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長島海洋生態保護條例

山東省長島海洋生態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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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山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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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長島海洋生態保護條例

(2019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區域功能管控

第三章 生態修復與培育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長島海洋生態,防治污染損害,促進長島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長島試驗區)內從事規劃建設、生態修復與培育、污染防治以及其他與海洋生態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長島試驗區包括長島151個島嶼及其所屬海域,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長島海洋生態保護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樹立並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按照建設海洋強省的戰略布局,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遵循規劃引領、保護優先、陸海統籌、綠色發展的原則,打造綠色環保、宜居宜游、美麗和諧的新海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島試驗區生態保護體制機制,制定有利於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大財政投入,推動長島試驗區全面健康發展。

省和煙臺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島海洋生態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作為煙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生態保護職責,並依法實施相關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職能。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煙臺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及其在長島試驗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海洋生態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和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生態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立足長島特色和優勢,推進休閒旅遊、現代漁業、醫養健康、海洋文化等生態友好型產業發展。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長島海洋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長島海洋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願服務、捐贈等方式參與長島海洋生態保護活動;探索建立生態保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鼓勵、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環境保護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二章 規劃與區域功能管控

第八條 長島生態保護和建設發展,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的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建設規劃(以下簡稱長島試驗區規劃);在編制、調整涉及長島試驗區的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與長島試驗區規劃相銜接,根據長島試驗區的功能定位、發展規模、產業布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和海岸線分類保護範圍,並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推進多規合一,科學確定長島試驗區開發保護格局。

不符合長島試驗區規劃要求的既有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關停或者遷出。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和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長島試驗區發展目標、功能定位和海洋主體功能區劃,制定實施差異化人口發展措施,合理控制人口增量,優化人口布局和結構。

第十條 長島試驗區應當科學劃定各類用地用海布局,根據生態涵養、休閒度假、運動觀光等功能需求,統籌海洋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空間布局。

除國防建設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項目以外,在生態涵養功能區域內禁止其他各類建設項目。

在休閒度假、運動觀光功能區域內,應當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和旅遊承載量,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

第十一條 長島試驗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合理布局近海養殖區域,依法劃定禁養區、限養區,明確禁養區、限養區範圍、容量和管控措施,逐步推行深海遠海規模化養殖。因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造成養殖業戶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合理補償;養殖業戶和漁民因生態保護轉產轉業的,煙臺市人民政府和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給予扶持。

海水養殖應當避開港口、航道水域,不得影響通航安全。

第十二條 長島試驗區應當加強海岸線資源保護,健全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制度,劃定管控範圍,明確管控目標。

在有居民海島岸線向陸地一側的管控範圍內,除重大公益項目或者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外,應當嚴格控制其他建設項目;管控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既有建設項目和構築物,應當逐步拆除或者遷出。

第十三條 在具有重要科研價值的候鳥生存區域和斑海豹、蛇等珍稀瀕危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以及重要自然景觀區域,應當依法劃定各類自然保護地,實行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制定保護措施,確保生態系統安全。

第十四條 長島試驗區的建設項目應當與海島環境和自然景觀相協調。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海島城鄉建設管理規範,科學規劃建築風格、園林雕塑、景觀照明、街道界面、戶外廣告,合理布局城鄉空間和天際線,優化人居環境,彰顯人文特色,保持海島風貌。

第三章 生態修復與培育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島海洋生態保護工作的監督,建立健全長島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長效機制,實行全域生態保育,提高海洋生態保護水平。

煙臺市人民政府和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對林木植被、濱海濕地、海灣、山體、自然岸線等進行重點保護。

第十六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查處違法圍海填海的行為,限期清理,恢復生態原貌。

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禁止從事圍海填海活動。

第十七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海洋生態保護要求、海域資源狀況和養殖污染狀況等因素,兼顧當地居民生產生活,嚴格控制近海養殖密度和養殖面積,逐步清理陸基養殖設施。

鼓勵科學建設海洋牧場和人工魚礁群,發展生態漁業,適時增殖放流,開展海洋生物種群資源恢復,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系統。

第十八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破損和裸露山體的生態治理,對地質遺蹟和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山體進行勘察整治,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優化樹種類型,保護和修復海島原有地形地貌。

第十九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受損海岸線的整治修復,實施海岸帶保護修復工程,加強海島球石資源管理,保護海岸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

第二十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地下水開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取用地下水。

鼓勵採用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淨化、中水利用等技術,合理開發和節約利用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物種進行普查登記,加強動植物檢疫,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做好自然資源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護長島生物資源的原生性和多樣性。

第二十二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海上漁業捕撈和海上垂釣活動的管理,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行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依法規範船舶作業類型和漁具數量、規格,明確可以垂釣的魚類、標準、區域等內容,保護海洋魚類資源和海底資源。

從事漁業生產、載人遊覽、海上垂釣等活動使用的船舶和漁具,應當符合安全和生態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殯葬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在具備條件的有居民島全面推行遺體火化制度;鼓勵和支持生態殯葬,提倡文明祭祀。

第二十四條 禁止從事下列破壞海洋生態的行為:

(一)非法改變、破壞山體、自然岸線、濱海濕地;

(二)新建、擴建曬場;

(三)拾撿、帶離或者擅自採挖球石;

(四)擅自採集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五)獵捕、販賣鳥類、蛇類等野生動物,損毀鳥巢或者採拾、買賣鳥蛋;

(六)使用非專用食物投餵海鳥、海豹等野生動物;

(七)開採海砂、海泥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海底自然環境;

(八)在劃定的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燒紙;

(九)其他破壞海洋生態的活動。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 長島試驗區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加強污染防治和環境質量底線控制,防止和減少污染事故對海洋環境的損害。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實施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環境綜合治理、廢棄物資源化等政策措施,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污染控制,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六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海洋生態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健全監視監測體系並配置必要的監視監測站點和設施設備,加強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的實時監視監測。

第二十七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強交通大數據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完善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嚴格控制島內機動車總量,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機動車,逐步減少島內機動車數量,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和其他清潔交通工具,倡導綠色、低碳出行。

除國防戰備、應急救援、必要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保障等需求外,禁止外來機動車入島。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海島交通承載能力、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程度等,制定機動車數量調控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海事等部門完善海上溢油監視監測系統,建設海上溢油應急處置設備庫,提高海上溢油災害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嚴格防控並及時處置海上溢油污染。

第二十九條 煙臺市人民政府、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長島試驗區垃圾接收、轉運以及處理處置等基礎設施,加強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利用、分類處置,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無法在島內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固體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應當及時運至島外垃圾處理廠集中處理。

第三十條 港口、碼頭應當建設必要的污水、垃圾接收、轉運以及處理處置裝置。在長島試驗區海域範圍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應當在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指定地點統一處置各種油類、油類混合物和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洗艙水、壓載水,並不得擅自排放。

禁止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業或者在海上停泊。

第三十一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生活污水、工業廢水以及餐飲、洗車等產生的污水,應當納入污水集中處理系統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未納入污水集中處理系統的海水養殖、育苗、冷藏等產生的污水,應當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二條 從事海水養殖的單位、個人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和使用藥物,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海水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藥物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

第三十三條 港口、碼頭以及海水養殖、濱海旅遊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線的單位、個人,應當防止污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並負責及時清除使用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固體漂浮物。

第三十四條 因公務、教學、科學調查等經依法批准需要臨時使用無居民海島的,不得在島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不得破壞海島生態環境。

建造的臨時性建築物或者設施,使用人必須在使用完畢後及時拆除,並將垃圾清運出島,修復受到損害的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污染環境的行為:

(一)放養牛、羊等牲畜;

(二)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

(三)焚燒垃圾、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放飛孔明燈;

(四)其他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要求,建立職能綜合、結構優化、運行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健全海洋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運作機制,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審批、土地使用、港航管理、海洋漁業管理等方面的職責。

第三十七條 長島試驗區實行財政單獨核算,區內實現的地方財政收入全額留存,繳入省、市財政的部分予以全額返還。長島試驗區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居民養老等基本民生支出和行政運行經費缺口,由省、市兩級財政根據事權劃分給予補助。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和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通過市場化、多元化方式籌集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國家、省、市財政撥付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二)旅遊門票收入中的生態保護補償部分;

(三)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中的生態保護補償部分;

(四)資源使用費中的生態保護補償部分;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

(六)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長島試驗區生態保護的需要,加大在土地、海域、風景名勝等資源使用費中用於長島試驗區生態補償的比重。

第四十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協商機制,支持引導海洋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通過排污權交易、碳排放交易、生態產品服務標誌使用等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籌集海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海洋生態保護與開發項目,並按照約定享受投資開發權益。

第四十一條 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納入長島試驗區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長島海洋生態修復、培育、污染防治、生態移民和近海養殖業戶退出補償、既有建設項目關停或者遷出補償。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對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培育生態產品交易市場,創新綠色金融工具,推動生態產品資本化運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長島試驗區生態友好型產業發展。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教育、醫療機構與長島試驗區融合發展,改善區域發展環境。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人才引進配套政策和鼓勵措施,創新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探索績效薪酬和聘任聘用制。

第四十四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海洋生態保護執法工作,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並可以採用衛星遙感、航空巡查、船舶巡航等方式調查取證,加強信息數據的採集運用,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長島試驗區實施海洋生態保護需要調整或者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的,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需要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政府規章有關規定的,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生態破壞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生態整治修復義務;拒不承擔的,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代履行,整治修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改變、破壞山體、自然岸線、濱海濕地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擴建曬場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拾撿、帶離球石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採挖球石,開採海砂、海泥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海底自然環境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採集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沒收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獵捕、販賣鳥類、蛇類等野生動物,損毀鳥巢或者採拾、買賣鳥蛋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捕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非專用食物投餵海鳥、海豹等野生動物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劃定的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燒紙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船舶未在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指定地點統一處置各種油類、油類混合物和含有毒有害物質的洗艙水、壓載水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或者海事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排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業或者在海上停泊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或者海事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海水養殖的單位、個人未按照規定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放養牛、羊等牲畜,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焚燒垃圾、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放飛孔明燈,或者從事其他污染環境行為的,由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長島試驗區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開設不符合長島試驗區規劃的參觀、旅遊、建設等項目的;

(二)未加強破損和裸露山體生態治理,恢復和保護海島原有地形地貌的;

(三)未組織開展受損海岸線的整治修復,加強海島球石資源管理,保護海岸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的;

(四)未完善垃圾接收、轉運以及處理處置等基礎設施,實現垃圾分類處置和無害化處理的;

(五)未統籌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的;

(六)未依法查處破壞海洋生態和污染環境的行為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長島試驗區內無居民海島、特殊用途海島和劃定為自然保護地的區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管理;長島試驗區內軍事設施和助航導航、氣象觀測等公共設施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曬場,是指晾曬、存放養殖和捕撈物資以及海產品的場地。

(二)球石,是指產自長島試驗區內海島和海灘自然形成的各類石頭。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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