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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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
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決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呂梁山區是黃河中游重要的生態涵養區,是我省重要的生態屏障區,生態區位十分重要。加強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實踐,是實施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的重要舉措,是促進山西高質量轉型發展的重要內容。為了加快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促進高質量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本決定。
一、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規劃、系統治理,自然修復、休養生息,分類施策、嚴格監管的原則,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將呂梁山區建設成為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示範區、黃河流域生態屏障建設的樣板區、資源型地區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的先導區。
二、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加強目標責任管理,增加和提高生態考核指標權重,完善政策措施,推動呂梁山區高質量發展。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相關工作。
呂梁山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是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評價機制,全面推進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和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計劃,將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四、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科學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優化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布局,統籌開展生態保護、農業生產和鄉村建設。
支持以整溝治理模式,對山水林田湖草進行綜合治理,探索生態建設、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協同發展。
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輿論氛圍,增強生態意識,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引導全社會參與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
對在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業生態工程建設。以「山上治本、身邊增綠、產業富民、林業增效」為目標,以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為基礎,以主要交通、水系幹線通道綠化和兩側荒山綠化、環城綠化為重點,使生態建設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農民增收致富、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創新治理模式、造林模式及技術,加強森林撫育、管理和保護;因地制宜選擇連翹、山桃、山杏、文冠果、翅果油樹、沙棘等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灌木,營造經濟灌木林、喬灌混交林,力爭2030年林木覆蓋率增長十個百分點。
六、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水源、水權、水利、水工、水務綜合改革,開展河流生態流量管控和水污染防治,構建水權確權登記、有償出讓、水權交易、收儲轉讓、交易監管、風險防控的水權制度體系,加強淤地壩、規模化有機旱作梯田等水保工程以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設,推進小水網工程建設與中部引黃等大水網骨幹工程銜接,按照「再生水、黃河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順序,為呂梁山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水保障。
七、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生態保護制度,全面加強天然林保護,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嚴格野生動植物保護,嚴防森林草原火災,嚴控外來有害生物入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公益林經營者對公益林中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等低質低效林,採取林分改造、森林撫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質量和生態保護功能。
呂梁山區內的天然林、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性採伐;
(二)采脂、割漆、剝樹皮、掘根;
(三)毀林開墾;
(四)違反國家規定采土、採石、採砂;
(五)新建公共墓地、露天採礦;
(六)從事易造成水土流失、破壞生物多樣性和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設施建設;
(七)損壞、擅自移動保護設施和界樁、標牌;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種植林草的,應當採取有利於原生植被保護的措施。
八、呂梁山區應當有序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工程。下列區域實施退耕還林還草:
(一)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
(二)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梯田;
(三)嚴重沙化耕地;
(四)重要水源地內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退耕還林還草的區域。
嚴格落實退耕還林還草後續補助政策,鼓勵退耕農戶依法依規進行合理利用,優先對退耕還灌木林地進行撫育改造。
九、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休耕復綠制度,對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耕地,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優先發展經濟林,並納入退耕還林補助範圍。
支持紅棗、核桃等乾果品種改良,因地制宜發展高營養、高附加值的其他品類乾果經濟林,加大乾果深加工力度,延長產業鏈價值鏈。
實施「公用品牌+企業品牌」戰略,充分發揮區域協同、規模優勢,支持創建區域公用品牌,支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創建企業品牌,落實品牌建設規劃,創新品牌運營管理模式,提升品牌影響力。
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經濟林生產經營模式和經營業態創新,鼓勵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利用現代物聯網技術,開發和銷售生產體驗、果樹認領、休閒遊憩等新商品,提升果園經營綜合效益,增加果農收入。
十、呂梁山區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禁牧區,禁止放牧:
(一)新造林地;
(二)未成林地;
(三)幼林地;
(四)封山育林區;
(五)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的草原;
(六)生態脆弱區的草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禁牧、休牧、輪牧辦法。呂梁山區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禁牧、休牧、輪牧實施意見,定期組織開展草畜平衡核定,嚴格草原載畜量標準,依據草原載畜量進行草原休牧、輪牧,確定並公告區域、期限、方式等內容,設置標誌、界樁、圍欄等設施,由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呂梁山區內的草原應當合理均衡利用,嚴禁在休牧期放牧和輪牧區超載過牧。
牲畜所有者應當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落實禁牧、休牧、輪牧和舍飼圈養等措施,發展規模化養殖產業。
十一、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呂梁山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喬灌草合理配置、闊葉林針葉林混交,大規模營造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設呂梁山區黃河防護林體系。
十二、呂梁山區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淤地壩建設規劃,組織編制縣級淤地壩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淤地壩工程建設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以壩系建設為主體,以減少入黃泥沙、改善生態環境、增加群眾收入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為目標。
現有淤地壩,應當在控制流域內大力開展以植樹種草為主的生態修復;新建淤地壩,應當與生態修復工程同步實施,確保攔沙淤地和防治水土流失相統一。
十三、禁止對不適於規模化種植的破碎耕地開展土地整治;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中坡地、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蹟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森林、濕地等重點保護區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內開發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項目的名義開採礦產資源、毀壞森林、圍湖造田、圍墾河道。
土地整治實行項目審批制。土地整治項目應當由呂梁山區內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立項,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申報土地整治項目應當與高標準農田建設相結合,並滿足下列條件:
(一)土地集中連片,具備機械化農業生產條件;
(二)經項目涉及地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土地權屬明晰,無土地權屬糾紛。
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為原則開展土地綜合整治,科學編制土地綜合整治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實現農業生產條件改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統一。
十四、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土壤侵蝕臨界值為標準,合理確定適宜耕種的農田坡度。
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適宜耕種的農田坡度以下的緩坡耕地、破碎耕地、作業通道進行連片整治,達到大中型農業機械耕作和規模經營條件,發展有機旱作農業。
發展有機旱作農業應當培育和扶持新型經營主體,堅持有機雜糧的方向,要根據市場需求,適時調整結構,提高雜糧種植的規模化水平,培育推廣優良品種,積極拓展市場,塑造優質品牌。加大雜糧功能食品開發力度,拉長產業鏈價值鏈。
發展有機旱作農業應當推廣藝機一體化農業技術,將適應山地作業的農業機械與特殊的山區旱作農藝技術相融合,最大限度地集成應用先進農業技術,提高山地農業綜合機械化水平;支持綠色生態農田建設,推動耕地質量提升、生態涵養、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有機融合。
實施化肥農藥雙減計劃。禁止在呂梁山區內經營、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十五、呂梁山區內下列區域禁止新設置礦業權:
(一)各類自然保護區;
(二)岩溶泉域重點保護區;
(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開採區域。
已在以上區域設置礦業權的,應當逐步退出,並履行生態保護和修復義務。
採礦企業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履行生態保護和修復義務,足額計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用於生態修復治理;嚴格落實主體滅失礦山生態修復的屬地責任;鼓勵社會資本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開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制定綠色礦山標準,在資源富集、礦山分布集中區域建設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支持礦山生態修復專業化企業發展,提高生態修復質量。
十六、鼓勵綠化工程施工企業、造林大戶、技術人員依法成立扶貧造林專業合作社。
扶貧造林專業合作社應當有二十名以上社員參加,並具備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貧困社員的勞務收入占到合作社勞務支出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可以採取造林、管護、經營一體化模式,承擔造林工程、經濟林管理、生態林管護等涉林項目;可以通過流轉經營林地、退耕還林地、特色經濟林地、集體林地,組建多種類型的經濟合作組織,發展經濟林。
呂梁山區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造林合作社扶貧增收長效機制,可以採取購買式造林、議標的方式,支持扶貧造林專業合作社取得造林綠化工程。
十七、呂梁山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莊應當進行整村搬遷:
(一)地質災害頻發的村莊;
(二)區位偏僻,交通不便,生產生活條件惡劣的村莊;
(三)採礦沉陷區;
(四)按照有關規劃、規定應當搬遷的其他村莊。
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用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和搬遷人口宅基地騰退拆除獎補政策資金,促進土地全面復墾和充分利用。
舊村宅基地拆除復墾後,主要實施生態修復。易地扶貧搬遷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鼓勵當地優先發展經濟林,增加農民收入,推進生態建設與脫貧攻堅互促雙贏。按照「宜耕則耕、宜建則建、宜林則林」原則開發利用舊村宅基地,並確權到戶,依法賦予搬遷農戶相應的承包經營權。高度重視深度貧困自然村整體搬遷後的資源利用,盤活使用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適宜旅遊開發的舊村住房,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可以結合搬遷後續發展,實施改造提升,發展鄉村旅遊。
呂梁山區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集中搬遷區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鼓勵組建加工企業、車間,增加環衛、園林等公益崗位,促進搬遷農民就業。
十八、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資源有效保護與科學利用相結合,大力實施黃河文化遺產系統保護工程,深入挖掘歷史文化底蘊,推動黃河文化遺產保護和活態傳承;着力鍛造黃河旅遊板塊,加快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打造黃河文化旅遊目的地。
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呂梁精神等革命精神的挖掘,開展紅色文化遺址及相關文物資料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的研究,編纂、出版、製作紅色文化知識讀本、理論書籍、影視作品,推進數字化保護利用。將紅色文化遺址的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發展紅色旅遊。
十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呂梁山區光伏發電的支持力度,優先安排併網發電。
呂梁山區內光照條件好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應當採取貧困村閒置土地建設村級電站,農戶住宅屋頂建設戶用電站,荒山荒坡建設集中式電站,養殖園區和設施蔬菜大棚等建設農光互補電站等多種形式,推進光伏扶貧工程。
省級切塊扶貧資金、其他涉農資金,可整合用於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資金投入。鼓勵扶貧開發投資公司等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光伏扶貧。
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光伏扶貧收益管理辦法,包括已建成集中扶貧電站和戶用電站的收益分配管理。
二十、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呂梁山護工」培訓就業支持力度。加強對外溝通協調,開拓護工用工市場,加強護理職業教育培訓,提高勞務輸出組織化程度,打造「專業培訓、優質服務、誠信勤勞」的「呂梁山護工」等區域公用品牌。
呂梁山區內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上級補助和本級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實施「呂梁山護工」培訓就業計劃。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有培訓就業意願的勞動力開展精準培訓,減免培訓費用,在安排培訓、推薦就業、獲得職業技能證書、培訓資金補助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實現精準扶貧。
對於退耕還林還草的農民,支持其參與水利設施修建、土地綜合整治等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鼓勵發展特色經濟林、林下種養殖、森林旅遊康養等生態產業,促進其就近就業。
完善地方公益林補償制度,合理設置護林員崗位,科學劃定管護責任區,提高管護人員管林、造林的積極性。聘用管護人員,同等條件下當地貧困人口、林權權利人優先。
二十一、呂梁山區應當優化產業布局,加大農業產業鏈後端支持力度,大力發展精深加工、倉儲物流、電商銷售等產業,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升全產業鏈綜合效益。緊密結合資源、人才和技術,積極培育優質龍頭企業,推進大數據、新能源、新材料等現代產業發展。
二十二、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應當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全面完成清產核資、成員界定、資產量化、組織登記等工作,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政府幫扶資金形成的集體生態資產應當折股量化到集體組織成員,增加農民資產性收益。引導農戶將退耕還林、荒山造林形成的生態資產入股到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合作社等市場經營主體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用現代企業經營方式提高生態資產效益,實現生態效益與農民資產性收益互利共贏。
二十三、呂梁山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的作用,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專項調研和視察活動,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督促政府和有關方面做好相關工作。
二十四、違反本決定規定,在實行禁牧、休牧的範圍和期限內放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放牧,給予警告,並對牲畜所有者處以每個羊單位十元罰款。
違反本決定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土地整治項目進行立項、審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決定規定,在呂梁山區內經營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決定規定,在呂梁山區內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使用者為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用者為個人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決定規定,進行採石、採砂、採礦或者其他活動,毀壞森林和草原或者造成水、土壤污染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十五、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呂梁山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本決定所稱呂梁山區,範圍包括:太原市的婁煩縣,忻州市的忻府區、原平市、保德縣、河曲縣、靜樂縣、岢嵐縣、寧武縣、偏關縣、神池縣、五寨縣,呂梁市的離石區、方山縣、交城縣、交口縣、臨縣、柳林縣、石樓縣、興縣、嵐縣、中陽縣,臨汾市的大寧縣、汾西縣、吉縣、蒲縣、隰縣、鄉寧縣、永和縣。
二十七、本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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