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2017)晉0428行初53號行政判決書

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晉0428行初53號

2017年11月6日
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晉04行終8號行政判決書

原告楊小勇,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陳建軍,山西健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治縣公安局,住所地長治縣長陵路與黎都東街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李瑋,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姬新榮,長治縣公安局法制大隊大隊長。

委託代理人楊一,山西英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小勇不服被告長治縣公安局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治安行政處罰訴訟。本院於2017年9月18日立案後,於2017年9月27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小勇及其委託代理人陳建軍,被告長治縣公安局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姬新榮、委託代理人楊一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長治縣公安局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原告楊小勇多次越級上訪,並建立了一個網名叫「維權到底交流群」的微信群,在群里發表一些不正當的言論為由,決定對其行政拘留十五日。

原告楊小勇訴稱,2017年5月16日原告的房屋被長治縣韓店鎮政府拆除,導致原告財產毀損被埋。原告在向鎮政府、縣政府和縣信訪局反映沒有得到滿意答覆的情況下,依法向省和國家信訪局反映情況。原告在上訪的過程中認識了幾個被拆遷戶,他們法律知識匱乏,所以原告建立了一個微信群。原告在群里講解法律知識,並強調大家一定要合理合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被告卻於2017年7月14日以原告越級上訪,並在群里煽動成員非法上訪為由,作出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拘留原告十五日。原告依法信訪沒有違法,建微信群是為了普及法律知識,讓大家遵守法律,合理合法反映訴求,所以原告的行為沒有不當之處,被告對原告的處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為此要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證明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撤銷。

2、聊天記錄三頁,證明原告沒有發表不當言論,沒有組織維權人員上訪,不是上訪主體。

被告長治縣公安局辯稱,2017年7月14日被告所轄韓店派出所接到長治市公安局國保支隊通報稱,原告建有「維權到底交流群」,其在群里發表有不正當的言論。韓店派出所得知情況,立即將原告傳喚到所里進行調查。經查證,2017年5月,原告在政府進行「五道五治」拆違過程中,原告以長治縣政府拆違程序不合理,又將其房屋內物品掩埋為由多次越級上訪,並在2017年6月底建「維權到底交流群」。該群里成員大都是「五道五治」被拆遷戶,原告經常在群里發表一些不當言論,經常煽動群成員到北京等地非法上訪,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原告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被告對原告的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此請求維持被告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長治縣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受案登記表、傳喚證各一份,證明案件來源及原告有涉嫌尋釁滋事的行為,2017年7月14日被告依法對原告進行了傳喚。

2、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常住人口信息各四份,證明被告告知了原告和證人琚向東、李翔、宋躍宏享有的權利義務以及其身份情況,原告筆錄證明其因上訪建維權到底交流群,三個證人筆錄證明在拆除違建中,原告家中沒有物品被掩埋。

3、照片7頁,證明原告在群中發表不當言論,煽動成員非法上訪,造成惡劣影響。

4、調查報告一份,證明對原告的違法事實進行了調查,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

5、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執行回執各一份,證明被告對原告處罰前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原告表示不提出陳訴和申辯,處罰後通知了原告家屬,並已交付長治縣拘留所執行處罰。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認為原告不具有違法行為,被告對其傳喚是不當的;對證據2認為原告家中有物品,被告在沒有確認的情況下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對證據3認為照片記錄內容不全面,原告沒有煽動非法上訪,不構成尋釁滋事。原告建群是提供了一個交流平台,群主無權制止群成員發表言論,被告依據原告發表不當言論為由作出處罰錯誤;對證據4認為調查報告是被告的陳訴,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對證據5認為程序和實體均違法,被告認定事實錯誤。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認為該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對證據2認為根據《互聯網群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9條,建群者應該對群成員進行管理,承擔成員發表不正當言論的責任。

本案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被告提供的證據均系其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程序中所形成的證據,該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性、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原告以長治縣政府拆除房屋程序不合理,並且將其地下一層房屋內物品掩埋為由多次到長治縣信訪局、長治市信訪局、山西省信訪局、國家信訪局等地越級上訪。2017年6月底原告建「維權到底交流群」,該群里成員大都是「五道五治」被拆遷戶。其中一個成員發信息,建議成立一個民間組織(護國會),選出會長、會計、組長,入會者繳納會費等,並且將護國會搞成一個大家都不願意離開的組織。另一個成員要求大家儘量提供聯繫方式。原告在群里與成員交流上訪程序,並指導群里成員如何上訪,如何準備上訪資料,到什麼地方上訪等。被告韓店派出所得知情況後,立即將原告傳喚到所里進行調查。被告經過立案、調查、詢問、告知等程序,於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原告多次越級上訪,並建立了一個網名叫「維權到底交流群」的微信群,在群里發表一些不正當的言論為由,決定對其行政拘留十五日,並已交付執行。原告不服該處罰決定,訴訟在案。

本院認為,公安機關具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違法行為人治安處罰的法定職責。原告在上訪過程中將「五道五治」被拆遷戶組建到「維權到底交流群」微信群中,並且在群成員發表不正當言論,要求成立非法組織時,不積極採取相應的措施加以制止,而且還多次指導群成員如何上訪,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原告的行為已構成其他尋釁滋事。被告長治縣公安局經過立案、調查、詢問、告知等程序,對原告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罰決字(2017)00086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小勇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楊小勇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案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素玲

人民陪審員  李姝妮

人民陪審員  楊 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郭艷霞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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