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工信部運行〔2019〕145號 2019年7月10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為進一步完善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體系,指導工業企業(園區)優化用電結構、調整用電方式、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工業轉型升級,我部制定了《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指南》,現印發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10日
(聯繫人及電話:朱璋 010-68205289)
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指南
0.1 總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把電力需求側管理作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電力經濟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推進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有助於優化工業用電結構,調整用電方式,提高工業電能利用效率和效益,促進工業、電力和環境的平衡協調發展。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明確提出積極開展需求側管理和能效管理,通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培育電能服務、實施需求響應等,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
2016年,《國家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2016-2030)》明確開展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行動,制定工作指南,並形成示範經驗在交通、建築、商業領域推廣。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行動計劃(2016-2020年)》,明確通過制定工作指南等重點任務,鼓勵工業園區構建能源服務體系,建設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創新綜合能源服務模式;引導工業企業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建設,改善電能質量,加強用電設備改造和信息化建設,促進電能替代、分布式能源利用、能源清潔和循環利用,全面提升工業領域用能效率和需求響應能力。
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聯合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指出新形勢下電力需求側管理除繼續做好電力電量節約,促進節能減排工作以外,還應重點做好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總結推廣需求響應試點經驗;實施電能替代,擴大電力消費市場;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納利用,推進能源綠色轉型與溫室氣體減排;提高智能用電水平等工作。
生態文明建設、能源消費革命、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都為電力需求側管理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為保障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系統指導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業領域用能單位和電能服務機構通過電力需求側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優化資源配置,制定本指南。
0.2 指南說明
本指南基於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的(PDCA)持續改進模式(如圖1所示),使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融入工業領域用能單位和電能服務機構的日常活動。
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過程中PDCA方法總結如下:
策劃:實施全面診斷,明確信息化和制度化要求,制定電能管理目標、指標和實施方案,確保相關工作有序開展並達到相應績效。
實施:執行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實施方案,開展全面治理,保障用電可靠性、實施節約用電、需求響應、綠色用電、環保用電、智能用電等。
檢查:採用自評價、第三方評價等方式,評價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對配用電系統的關鍵特性和過程進行監測,對照目標指標評價確定實施績效,並報告結果。
改進:採取措施持續改進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體系。
在本指南中使用如下助詞:
—「應」表示要求;
—「宜」表示建議;
—「可」表示允許;
—「能」表示可能或能夠;
「注」的內容是理解和對有關要求的說明。
1 範圍
本指南旨在建立健全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規範,指導用能單位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加強電能管理,調整用能結構,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持續提高單位工業增加值能效,實現節約、環保、綠色、智能、有序用電。
本指南可應用於工業領域各類用能單位,包括工業企業、工業園區,以及與工業相關的商業、管理、服務等組織、用電設施及公共建築可參考使用。
用能單位可根據自身特點和控制要求,選擇應用本指南全部條款或部分條款,並以成文形式界定說明。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指南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標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GB/T 1.1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GB/T 20001.7 標準編寫規則 第7部分:指南標準
GB/T 6988.1 電氣技術用文件的編制 第1部分:規則
GB/T 32672電力需求響應系統通用技術規範
GB/T 31960電力能效監測系統技術規範
GB/T 32127需求響應效果監測與綜合效益評價導則
GB/T 15587 工業企業能源管理導則
GB/T 23331 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
GB/T 22336 企業節能標準體系編制通則
GB/T 3485 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
GB/T 13234 企業節能量計算方法
GB/T 13471 節電技術經濟效益計算與評價方法
GB/T 8222 用電設備電能平衡通則
GB/T 17166 企業能源審計技術通則
GB/T 19862 電能質量 電能質量監測設備通用要求
DL/T 1198 電力系統電能質量技術管理規定
DL/T 1227 電能質量監測裝置技術規範
DL/T 1330 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效果評估導則
DB11/T 1213 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節約電力負荷計算通則
T/CEC 133 工業園區電力需求響應系統技術規範
T/CAPE 10001 設備管理體系 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3.1
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 industrial demand side management,IDSM
指在工業領域加強用電管理,綜合採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優化配置電力資源,調整用電結構和方式,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降低電耗、移峰填谷、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節約用電、環保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有序用電的相關活動。
3.2 用能單位 energy user
指使用電能為主要能源的各類工業領域用能主體,包括工業企業、工業園區,以及與工業相關的商業企業、各類公共建築。
註:除非特殊說明,本指南中的「用能單位」,根據情況可以指「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公共建築」或「商業主體」等各類使用電能為主要能源的單位或組織。
3.3 電能服務機構 electric energy service provider
指為用能單位提供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的各類機構,包括節能服務機構、電力需求側平台提供機構、售電服務機構、節能量檢測評價機構等。
3.4 電力需求側管理評價機構 power demand side management evaluation agency
指具備電力需求側管理評價能力,提供專業評價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
3.5 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 IDSM platform
指建立在工業企業或園區層面,為推進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而開發的以電子裝置和計算機網絡為基礎的綜合性、專業化、開放式的信息管理和應用平台,實現用電(用能)在線監測、數據統計分析、用電決策支持、需求響應與有序用電、園區能源管控、建築能耗分析、電力集中運維、能耗異常分析、用能行為分析、用能需求預測等功能,承擔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和電力需求響應執行功能,並可通過數據接口為上級平台提供相關數據信息,實現主站和子站的互通互聯、信息交互和共享。
3.6 電力需求響應 power demand response,DR
指用戶對價格或者激勵信號做出響應,調整電力消費方式,減少(增加)用電或推移某時段的用電負荷而響應電力供應,從而促進電力供需平衡、保障系統穩定運行的過程行為,是需求側管理(DSM)的重要技術手段。
3.7 電能替代 power substitution
是指在終端能源消費環節,使用電能替代散燒煤、燃油等化石能源的消費方式。
註:常用的電能替代方式如電採暖、熱泵、工業電鍋爐(窯爐)、農業電排灌及電加工、農業輔助生產、電動汽車、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機場橋載設備、電蓄能調峰、軌道交通、電蓄冷空調、家庭電氣化等。
3.8 電能質量 power quality
指電力系統指定點處的電特性,關係到供用電設備正常工作(或運行)的電壓、電流、頻率、諧波等的各種指標偏離基準技術參數的程度。
注1:引自[GB/T 32507-2016,定義2.1.1]。
注2:在理想的交流電力系統中,電能是以恆定的工業頻率(50Hz)和正弦的波形,按規定的電壓水平向用戶供電。三相交流電力系統中各相電壓和電流應該是幅值相等,相位差120°的對稱狀態。一些因素會使波形偏離對稱正弦,由此便產生了電能質量問題。
注3:電能質量一般用頻率、電壓波形和三相電壓的不平衡、以及電力系統頻率的波動、電壓的波動和閃變(波動的幅值和頻率)、直流輸電系統中的電壓脈動、供電的連續性(年不停電時間)、公用電網的諧波和間諧波等指標來考察。
3.9 電力供需耦合 power supply demand coupling
指在能源供給側以清潔能源為主體,在電力供給側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發電以及較大規模的儲能、儲電為標誌,在終端能源消費中以電能消費為主體的電力系統中,通過智能電網技術平台和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以及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達到電力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經濟、便捷的系統優化、平衡狀態。
註:在供需耦合的能源電力系統,廣泛、分散、多樣化的大量可再生能源、未規模化利用的能源(如農村秸杆的集中規模化清潔利用),輔以儲能技術,通過分布式供能系統與電力與集中式電力系統共同與需求側分散式冷、熱、電、氣多樣化需求耦合。
隨着能源技術革命和體製革命推進的不斷深入,電力供給側和需求側將在智能電網和能源互聯網平台上逐步擴大供需耦合範圍,需求側管理逐步由人為調節發展到自動調節、電源與負荷側雙向調節、「源—網—荷—儲」一體化智能調節。
3.10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適宜性 suitability of IDSM
是指所開展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活動與用能單位實際情況相適應,符合配用電相關技術要求,且能有效覆蓋各主要配用電活動過程與應用範圍。
3.11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有效性 effectiveness of IDSM
簡稱有效性,指用能單位對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各項策劃結果的實現程度,即實現預定目標及滿足相關需求側管理規範要求的程度。
4 總則
4.1 目標
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應綜合用能單位、電能服務機構、電網和政府的多重訴求,通過引導用能單位自主參與和落實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計劃,實現電力供應安全、高效、綠色、可靠的政策目標,並提升用能單位的相關管理績效。
4.2 原則
開展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應站在用能單位主體視角,體現「政府引導、用能單位主導、電網配合、服務機構支撐、電力市場機制配套」的原則。
5 工作基礎
5.1 制度化要求
用能單位宜結合自身特點及相關要求,制定或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並確保有效執行。
可參照 GB/T 23331、GB/T 29456、GB/T 15587、GB/T 22336等規範性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包括職責安排、項目管理、目標考核、運行標準、激勵機制等。
5.2 信息化要求
5.2.1 總則
用能單位宜建設企業級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工業園區統一平台或能源管理系統,據此參與開展需求側管理工作,包括需求響應、促進技術進步、提升用電管理水平等。
註:小規模用能單位可利用雲服務技術、依託政府或相關單位既有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自主開展相關活動。
5.2.2 平台要求
用能單位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建設宜符合《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管理規定(試行.2014)》《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建設技術規範(試行)》《GB/T 31960 電力能效監測系統技術規範》,以及《工業園區電力需求側管理系統建設》等相關規範。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應具備但不限於以下基本功能:
a)電力數據採集、計量管理、數據統計分析、歷史事件查詢、報表管理;
b)需求響應管理、平台系統監視和控制、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監督考核;
c)電力能效數據管理、能效對標管理、電能質量管理、電能優化管理;
d)故障診斷與定位、事故預警告警、記錄分析和監控管理等。
平台應提供數據接口,實現與企業內部其他相關系統的信息交互,並按照國家、地方政府或工業園區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要求提供信息交互服務。
用能單位宜保留施工計劃、工程圖紙、施工質量、工程驗收等平台建設資料,並對平台功能、運行監測,以及應用效果等進行控制。
5.2.3 監測及通信要求
監測點部署和監測要求應符合GB 17167,以及GB/T 31960,《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管理規定(試行.2014年)》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建設技術規範(試行)》等相關規範,且以滿足用能單位電能管理的深度和精細度要求為準。
通信標準宜採用通用監測裝置信息通訊協議,支持多種通信規約(協議)的接入,且易與其他系統或設備的接入;宜採用分層分布式系統結構,以便於維護和擴展;若負荷多且分散,可採用結構穩定的光纖自愈環網方式。
為了確保採集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需要兼顧考慮計量器具的精度和校準,通信系統的單點對時和系統對時。
5.3 工作流程
用能單位開展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分為全面診斷、綜合治理和效果評價三個階段。
a)全面診斷
用能單位自主或委託電能服務機構開展用電情況全面診斷,依據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形成診斷報告。
b)綜合治理
用能單位組織完善信息化和制度化等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基礎工作,根據實際需求確定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綜合方案並有效實施,對配用電系統、設備設施、採集和計量器具及相關制度進行綜合改進和優化治理。
c)效果評價
用能單位可採用自評價和/或第三方評價等方式,綜合評價電力需求側管理開展情況,核算階段性實施效果效益,明確待改善建議項和持續改進目標,評價報告等評價結果可作為項目階段性成效證明。
6 工作內容
6.1可靠用電
6.1.1供配電系統可靠性
用能單位宜按照GB/T 13869、GB/T 26399、DL/T 573、DL/T 1102等相關規範,加強供配電系統基礎管理和技術管理,以提高配電系統的可靠性,確保安全用電。
提高供配電系統可靠性措施可包括但不限於:加強內部輸配電系統設計規劃、規範建設和驗收標準、推廣數字化建設檔案交付,對重要場所及負荷採用高可靠供配電接入方案,備用電源的合理配置;淘汰落後設備、採用高效變壓器等電力新產品和自身故障率較低的先進設備;加強用電負荷管理,及時根據負荷特性調整改造配用電系統;利用泛在物聯網技術實時監測變配電設備、線路、開關的運行方式及電流、電壓、溫度、諧波、暫降、線損、負載率、無功等數據,嚴格運行管理和設備維護,加強供配電系統可靠性指標統計分析和故障預測等。
6.1.2用能設備設施可靠性
用能單位宜參考GB/T 23331、GB/T 19001、T/CAPE 10001等標準,以及全員設備保全(TPM)等相關規範,建立完善用能設備可靠性管理規範,並確保其貫徹執行。
提高用能設備可靠性措施可包括但不限於:完善避雷接地等用電設備工作環境、加強設備維護點檢等日常管理、開展用能設備運行狀態分析(如OEE)、實施設備能效評價(如電能轉換效率等)、規範設備啟停及低負荷運行條件,確保電力變壓器系統,以及照明、空調、電熱鍋爐、電機拖動負荷等耗電設備經濟運行,對輔助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等。
註:設備綜合效能(OEE)為評價設備管理水平的綜合性指標,由設備開動率(A)、設備性能率(P)、以及產品一次合格率(Q)等三個指標相乘而得,是全員設備保全(TPM)和精益管理的基礎指標。
6.1.3 電能質量
用能單位宜按照GB/T 12325、GB/T 12326、GB/T 14549、GB/T 15543、GB/T 15545、GB/T 15945、GB/T 18481、GB/T 19862、GB/T 30137、DL/T 1198、DL/T 1227等相關規範,對自身供配用電系統進行電能質量檢測和治理。
常規的電能質量管理措施包括:評價典型電能質量干擾源、採取措施改善電能質量,提升供配電系統可靠性、提高設備運行效率、減少因配電系統異常而帶來的「非計劃停機」。
對電能質量的持續監測可包括:電網電壓波動與閃變、電壓不平衡、電流不平衡、諧波分析和越限監視、電壓暫升、電壓暫降與短時中斷、電壓瞬變、頻率偏差、暫時過電壓和瞬態過電壓等。
使用變頻器等非線性/衝擊性負荷的用能單位還應採取措施對由其所引起的電能質量問題加以抑制。
6.2 節約用電
6.2.1 節電方式
用能單位宜遵循「先管理、優工藝、再改造」的順序開展節約用電,首先強化配用電制度與現場管理,減少浪費損失、控制波動與不穩定,再尋求工藝優化、消除工序或系統間不協同等影響因素,在系統診斷的基礎上,採取技術合理、經濟可行的路線,實施技術改造。
6.2.2 管理節電
用能單位宜建立制度措施對配用電設備和相關人員進行科學管理,以實現電力、電量及成本節約。用能單位宜設置能源管理崗位,聘任專業電能管理人員,建立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體系,並與相關管理系統(ERP/MES/APS/SCM等)有機融合,從能源管理轉向能源價值管理,實現能源流-業務流-價值流的高效轉化。以系統化管理思維,從單點轉向全面、從部門轉向全員的全面節能意識,持續改進電能績效。
管理節電措施可包括:落實責任制度、建立電能標準體系,開展電能數據庫建設、強化數據分析、實施電耗目標管理,優化電力計費繳費方式、採用移峰填谷、容量改需量、電平衡測試、能源審計、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等。
管理節電措施宜與技術節電相配合,以實現系統化改善並鞏固所取得成果。節能措施實施後宜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評估效果,出具評價報告。
6.2.3 技術節電
用能單位宜根據自身特點、配用電設備容量和工藝運行要求等,採取技術措施、通過技術進步來實現電能節約。
技術節電措施主要指通過提高電能利用效率節約用電量和電力負荷的產品(技術),包括無功補償、諧波治理、高效裝置、能效管理、餘熱余壓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分布式發電、熱泵空調等。
6.3 電力需求響應
6.3.1 負荷管理
用能單位宜根據區域變電台站負荷曲線,結合政府和電網公司的電力安全應急管理要求,制訂並執行負荷控制方案,協同生產計劃與能源使用,實現錯峰用電、移峰填谷等。
具體可在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支持下,加強電能電量管理,採取負荷預測、用電規劃與電費預算等措施,利用峰谷電價差、可再生電能消納等激勵措施結合電力市場規則,合理配置用電負荷,節約電力電費。
6.3.2 需求響應
用能單位宜根據自身條件,建立完善內部需求響應制度及實施方案,改變用電方式、調整用電負荷,自主決策參與電力需求響應。
用能單位可在電力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的指導下,參與單邊市場競價、簽訂需求響應協議,按要求啟動並執行需求響應。
用能單位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應滿足GB/T 32672中對用能單位參與者的要求,接收電力需求響應項目信息,按照約定執行需求響應計劃,並具有監測、記錄、執行、驗證等功能。
在年度工作計劃結束後,用能單位按照合約獲取參與需求響應的補償或獎勵費用。
註:具備條件的用能單位可參與提供輔助服務,執行輔助服務價格,獲得相應收益。
6.3.3 有序用電
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能單位宜在電網企業或電能服務機構支持下,利用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的負荷管理功能等技術手段,落實內部負荷控制方案,加強電能管理、合理做好日用電平衡工作,按有序用電方案要求採取相應措施,並獲取相應補貼、執行可中斷負荷電價或高可靠性電價等收益。
用能單位如涉及有序用電方案,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應滿足GB/T 32672中相關要求,接入上級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接收有序用電指令信息,執行有序用電方案,及時反饋合理需求以減少限電損失,並具有監測、記錄、執行、驗證等功能。
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用能單位應具備完善的負荷管理設施、負控裝置和用戶側開關設備。
註:有序用電方案涉及的儲能設備和非工業用能單位的中央空調宜具備單獨控制條件。
6.4 綠色用電
6.4.1 可再生能源生產
用能單位可在其所管轄區域內合理建設分布式光伏、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所產生電力優先自發自用,餘量上網。
6.4.2 可再生能源消納
用能單位可通過調整用電計劃和用電方式,或配置儲能設備,參與可再生能源消納,降低用電成本。
6.5 環保用電
6.5.1用電環保
用能單位應加強對用電用能設備的環境管理,控制「水、氣、聲、渣」等環境影響因素,實現達標排放、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用能單位宜積極利用可再生能源,促進能源消費清潔化,推進能源綠色轉型與溫室氣體減排。
6.5.2 電能替代
用能單位可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基礎上,統籌能源效率、成本和排放物等指標,科學組織,使用電能替代燃煤、燃油、燃氣等化石能源,實現能源結構調整、促進節能減排。
6.6智能用電
6.6.1電力智能化運維
用能單位可在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或能源管控中心等智能化用電系統的支持下,協同配用電網、虛擬電廠、分布式發電、智能微網、儲能,以及電動汽車等資源,合理參與需求響應、電力交易、大數據處理、雲平台、智慧城市等行動,實現電力系統智能化運維,促進智能製造升級。
6.6.2 智能分析與策略管理
用能單位宜充分利用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等智能化用電系統的數據分析能力,實現對電能等能源介質從供應、分配輸送、利用、余能回收或外供等「能源流」的智能化管理,並與智能製造系統(「製造流」)、財務運維系統(「價值流」),以及設備維護管理(「設備狀態」)等協同,實現電能數據的精準管理;並以此對電力市場電能品種價格時段等信息,以及碳交易等新型價值資源進行集成,實現能源相關資源資產的策略管理。
6.6.3電能供需耦合
用能單位宜提高電能信息化管理水平,參與「源—網—荷—儲」一體化智能調節,通過智能電網和能源互聯網等平台,逐步並擴大電力需求側和供給側的雙向互動,實現電能供需耦合。
實踐電能供需耦合的具體措施可包括:調整用電結構、擴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輔以儲能技術、協調分布式供能(電)系統與集中式電力系統(大電網),優化最大需量計劃管理(即「契約用電負荷/合約用電」),與分散式冷、熱、電、氣等多樣化需求耦合,實現能源的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經濟、便捷利用。
註:隨着能源技術革命和體製革命推進的不斷深入,電力供給側和需求側將在智能電網和能源互聯網平台上逐步擴大供需耦合範圍,供需耦合既是智能電網和能源互聯網內在發展的目的和表現形式,也是構建現代化能源體系的必然結果。
7 工作評價
7.1 自評價
7.1.1日常監督
用能單位宜制定和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關鍵特性的測量計劃,對其用電系統中的關鍵特性進行定期監視、測量和分析,確保上述數據是準確、可重現的,並保留相應記錄。
測量方式可使用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或能源管控系統相應模塊,也可根據管理要求自行確定。
若發現重大偏差,應評估其影響並採取應對措施。
注1:宜依據GB/T 13462、GB/T 12497、GB/T 13466、GB/T 13469、GB/T 13470、GB/T 17981、GB/T 19065、GB/T 27883、GB/T 29455、DL/T 985等標準,對配用電系統的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評價;
注2:宜確定並使用統計分析技術,對各項指標進行對比及可視化展示;
注3:可採用多層次、多維度內外對標,不斷比對最佳實踐數據,尋找差距、挖掘改善潛力。
7.1.2 定期評價
用能單位可按照GB/T 15316、GB/T 31960、GB/T 32127等標準,參考DL/T 1330、DB11/T 1213、Q/GDW 11040等規範性文件要求,建立評價方法,按所確定的周期頻次,評價用能單位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開展的適宜性與有效性。
可設立由電力主管領導負責,包括技術服務方、工程項目、設備動力、運營管理和質量管控等專業技術人員在內的自評價小組,並指定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按所確定的方法進行自我評價,通過全面診斷尋求改進機會,進行必要的綜合治理。
自評價結果可用於用能單位自我改進,也可作為開展第三方評價或申報示範項目的參考信息。
註:可借鑑卓越績效模式,評價自身電力需求側管理開展的成熟程度,並進行內部水平對比或縱向歷史數據分析。
7.2 第三方評價
用能單位可先開展自評價,在取得階段性成效後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照《工業企業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評價辦法(試行)》(工信部運行〔2015〕97號)等文件,評價其開展情況、取得成效、經驗特點,以及差距不足、結論建議等,獲得相應評價結果。
第三方評價結果可作為申報全國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示範企業的資料證明,通過第三方評價達到「A級」的企業可優先被推薦為示範企業;達到「AA級」及以上的企業,可直接作為示範企業。
如申請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獎勵資金或補貼,需第三方核證;如果參加需求響應(DR)項目,由規定的負控關口平台或指定平台提供權威數據進行核算。
註:宜將評價結果與同類或相近類型用能單位數據作對標分析。
8 持續改進
8.1 確定改進目標
用能單位宜持續改進電力需求側管理系統,提升其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規範性。
用能單位可根據自評價或第三方評價結果,對比相關規範或最佳實踐標杆,尋找差距、識別改進方向,確定改進目標。
註:改進目標宜關注提高需求側管理績效、節約電能成本、提高電能利用效率和單位電能產出率,實現更精準化電能管理。
8.2 制定優化方案
用能單位宜制定行動措施和優化方案,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目標達成。
8.3 跟蹤改進過程
用能單位宜確定項目管理規範和責任要求,及時跟蹤改進過程,避免偏離目標結果。
8.4 納入制度規範
用能單位宜及時鞏固改進成果,將其納入管理規範或作業標準,以實現持續改進。
9 激勵措施
9.1 示範申報
用能單位如擬申報全國工業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示範企業或園區,可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文件要求,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或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申報。
如獲推薦,可參與示範經驗宣傳推廣,並可適時申請智能製造、綠色製造重大工程、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等政策支持。
9.2 其他激勵
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用能單位,鼓勵申請政府財政獎勵、費用補償、可中斷負荷電價和高可靠性電價、輔助服務費用、重點能耗企業監測補償、節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等政策支持,支持優先參與直供電試點及電力市場交易,並給予媒體宣傳、榮譽證書等相關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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