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山東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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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0年12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和審查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發揮預算在發展國民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改善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監督省級預算的執行;審查、批准省級預算的變更方案;審查、批准省級決算;撤銷省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對省級預算初步方案、草案、省級預算變更方案草案、省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協助省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的執行,辦理預算審批監督方面的其他具體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負責編制省級預算、決算草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級預算變更方案、決算及預算的執行情況,提出對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省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做到從預算編制、預算下達、資金撥付到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預算收入。
省審計部門負責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對預算的審查監督,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
第五條 省政府應當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的決議,並組織預算的執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六條 省政府應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按照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實行部門預算;合理確定公共支出範圍,調整收入分配關係,增強社會保障能力;健全、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強化財政的宏觀調控功能,促進全省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地區經濟的協調發展。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行為,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者省審計、監察部門以及司法部門檢舉、揭發和控告。檢舉、揭發和控告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和審查
第八條 省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建立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預測的基礎上;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第九條 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省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本部門、單位的預算草案編制工作。省級預算初步方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全部編制完畢。
第十條 省財政部門在省級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將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省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財經委員會,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預算編制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和省級政府基金預算表。其中,對個別重要的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預算收支,應當延列到項;
(三)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類別表和預算在一千萬元以上的重大建設項目表;
(四)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五) 按類別劃分的省級財政返還和對下補助支出總表;
(六)預算外資金收支表;
(七)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收支表;
(八)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關說明。
第十一條 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省級預算的初步方案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應納入預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
(三)預算安排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預算支出是否保證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農業、教育、科技支出是否達到了法定增長比例,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落實;
(五)預備費是否按法定比例設置;
(六)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項。
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初步審查過程中,省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可以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在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初步方案進行審查後十日內,將修改的情況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反饋,並提交預算草案。
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初步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省政府向大會提交的預算草案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交審查結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出席會議的代表。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預算。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在省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單位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三)預算批覆和支出撥付情況;
(四)接受上級專項撥款的安排使用情況;
(五)對下級財政返還和轉移支付情況;
(六)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八)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九)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
(十)省級財政借貸和償還外債的情況;
(十一)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省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月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報送預算收支和稅收徵收進度報表等資料,按季報告預算執行和稅收完成情況;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有關經濟、金融、統計等綜合性統計報表以及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省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政府制定的關於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二)省級預算與各市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各市向省上解收入、省對下級返還或者體制補助的具體辦法;
(三)上報國家的預算收支總表和批覆的省級一級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收支表;
(四)省對下級轉移支付表;
(五)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省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省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省政府對省級預算中重要的或者社會普遍關注的專項資金的收支和管理使用情況,應當每年至少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必要時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條 在省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動用超預算收入追加支出時,省政府應當編制超預算收入使用方案,由省財政部門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情況。
省政府在決算報告中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超預算收入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省級預算因特殊情況必須變更時,省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變更方案草案,並及時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的十五日前,將預算變更方案草案提交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在初步審查後七日內將修改的情況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反饋。
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例所稱的預算變更:
(一)預計年度預算收入完不成預算計劃引起赤字的;
(二)預計年度預算支出增加額超過預算收入增加額引起赤字的;
(三)重大建設項目追加預算支出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四)新增重大建設項目支出的;
(五)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預算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提出確保的其它支出預算需要調減的;
(六)增加預備費。
第二十三條 省級預算支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科目執行。除本條例有規定或者國家重大政策有調整之外,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總額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使用的,省政府應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查時,省政府及有關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省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就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省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計劃時,應當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審計計劃制定後應當報送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變更和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質詢案,省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必須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給予答覆。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 省級決算由省政府在下一年的第二季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決算草案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並按預算數、調整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
省級和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預算的主要科目,如果有決算數與預算數相差較大的,應當在決算草案報告中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的二十日前,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省級決算草案和完整的決算報表,由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和有關檢查、專題調查等情況,進行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變更預算;
(三)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內容是否完整,各項數據是否真實、準確;
(四)重點支出完成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五)上級專項撥款、補助款項和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況;
(六)預備費使用情況。
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三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省政府提交的省級決算草案報告,並結合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作出相應決議。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決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批覆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的決算,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省級決算之前,應當先聽取和審議省政府關於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三條 省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省級決算的三十日前,責成省審計部門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對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並如實提交有關情況和資料。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預算收支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二)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
(四)對審計出的問題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條 省政府應當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及其作出的相關決議,制定整改措施,對違法違紀問題,應當依法糾正或者作出處理,並在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糾正情況和對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應當把必須納入預算的預算外資金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對暫時不能納入統一預算的應當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按有關法規進行管理,並按預算年度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
省財政部門在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省級決算草案的同時,應當提交按省級各預算部門、單位分類的省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表及使用管理情況的報告。
省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時,應當包括省級預算外資金決算以及使用管理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糾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對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如實編報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時限和內容報送或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變更方案草案、審計工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三)違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變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四)未經法定程序擅自變更預算或者擅自挪用預算資金的;
(五)不依法徵收或者上繳預算收入的;
(六)將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不納入預算管理,或者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的;
(七)對審計報告提出的突出問題不予糾正的;
(八)不按規定或者不如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報送備案事項的;
(九)妨礙省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執行工作的;
(十)不及時研究處理並答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質詢的;
(十一)對檢舉、揭發和控告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打擊報復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責令其依法予以糾正;建議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屬於省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的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撤銷其職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全省總預算的審查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查監督本級預算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3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財政預算審批監督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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