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漢鐵路股款類別和統計
川漢鐵路股款類別和統計 |
川漢鐵路股款根據公司「總纂實收數目簡明表」所載(1911年公布),自開辦起至1910年(清宣統二年)止。「官本之股」共收銀236 730兩,「認購之股」為2 458 147兩,「抽租之股」為9 288 128兩,總數共為11 983 005兩。其中「抽租之股」係由官府所掌握,各縣大都委之於地方團保。雖明文規定一律填發股票,按年付息,但歲入租谷十擔二十擔之家為數最多,按值百抽三折合現銀不過數錢至一二兩而已(當時每擔谷價約值銀二兩五錢),累積十數年亦難符合五十兩一股之定額,即無從換取正式股票,亦無從領取股息。因此,徵收之後,或握款不交,或征而不報,或移作別用,輾轉侵蝕中飽,多入私囊。按租股抽收六年(自1905年開徵起至1910年止)應有1 200餘萬兩,而實收僅900餘萬兩,足見其弊端之大。1908年公司派員分赴各縣調查浮收勒息、借端苛派等積弊,僅據其宣稱,如營山、仁壽、大竹、中江、墊江、蓬溪、廣安等縣,均經查明法辦,其他情節較輕者亦不下二十餘案。
「官本之股」一項,藩庫撥銀原為28萬兩,連同各府、廳、州、縣各年派認之股款,總計應有60萬兩以上,但實收尚不足原劃撥之數……
1905年錫良札委蔡乃煌督辦銅元局,其名義以銅元局之贏利作為路用,實際則利用路款為其安插私人、漁利自肥大開方便之門。蓋銅元局籌辦經費150萬兩系以鐵路公司名義向當商、鹽商及其他商號代借(100萬兩為藩庫存入當商、鹽商生息銀,50萬兩向其他商號代借),故銅元局可以不斷向公司活支,而公司又不得不代付息款,總計耗用路款達200餘萬兩。錫良鑑於上下交相責難,乃以作為公司股款的土藥厘金60餘萬兩及地方徵收之煙燈捐等為抵還銅元局欠款之用。是無異以路款抵還路款,以人民的血汗填塞中飽私肥之漏洞。
施典章之受任為公司駐滬招股及辦理路款存放事宜,亦系錫良於1905年所札委。施經手滬款共300餘萬兩,分別存入私人錢莊及外商銀行,暗中互相勾結,進行投機的股票經營,獲利歸私人所得,虧損則委之公司。總計錢莊倒賬及虧損達200餘萬兩,約合300餘萬元之巨。
1911年川漢鐵路收歸國有,股款停止徵收,1912年11月公司代表與當時的北洋政府交通部簽訂贖路合約,正式移交。計川路用款本息共29 253 414元[1],分別以有價證券按年攤還。上海錢莊倒賬300餘萬元,則歸公司自行清理。至於公司內部路款之核算,則以情況複雜,一直無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