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電管〔2013〕120號
2013年4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官方來源

各相關單位:


為維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依據《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現將加強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管理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二、申請進網許可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當符合通信行業標準有關移動智能終端安全的基本要求,檢測機構在進網檢測時應當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檢測。

三、生產企業申請移動智能終端進網許可時,應當在申請材料中提供操作系統版本、預置應用軟件基本配置信息。

四、生產企業不得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具有以下性質的應用軟件:

(一)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

(二)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費用損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後果的;

(三)影響移動智能終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網絡安全運行的;

(四)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禁止發布、傳播的信息內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以及危害網絡與信息安全的。

五、獲得進網許可的移動智能終端新增預置應用軟件,或者操作系統升級發生的變化涉及進網檢測中終端基本安全要求項目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備。

六、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獲得進網許可的產品或其包裝顯著位置標註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進網許可標誌查驗網址。

七、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4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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