國強在盧家寨村的土地已經於2005年被政府徵收和濟南市槐蔭區匡山街道辦事處鐵路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李國強的居住證明,可以證明李國強系以工資性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和收入來源,其主張以2016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作為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標準,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李國強的損傷經鑑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經核算,李國強的殘疾賠償為81628.8元。李國強主張誤工費15840元,並提供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其主張,宏開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李國強的誤工時間經鑑定為180日,李國強系以工資性收入作為自己的主要生活來源和收入來源,其主張按照每天88元作為計算誤工費的標準,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經核算,李國強的誤工費為15840元。李國強主張護理費為7920元,並提供司法鑑定意見書和護理人員張文蓮的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其主張,宏開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護理人員張文蓮系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孫村街道盧家寨村居民,根據濟南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孫村街道盧家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可知,盧家寨村的土地已經被政府徵收,張文蓮系以工資性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和收入來源,李國強主張以每天88元作為計算護理費的標準,合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的司法鑑定意見,李國強傷後需1人護理90日。經核算,李國強的護理費為7920元。李國強主張按照每天100元計算90天的營養費9000元,宏開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根據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的司法鑑定意見,李國強傷後營養期限為90日,李國強支出營養費系本次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應酌情予以處理,酌定為2700元。李國強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宏開學校提出異議,經審查,李國強的損傷經鑑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對其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對於李國強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李國強主張交通費2000元,宏開學校不同意賠償,經審查,李國強因侵權行為受傷,其進行檢查治療支出交通費系因本次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損失,應酌情予以處理,酌定為500元。李國強主張鑑定費3400元,並提供鑑定費發票證明其主張,宏開學校不同意賠償,經審查,李國強在提起本次起訴前自行委託濟南市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後續治療費等進行了鑑定,並支付了鑑定費34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宏開學校提出異議並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山東大舜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結論維持了濟南市中醫醫院司法鑑定所關於李國強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的鑑定意見,更改了李國強的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事項的鑑定意見,在此情況下,李國強要求宏開學校對其評殘和評定後續治療費所花費的鑑定費進行賠償,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於李國強評定誤工時間、護理期限和營養期限的費用,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對於李國強的鑑定費酌定為1800元。對於宏開學校先行給付的5000元,應從宏開學校承擔的賠償款總額中予以扣除。

綜上所述,對於李國強主張的醫療費一審法院認定為6000元、殘疾賠償金一審法院認定為81628.8元、誤工費一審法院認定為15840元、護理費一審法院認定為7920元、營養費一審法院認定為2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法院認定為10000元、交通費一審法院認定為500元、鑑定費一審法院認定為1800元。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李國強醫療費6000元;二、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李國強殘疾賠償金81628.8元;三、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李國強誤工費15840元;四、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李國強護理費7920元;五、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李國強營養費2700元;六、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李國強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七、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李國強交通費500元;八、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賠償李國強鑑定費1800元;以上第一項至第八項判決確定的款項總額為126388.8元,扣除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先行支付的5000元,餘款121388.8元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九、駁回李國強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16元,李國強負擔1181元,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負擔2635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中,根據李國強和宏開學校提供的病歷資料,李國強的身體狀況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間出現了由左踝未見明顯異常的表現到右側股骨頭、股骨頸異常改變以及左側髖臼,恥骨及周圍軟組織水腫的情況的改變,表明李國強在宏開學校期間身體遭受到了一定的傷害。李國強主張其損傷係由學校教官毆打和體罰所致。宏開學校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其單位有相應的監控,但在一審法院限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李國強在校期間的監控錄像資料,同時宏開學校並未向法院提交李國強入校時身體狀況的相關證據及李國強在校期間身體狀況的變化情況,一審法院認定李國強傷情系學校教官毆打和體罰所致並無不當。

關於殘疾賠償金。本案中,根據濟南市高新區孫村街道盧家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李國強在盧家寨村的土地已經於2005年被政府徵收的證明和濟南市槐蔭區匡山街道辦事處鐵路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李國強的居住證明,可以證實李國強在城鎮居住並以非農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故,一審判決認定應按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16元,由濟南市宏開教育培訓學校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周江
審判員  郭維敬
審判員  陳 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  李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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