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濟刑初字第75號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5)濟刑初字第75號

2006年3月13日

公訴機關濟寧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自元,曾用名任志元,又名任傑,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於山東省鄒城市,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捕前系鄒城市第十中學教師,住鄒城市順河街通河胡同10號。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濟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經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現押於濟寧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成茂,北京市天溢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濟檢刑訴(2005)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自元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5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2005年10月21 日,2006年1月4日以本案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向本院申請延期審理,後於2005年11月21日,2006年2月4日兩次提請法庭恢覆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自元及其辯護人張成茂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自元長期以來一直對現實社會不滿,自2002年以來,通過互聯網先後結識了葛竟天,萬里,劉秀麗,李青(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網上交流,實地見面等方式,密謀發展人員,籌集資金,準備集會成立「中國大陸民主陣線」(簡稱中山黨),並由任自元撰寫了該組織的綱領性文章〈民主之路〉及組織章程,綱領等,妄圖通過暴力手段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任自元的供述,證人萬里,孫靖,劉秀麗,葛竟天,李夢陽,沉勇,韓以營,韓蕾,王冰,趙新華,秦顯玉,任汝生,樊進軍的證言,書證,物證及勘檢,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自元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任自元對公訴機關指控其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辯解其雖然有成立「中國大陸民主陣線」的設想,幻想通過暴力手段推翻共產黨領導,但其並沒有組織和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行為,其行為不應構成犯罪。其辯護人張成茂以「被告人任自元的行為只限於言論方面,屬於思想問題,既無實施具體行為,也無社會危害性」為由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任自元長期以來一直對社會現狀不滿,認為現實社會中存在的一些現實問題如不公正,腐敗等現象,都是由於共產黨一黨「專制」所造成的,對我國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充滿了敵視和仇恨。因此,他計劃成立一個組織,希望通過暴力手段來推翻共產黨的「統治」,然後成立其設想所謂「民主政府」。為實現這個目的,被告人任自元實施了下列行為:

1,散布有暴力傾向的信息,認識和聯絡基礎成員。自2002年以來,被告人任自元多次在互聯網的一些網站論壇上發表對現實社會不滿觀點的帖子,並和回覆帖子的人進行更深入的交流,積極向對方宣傳其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然後雙方互留手機號碼,約定見面時間和地點,共同協商策劃成立非法組織等事宜,被告人任自元把這種方式作為其發展成員的主要手段,並通過這種方式認識和發展了上海的葛竟天,武漢的萬里,天津的劉秀麗,李青等四人。為尋找開展活動的群眾基礎,被告人任自元夥同葛竟天,劉秀麗於2002年夏天到河南省洛陽市第一拖拉機廠,單晶硅廠等企業進行了社會調查。並且從2004年底至2005年4月中旬,被告人任自元還為準備成立的組織撰寫了名為〈民主之路〉的文章,準備作為其組織將來的理論教材,用於培訓組織的幹部使用。〈民主之路〉的文章共分為12章,其中心思想反映在第四章「民主之路」中,指出中國要民主必須要革命,也就是要舉行武裝起義,推翻中共暴政。被告人任自元將〈民主之路〉的文章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和宣傳小冊子的形式先後散發給了葛竟天,萬里,劉秀麗,孫靖及沉勇,約翰張等人。

2,起草組織章程,綱領,籌備建立「中國大陸民主陣線。被告人任自元設想以其和葛竟天,萬里,劉秀麗,李青等五人為核心,然後再發展其他人員,組織成立壯大後,再選擇合適的地點舉行武裝起義,最後推翻共產黨領導,建立「民主政府。2002年夏天,被告人任自元為擬成立的非法組織草擬了程序,章程和28點綱領,明確提出了「推翻中共之反動腐朽統治,推翻中共之意識形態和價值取向」的非法目的。並將擬成立的組織命名為「正義力量黨」,後改名為「中國大陸民主陣線」(簡稱中山黨)。2005年2月,被告人任自元為該組織重新起草了章程和綱領,在章程和綱領中明確規定了該組織的性質就是以「推翻中共暴政,建立民主憲政」為根本宗旨,並將該章程和綱領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散發給他人。2005年春節前,被告人任自元還為「中國大陸民主陣線」設計了一面長方形的黨旗,中間是一圓心,圓心中間是一顆六角星,底色是黃色,圓心是紅色,星是藍色,並將該黨旗圖案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散發給他人。

3,籌集資金,策劃集會。為籌集資金,2002年被告人任自元在鄒城市建設銀行開設一賬戶,用於接受他人為其擬成立所謂組織捐獻的資金和活動經費,後被告人任自元共接受到活動資金2700餘元。2005年3,4月份,被告人任自元為發展人員,籌集資金,分別到了天津,上海,武漢,東莞等地,會見了劉秀麗,李青,葛竟天,萬里等人,與他們討論了組織成立和進行集會的問題,極力宣傳自己的顛覆思想,並散發了〈民主之路〉的宣傳手冊,還準備下一步要進行集會,正式成立非法組織。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任自元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事實曾作過詳細的供述,庭審中其雖然否認了任何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行為,但並不否認有發展人員,籌集資金,成立「中國大陸民主陣線」組織,通過暴力手段來推翻共產黨領導,推翻我國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設想,並將這種設想在互聯網上與人交流,也不否認撰寫了根本宗旨在於「推翻中共暴政,建立民主憲政」的〈民主之路〉文章和綱領,章程,並將該文章和綱領,章程以電子郵件散發給他人或將該文章打印成小冊子後散發給他人的行為。

2,證人證言

(1)證人葛竟天的證言證實,他於2002年在「北大論壇」網站上認識的任自元,任自元認為中國需要自下而上的改革,並且改革需要成立組織,認為武裝起義也是中國民主運動可以採取的手段之一。為了對中國的現狀多一些了解,他和任自元曾在河南省洛陽近郊中國第一拖拉機廠附近租了一間房子搞調研。2004年秋季,任自元提出要成立組織並開始着手寫一篇理論文章,準備通過宣傳該文章的觀點來建立組織,發展成員,之後任自元就開始着手實施撰寫成立組織的理論文章,發展組織成員等工作。任自元曾將一些自己設計的組織名稱通過網絡發給他,這些名稱包括「中國國家社會主義黨」等,任自元要他對這些名稱提意見,最後組織的名稱確定叫「中山黨」,還叫「大陸民主陣線」,任自元還通過QQ給他發了一些倡導在中國實行改革的文章,其中一些文章是組織綱領性文件。2005年4月底任自元到上海,二人對今後怎樣在中國境內搞民運組織等問題進行討論,他倆都認為中國的民主運動需要在中國大陸成立組織才行,並且成立組織需要資金和人員。2005年4月,5月份,任自元曾做過一次全國巡遊,到各地了解當地人員的情況,後任自元將籌建組織的資金使用情況告訴他,說總共收到了1000多元錢的資金。

(2)證人劉秀麗的證言證實,她和任自元是在「北大論壇」網站上認識的,後來她發現任自元提倡武裝起義搞民主革命。2002年8月份,任自元給他打電話邀他去洛陽搞了一次社會調查,並且在洛陽任自元用稿紙起草了一個組織政黨的「28條綱領」讓她一邊整理一邊抄在任自元的一個小筆記本上,她抄上去後,任自元在她抄的內容上做了修改。並且任自元一直讓她上網發展成員,她就按照任的意思去尋找,但一直也沒有發現合適的人選。2005年3月,任自元曾到天津市找過她,想讓她在一份誓言上簽名,但是她沒有簽。2005年任自元還往她的電子郵箱裡發過〈民主之路〉的宣傳文章和去南方考察的記錄,任自元還曾發過一個銀行卡號,讓大家存入資金。並證實所有事情都是由任自元發起,由任自元來牽頭的。

(3)證人萬里的證言證實,他和任自元是2005年3,4月份在網絡上聊天的時候認識的,2005年4月下旬,任自元到武漢和他見面,二人在一起聊民主,政治,任自元還送給他一本〈民主之路〉的宣傳小冊子,文章裡面反映了任的主要思想,任自元還說個人的力量太小,大家必須團結起來,才能對大陸民主進程有幫助,將來有機會可以成立成立一個團隊,組織,政黨,任自元建議叫「大陸民主陣線」。

(4)證人孫靖的證言證實,任自元對共產黨一直持仇視心態,在2002年7月左右任自元曾經到河南省進行社會調查,通過調查證明了目前中國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存在很多社會問題,應該組建一個新的政黨推翻中共的統治。任自元想先通過互聯網在全國各地聯絡一批政黨的發起人,然後制定綱領,宗旨,進入實施階段,最後通過發動下崗工人罷工,進行武裝起義等方式推翻共產黨的統治,在中國建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主張建立民主制度的思想理念。2003年11月份任自元和他在北京見過面,任想讓他作一名政黨的發起人。並證實2004年11,12月份,任自元往他的郵箱裡發了一篇署名〈民主之路〉的文章,文章提倡武裝起義推翻中共暴政。

(5)證人沉勇的證言證實,他和任自元是在2004年底在「蘋果論壇」上認識的。2005年5.1前,任自元到東莞來找他,說要成立「中國大陸民主陣線」,別稱「中山黨」,希望他加入這一組織,這次見面任自元還給他一本〈民主之路〉的宣傳小冊子,在這之前,任自元往他的電子郵箱裡發過一篇關於「暴力革命並影響國家發展」的論文,另外還發過一篇〈民主之路〉的文章。並且二人都認為只有武裝起義,推翻專制政府,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自由。並證實在東莞他給任自元1000元,作為「大陸民主陣線」的活動資金。

(6)證人李夢陽的證言證實,任自元用QQ給她聯繫,給她發過《民主之路》文章的徵求稿,還有一個「中山黨」的旗幟。二人共見過三次面,2004年國慶節,任自元給了她一些內容攻擊共產黨的文章,2005年4月份,任自元說她前段時間去了武漢,廣東等地,南行的主要目的是去募集資金,招募人員。任自元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武力的方式推翻共產黨的政權,成立「中山黨」,推進中國的民主自由。並證實任自元對她說革命不是一代人能完成的,任自元很可能出事,希望她能做任自元的接班人。

(7)證人王冰的證言證實,他和任自元是2004年在網上聊天認識的。2005年5月份,他和任自元見了一面,任自元對他談的話題主要是對政府不滿,對共產黨執政不滿,並說要推翻共產黨政權。並且任自元在網上給他發郵件,說準備組建一個政黨,進行暴動,搞暗殺,在當地造成社會混亂,製造影響。

(8)證人韓以營的證言證實,任自元對共產黨很有意見,他反對一黨專制,經常在網上找一些志同道合的人,他說過要當國家元首,用武力取得政權的話。他曾經想為了推動中國民主自由,準備成立一個組織,還搞了一個章程。

(9)證人韓蕾的證言證實,2005年3月下旬,任自元對他說自己有政治抱負,將來有機會要成立一個政黨,任自元是發起人,可以發展他加入,任自元還去過開封,目的是為了發展黨員。

(10)證人趙新華的證言證實,任自元對目前國家的政治體制非常不滿,對共產黨很排斥,一心想成立一個帝國,並把自己任命為國家的元首,任自元想採取革命的方式,並爭取得到外國的支持,還要殺一些劣等人,集中一些任自元認為優秀的人幫他實現理想。

(11)證人樊進軍的證言證實,鄒城市第十中學主控室有兩台電腦可以上網,任自元來得比較多,大多數時間是用來聊天,瀏覽網頁。2005年3,4月份,任自元來主控室打印了3,4次材料。

(12)證人任汝生,秦顯玉的證言能夠證實替被告人任自元銷毀書籍和有關材料的情況。

3,書證

(1)濟寧市公安局出具的濟公(網監)勘(2005)01號遠程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記錄,被告人任自元有兩個郵箱,分別為 captain945@hotmail.com和nazichurist@sina.com,其中在captain945@hotmail.com郵箱內發現20封郵件,在nazichurist@sina.com,發現105封郵件,既包括任自元寫的郵件,也包括任自元發給他人的郵件和他人發給任自元的郵件,郵件中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組織名稱及標誌草案,章程,綱領和黨旗等。在「組織名稱及標誌草案「中明確規定組織名稱為」中國大陸民主陣線「,總名為「陣線」;在「章程」中明確指出「本組織以推翻共產黨,建立民主憲政為根本宗旨」;在「綱領」 「28點綱領」中明確的指出「推翻共產黨之反動黑暗腐朽統治,推翻共產黨之意識形態和價值取向;並詳細規定了組織的「原則,制度和紀律」;濟寧公安局從被告人任自元的郵箱中下載了一幅黃地紅圓心,核心為藍色正六角星的圖案,被告人任自元對當庭出示的該圖案經過辨認後,確認該圖案是其為「大陸民主陣線」組織所設計的黨旗。

2,暴力傾向的信息。入黨「誓詞」中明確規定「以顛覆專制政權,在中國建立民主制度為人生最高目標」,在「致全體同志」一文中明確規定「目標就是推翻共產黨,建立新政權,推翻共產黨的反動統治」;在「出行報告記略」中寫道「秘密結社,武裝起義,民主化之正途也」。濟寧市公安局從被告人任自元的郵箱中下載的《民主之路》的文章,經被告人任自元當庭辨認,確認該文章是其所寫。《民主之路》共分「民主與革命,民主釋意,兩大問題,民主之路,民主革命,起義路線,群眾暴動,起義策略,得道多助,革命組織,民主中國,我們要做行動派」等12章,其中第4章「民主革命」論述了「中國要民主,只有革命一途,這就是中國革命的必要性」;第6章「起義路線」和第7章「群眾暴動」,第8章「起義策略」論述了「在中國進行起義的可能性和起義必勝,並論述了起義的具體操作方法」;在第10章「革命組織」論述了「革命組織的性質特點以及對革命者的要求」,明確提出了組織的目的是「推翻共產黨」;第12章「我們要做行動派」,再次強調了「行動勝於一切,行動決定一切」,並宣告「我們要發動革命,和共產黨堅決鬥爭,不屈不撓」。整篇文章的核心就是要通過革命,通過起義來推翻共產黨領導,推翻國家政權。

3,籌備組織。在「行動計劃草稿」中,明確提出「需要的同志,只有集會才能確定,資金目前欠缺,恐怕也要集會解決了,無論如何,必須集會了」;在「呈現真實」一文中寫道:「我以及一些同志是以推翻共產黨為目標的,我們迫切需要壯大隊伍!我們願意和一切以推翻共產黨為己任的人和組織合作」;在「關於加強組織聯繫的報告」一文中寫道「大家應該都有感覺,同志們之間聯繫太鬆散了。長次以往將任心渙散。我深切感覺到,必須加強交流和聯繫,必須不斷強化信念。我堅決希望每個人至多每十天必須至少和一位同志交流一次」,在「籌建中」一文中明確寫道「革命黨在籌建中,現在正在籌劃全體同志集會」等等。

這些郵件,文章的內容證實了被告人任自元為推翻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實施了宣傳其顛覆思想,發展人員,籌集資金,着手成立組織的具體行為。

(2)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2005-183號檢查意見書記載,在證人葛竟天使用的電腦主機內存有葛竟天與被告人任自元及萬里的聊天記錄,內容包括了商議進行集會,成立組織,發展人員,籌集資金,發動武裝起義等,還記載了被告人任自元是他們的總聯絡人,已經出台了一些文稿和組織的設計藍圖。

(3) 聯通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提供的被告人任自元手機短信清單及摘要,證實了被告人任自元於2005年3月,4月到天津,廣東,武漢等地的目的是聯絡人員,籌集資金的情況。

(4) 有辦案說明,戶籍證明附卷佐證。

4 物證

(1) 濟寧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記載,從被告人任自元辦公室的辦公桌內搜出寫有「組織程序,綱領,章程」的稿紙7頁,從其家中臥室搜出「調研日誌」筆記本一本;且濟寧市公安局出具的濟公偵鑒(2005)4號刑事技術鑑定書證實,7頁稿紙上面的字跡和筆記本封皮上面的字跡系被告人任自元所寫,筆記本裡面的部分字跡系被告人任自元所寫,部分字跡系劉秀麗所寫。被告人任自元對當庭出示的上述物證進行辨認後,確認是其所書寫。7頁稿紙和筆記本中的內容都明確提出了「推翻共產黨統治,推翻共產黨之意識形態和價值取向,成立民主政府」的非法目的,並明確了準備集會的程序,成立組織的章程,成立組織的綱領和成員加入的條件等內容。「調研日誌」筆記本中還有被告人任自元和劉秀麗到河南洛陽市進行社會調研的調研日誌。

(2) 濟寧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筆錄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記載,從沉勇的家中搜出《民主之路》手冊一本,被告人任自元對當庭出示的該手冊經過辨認後,確認該手冊是其送給沉勇的。

5 視聽資料

由被告人任自元供述的錄像附卷佐證。

上述證據由公訴機關提供,並經當庭質證,查實,合議庭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自元因敵視現實社會,妄圖通過武力等暴力手段推翻我國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建立所謂的「民主政府」,並通過網上聊天發展成員,籌集資金,準備集會成立「中國大陸人民陣線」,並為該組織撰寫了組織章程,綱領及其組織的理論性文章《民主之路》,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濟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任自元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應當支持。被告人任自元及其辯護人張成茂關於被告人任自元沒有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其辯解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合議庭不予採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一款,第55條第一款,第56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自元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邵繼軍

審判員 張阿寐

審判員 於建淞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 宋廣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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