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民初300號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2民初300號

2019年8月30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終579號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02民初300號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科技中一路騰訊大廈35層。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正澤,該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鵬,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高新南一路飛亞達大廈5-10樓。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冰、程守法,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青島軟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銀川西路67-69號青島國際動漫遊戲產業園E座217室。

法定代表人:許士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盧中華、孫翔,北京市盈科(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騰訊)與被告青島軟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騰訊科技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於鵬,原告深圳騰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趙冰、程守法,被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盧中華、孫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其註冊或運營的「IT之家」網站(××)、App移動應用、今日頭條頭條號、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及轉載媒體和平台的顯著位置上持續30日刊登致歉聲明,向兩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2、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0萬元,該費用賠償給原告騰訊科技;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訴前禁令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是全球知名的互聯網綜合服務提供商,「微信」是兩原告開發和運營的一款綜合性的即時通信軟件。兩原告同時是「騰訊」、「微信」商標的權利人,原告及其「騰訊」、「微信」商標和商號在業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成立於2010年8月,是「IT之家」網站、App移動應用的運營方,同時也是「IT之家」今日頭條頭條號、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的註冊和運營方,作為互聯網服務提供主體與原告之間存在競爭關係。2019年2月15日,被告在上述媒體和平台中,原創發表《做社交,騰訊逼的》一文,涉案文章包含大量編造、歪曲的虛假信息和誤導信息,嚴重貶低原告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被告還授權多家媒體對涉案文章進行轉載,引發了網友的大量負面評價。被告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被告辯稱:1、原被告雙方並非同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商,被告不具有與原告不正當競爭的主體資格;2、被告撰寫評論文章並公開發表的行為是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行為,應當鼓勵而非否定;3、涉案文章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作為撰寫基礎,沒有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4、被告主觀上並無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故意和過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1、百度百科、證據2、2017年6月6日搜狐財經頻道《騰訊躋身全球品牌價值前十,微信是最大功臣》、證據3、2017年12月5日新浪財經《2017胡潤品牌榜:淘寶蟬聯最具價值中國品牌,騰訊第二》、證據4、2018年5月31日人民網《騰訊阿里巴巴上榜最具價值品牌》,共同證明騰訊公司及品牌具有極佳美譽度及影響力。

第二組:證據5、(2019)深鹽證字第1958號公證書、證據6、(2019)深鹽證字第1959號公證書、證據7、(2019)深前證字第005254號公證書、證據8、(2019)深前證字第004889號公證書、證據9、(2019)深前證字第004887號公證書,共同證明被告詆毀原告商業信譽。

第三組:證據10、(2019)深鹽證字第1970號公證書、證據11、(2019)深鹽證字第1990號公證書,共同證明騰訊微信面對平台上一切違規行為都予以一視同仁的處理方式,被告文章嚴重不實。

第四組:證據12、(2019)深前證字第005222號公證書、證據13、(2019)深鹽證字第2020號公證書、證據14、涉案文章發布後原告股價波動證據、證據15、公證費發票及律師費發票,共同證明被告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致使原告損失巨大。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事項有異議。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2、領導講話及相關報道,證明被告發表評論文章是積極行使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合法行為;證據3、新華網2015年2月5日社論《動輒「封殺」對手互聯網企業如何走出囚徒困境》、證據4、《經濟日報》2018年5月10日評論文章《越是巨頭越要有所約束》、證據5、2018年度《中國互聯網行業競爭與壟斷觀察報告》、證據6、《經濟參考報》2016年8月17日《互聯網市場壟斷已見端倪亟需規制》、證據7、《半月談》2017年11月6日《互聯網:巨頭正在「扼殺」後來創業者》、證據8、《北京晨報》2018年5月25日《新華社曾狠批微信瘋狂封殺,騰訊三年不改》、證據9、《新京報》2018年5月28日《騰訊,壟斷的思維該換換了》、證據10、《新京報》2018年7月3日《微信收費的「底氣」在於「新流量壟斷」》、證據11、36氪網站2018年10月10日《騰訊的流量帝國和文娛投資版圖》、證據12、長城評論《動輒封殺屏蔽,警惕互聯網的「流量壟斷」》、證據13、新華網2019年1月19日《微信出現挑戰者,不是壞事》、證據14、新浪科技2019年1月16日《三款App宣戰微信?馬化騰:堅決反對負能量的匿名社交》、證據15、券商中國2019年1月16日《三款社交APP圍攻微信下載鏈接被封殺!下一仗怎麼打》、證據16、《三款社交APP同日宣戰微信!用戶齊吐槽:下不了、進不去、用不來》、證據17、新浪頭條《騰訊「二選一」封殺簡史:一直在幫用戶「作艱難的決定」》、證據18、搜狐《抖音被封殺?那些年騰訊封殺了幾乎整個互聯網的APP》、證據19、新華網2019年1月29日《「頭騰」之爭》、證據20、網易2018年6月4日《騰訊全線封殺「頭條系」行業巨頭惡性競爭之下誰才是最大的受害者?》、證據21、人民網《微信封殺快的打車紅包一邊用戶體驗一邊商業競爭》、證據22、獵雲網《騰訊封殺來往:來往分享信息被微信屏蔽》、證據23、《微信封殺升級網易雲音樂躺槍》、證據24、《騰訊領投拼多多新一輪融資京東很方》,共同證明關於原告的相關評論;證據25、(2019)魯青島市中證民字3702號公證書,證明騰訊體育、拼多多等應用包含涉嫌違規的外鏈仍然可以正常分享至微信,而淘寶、天貓、抖音等應用仍然無法分享;證據26、《馬化騰首倡「寬平台」:平台型生態企業應承擔更大責任》、證據27、《馬化騰:騰訊作為平台型生態企業是基礎設施提供者》,共同證明「微信某種程度上具有公共基礎設施的屬性」觀點是基於行業和騰訊創始人普遍認同的觀點。

原告對被告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本院對被告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如下:、

1、「微信」係由兩原告開發運營的一款通訊服務應用程序。依據相關媒體報道,「騰訊躋身全球品牌價值前十,微信是最大功臣」、「2017胡潤品牌榜:淘寶蟬聯最具價值中國品牌、騰訊第二」等等。原告騰訊科技的經營範圍為:從事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計算機技術服務及信息服務等等。原告深圳騰訊的經營範圍為:計算機軟硬件的設計、技術開發、銷售;數據庫及計算機網絡服務等等。

2019年1月26日,原告深圳騰訊所有的「微信派」發表「關於近期誘導違規及惡意對抗的處理公告」,內容為「……根據相關規則,微信明確禁止外部連結的測試、誘導行為。對重複多次違規,惡意對抗的主體,微信將採取階梯式處理機制,進行更嚴格的處理」,其中測試、誘導分享的違規APP為「滴滴出行」、「京東」等,「違規形式」為「以測試、紅包獎勵等方式,誘導用戶通過微信分享給好友」。

2、被告經營範圍為:網絡工程、網絡技術服務、網絡技術諮詢等等。2019年2月15日,被告經營的網站「IT之家」發表了作者為「汐元」的文章《做社交,騰訊逼的》,內容為對微信的相關評論。原告認為以下內容構成詆毀行為:1、標題為「做社交,騰訊逼的」;2、引述《子夜》反面人物趙伯韜,引用《孟子》「必求壟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網市利」,「IT之家小編思之,古往今來,壟斷本身無法消滅,但面對壟斷能力不敬畏的人可以消滅,『不敬畏』,是最可憎的。今天法治社會裡,趙伯韜那樣蹦躂的鬼活不久,夾着尾巴做人是正道,但法律可以讓人夾住尾巴,卻除不了人心的不敬畏,所以『夾着尾巴不敬畏』實在是見怪不怪的怪現象」;3、「騰訊已經瘋了,這是『IT之家』今年1月29日關於百度春晚紅包被微信封殺相關報道文章的網友熱評」、「IT之家在微信官網《微信外部連結內容管理規範》中確實找到了對應的規範,這裡附上截圖,白紙黑字的規定無可辯駁,但很多人卻捂嘴要笑,因為規定在上,我們『不隨便』地舉兩個例子上演一出生動的『區別對待』……微信用戶苦『拼多多』們久矣,IT之家的評論可見一斑,只奈何『拼多多』們擁有『影響用戶體驗』的『通行證』」;4、「《馬桶MT》、《多閃》和《聊天寶》三款社交App均遭微信屏蔽的事件,截止IT之家小編寫本稿,正式上線的《多閃》和《聊天寶》仍然只能通過口令讓用戶邀請好友,『口令』如同暗號,搞得很像地下組織」;5、「縱然很像地下組織,大家仍不得去做社交,因為現成的、最好最大的社交關係鏈無法借力,只能勉強自己做,這豈不是騰訊逼的」;6、「騰訊如果封殺你,總能找到振振有詞的理由——廢話,封殺總歸找個理由,否則豈不成了趙伯韜?尾巴該夾還是要夾起來的」;7、「這些年,騰訊正是憑藉在社交上的壟斷地位,以及所謂的開發戰略,水到渠成地拿下了互聯網遊戲、文娛、O2O等領域的大半江山。同時,流量壟斷自然而然帶來數據壟斷」;8、「微信四處封殺,暗開後門,本質上是站在自由的對立面、逃避競爭;騰訊高呼的開放戰略,實則是有選擇的開放」;9、「除非,騰訊真的懼怕直面正當、自由的競爭」。在該文章後面的評論區,有類似於「騰訊就是一家不善良的企業,早倒閉早好」之類的評論。

該文章先後在被告所有的「IT之家」微博、「IT之家」今日頭條號、「IT之家」微信公眾號、「IT之家」手機客戶端上發表,並在http://www.tingtao.org、http://3g.163.com、www.360doc.com、http://tech.ifeng.com、http://weibo.com、http://www.greenyouther.org等網站上被轉載。

「IT之家」網站上對「IT之家」的介紹為「IT之家是一個提供IT業界和數碼產品資訊的泛科技媒體平台……」,「渠道」包括「IT之家網站」、「IT之家客戶端」、「IT之家手機版」、「IT之家新浪(騰訊)微博」、「IT之家微信公共平台」、「IT之家第三方訂閱平台」。在「中國科技媒體排行:IT之家前三,仍高速前進中」一文中介紹「中國科技媒體品牌客觀影響力排行榜,IT之家排名第三」。

3、2019年5月28日,被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辛昌源在青島市市中公證處公證員於某工作人員劉燕的監督下,對相關App進行了證據保全。內容為:1、進入「抖音短視頻」,點擊分享隨機顯示的一個視頻,視頻圖片上顯示「正在保存到本地」,彈出提示「已保存至相冊」,並有「由於微信分享限制,請到微信上傳視頻來分享」,點擊提示菜單上的「繼續分享到微信」,隨機選擇一個微信好友,進入與該好友的聊天界面,沒有發現分享的內容,點擊「相冊」中上述保存的視頻,顯示成功發送給該好友。2、點擊進入「多閃」,點擊右下角「消息」,點擊「邀請好友」,彈出「個人二維碼已保存到相冊」圖片,圖片下方提示「打開QQ發送」和「打開微信發送」,選擇打開微信,跳轉至微信界面,選擇「文件傳輸助手」,找到剛剛自動保存在相冊的一個圖片,發送至「文件傳輸助手」。3、點擊進入「快手」,點擊第一個短視頻,直接分享至微信「文件傳輸助手」,可以直接在微信里打開該視頻。4、點擊進入「手機天貓」,隨機選擇一個商品進入商品銷售界面,然後選擇「分享」,直接在下方的分享對象中選擇「微信」進入「文件傳輸助手」,發現裡面沒有生成鏈接;重新操作,選擇「分享」後,先不選擇分享對象,在上面彈出的商品介紹的圖片下方選擇「保存圖片」,保存至本地相冊,保存後重新選擇「分享」+「微信」,提示「圖片已保存,喵口令生成中……」,繼續提示「喵口令已複製,快去粘貼吧」,頁面自動跳轉至微信「文件傳輸助手」,在對話框中自動生成一個鏈接口令,提示來自「剪貼板」,點擊發送,發送給「文件傳輸助手」,發送成功。5、點擊進入「京東」,進入「品牌秒殺」,點擊第一個商品,直接分享至微信「文件傳輸助手」,分享成功。6、重新進入京東,進入首頁的「領京豆」,進入「轉福利」,顯示「京豆大轉盤」,下方有「邀請2人助力,多抽1次」,點擊後提示「分享到微信好友」,點擊「微信好友」,跳轉至微信界面,選擇分享至「文件傳輸助手」,分享成功,在微信中顯示為「小程序」,可以打開;7、點擊進入「拼多多」,隨機選擇一個商品,直接分享至微信「文件傳輸助手」,分享成功,可以打開;8、進入「拼多多」首頁「金豬賺大錢」,在「收取金幣」下方點擊「去邀請」,顯示「邀請1位好友幫你助力,賺金幣的速度立即翻倍」,選擇下方的「微信群聊」,分享至「文件傳輸助手」;9、點擊進入「騰訊體育」,進入右下角「我的」,進入「會員中心」後點擊右上角分享,直接分享至微信「文件傳輸助手」,分享成功,可以打開;10、進入「騰訊體育」「我的」,點擊「分享得會員」,提示「每邀請1名新用戶,額外獲得3天會員」,直接分享至微信「文件傳輸助手」,分享成功,選擇分享至「朋友圈」,發表後查看,顯示發表成功;11、點擊進入「微信讀書」,在「書架」欄目下方顯示「送你20天無限卡」,點擊「免費領取」,顯示「領取成功」頁面,點擊下方的「分享領取10天無限卡」,自動跳轉至微信朋友圈發表頁面,點擊「發表」後自動返回上述微信讀書頁面,顯示「領取成功」,返回微信查看朋友圈,可見發表成功;12、使用手機自帶Safari瀏覽器,使用百度搜索「多閃官網」,進入後,從地址欄複製地址https://www.duoshanApp.com,將該網址發送在微信「文件傳輸助手」中,發送成功後點擊,頁面提示:已停止訪問該網頁;13、使用手機自帶Safari瀏覽器,使用百度搜索「聊天寶」,進入「北京快如科技官網」,複製地址https://www.zidanduanxin.com,將該網址發送在微信「文件傳輸助手」中,發送成功後點擊,頁面提示:已停止訪問該網頁;14、使用手機自帶Safari瀏覽器,使用百度搜索「拼多多」,進入「拼多多新電商開創者官網」,複製地址https://m.pinduoduo.com,將該網址發送在微信「文件傳輸助手」中,發送成功後點擊,可以正常打開。被告認為,淘寶、天貓、抖音、多閃這類非騰訊投資的企業,此類App的鏈接不能分享至微信好友,但快手、京東、京東金融、拼多多這類被騰訊投資的企業可以將鏈接分享至微信好友。原告認為無論抖音、多閃、天貓都是可以分享的,只是要多一個保存的步驟,並非被告所謂封殺。

4、原告為本案支付律師費及公證費。

結合本院認定事實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一、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對兩原告的商業詆毀行為;二、如果構成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由於本案的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2019年2月15日,系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之前,且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被控侵權文章在本院發布禁令後已刪除,並無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延續至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之後,故本案應適用2017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從事與計算機網絡有關的行業,故雙方之間構成競爭關係。

本案涉案文章《做社交,騰訊逼的》主要是針對微信中分享外部連結的行為進行評論,關於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本院分別予以分析:首先,就涉案文章的內容而言,被告提交的公證書顯示,針對不同的App中的鏈接,其在微信中均能夠分享,只是分享的方式不同,有的鏈接分享需要先保存再分享,有的則需要先形成口令後再分享;針對不同的官網網址,有的能夠在微信中直接打開,有的則不能直接打開。但被告並沒有證據上述App或官網與原告存在其所述「騰訊系」與「非騰訊系」的關係。本院認為,在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且不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情況下,市場經營主體有權選擇自己的經營方式,本案中,在並無證據證明兩原告對「非騰訊系」存在「封殺」行為,且該行為已為法律上或商業道德所禁止的情況下,涉案文章對微信中分享外部連結行為的定性容易導致社會公眾認為原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斥其他競爭對手,構成對相關公眾的誤導。其次,就涉案文章的語言而言,社會媒體有權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作出評價,原告作為互聯網行業的領軍企業也應當對社會評價負有較高的容忍度,但是評價本身應當客觀而公允,涉案文章中的語言,無論是從題目中的「做社交,騰訊逼的」,還是引用《子夜》中趙伯韜以及「騰訊四處封殺、暗開後門」等語言均非正常評論所需要使用的語言方式,具有明顯的語言傾向性,亦會對兩原告的商業信譽產生不良影響。綜上,本院認為,涉案文章存在誤導性信息,且從網友評論看,已對兩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微信的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故被告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於消除影響的範圍,兩原告要求在「IT之家」網站、App移動應用、今日頭條頭條號、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及轉載媒體和平台的顯著位置上持續30日刊登聲明,由於轉載行為並沒有證據證明系被告所為或被告控制,故本院確定被告在其運營的「IT之家」網站、App移動應用、今日頭條頭條號、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的顯著位置持續7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對兩原告聲譽造成的不良影響。

關於損失賠償的數額,由於原告並無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實際受到的損失,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侵權所獲利益,本院依據涉案文章的內容、傳播範圍、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為制止該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被告賠償原告騰訊科技經濟損失15萬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訂)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青島軟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在其運營的「IT之家」網站、App移動應用、今日頭條頭條號、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的顯著位置連續七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對兩原告聲譽造成的不良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查,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青島軟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萬元;

三、駁回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承擔14630元,被告青島軟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承擔16170元;保全費10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紀曉昕
審 判 員  徐友仁
人民陪審員  於素燕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蘊琪
書記員  殷聖芳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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