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廳安全〔2018〕77號
2018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

生產和銷售企業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廳安全〔2018〕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

現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6日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以下簡稱民爆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爆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適用本辦法。從業人員主要包括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民爆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指導考核題庫建設、培訓教材編制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民爆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相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民爆企業提供安全生產培訓服務,促進民爆企業提高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水平。

第四條 民爆企業是安全生產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民爆企業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章  安全生產培訓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民爆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明確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

第七條 民爆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民爆行業相關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八條  民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員工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民爆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

第九條 民爆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檔案應保存3年以上。

民爆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四)課程講義;

(五)員工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章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培訓及考核

第十條 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民爆企業(含生產分廠和生產場點)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

民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分管安全、生產、技術、保衛等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十二條  民爆企業每年應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新法律法規、新標準、新規程,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生產培訓。

第十三條  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的法規、規章、標準、規劃等;

(二)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安全技術基礎知識;

(四)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及基本方法;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民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的法規、規章、標準;

(二)民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安全生產專業知識、職業衛生知識等;

(四)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險源的識別與管理,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與實施,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及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五條  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持續保持相應水平和能力。

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30日內,向當地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並提交其任職文件和工作經歷等相關材料。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接到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申請及材料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相應的考試。

第十六條 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應相對固定考核地點,採用計算機或筆試等方式進行,試題從考核題庫隨機抽取,考核滿分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為合格。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自考核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十七條  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後,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布考核結果10個工作日內向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頒發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考核合格證明有效期3年。考核合格證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制式,在民爆行業內有效。

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不合格的,3個月內可以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函告其所在企業調整其工作崗位,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四章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及考核

第十八條  其他從業人員是指民爆企業除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在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臨時聘用人員、派遣的勞動者和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實習學生等。

民爆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民爆企業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參照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保證其他從業人員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必要的知識和技能。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二十條 民爆企業的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的法規、規章、標準;

(二) 民爆企業其他從業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三) 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四) 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五) 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環境及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

(六) 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有關內容;

(七) 本崗位安全職責,安全生產操作要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隱患的發現與消除;

(八) 有關事故案例;

(九)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其他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含半年)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生產培訓。

民爆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爆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明的發放情況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爆企業下列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情況;

(二)安全生產培訓經費保障情況,支付學員培訓期間工資和必要費用情況;

(三)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檔案情況;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情況;

(五)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離崗、轉崗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情況;

(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情況。

第二十四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應對民爆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現場隨機抽考制度。現場隨機抽考辦法由各省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民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民爆企業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對民爆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不得收費,應當將組織考核費用、證書工本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範圍。

第二十八條 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7年3月26日頒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規定》(科工安〔2007〕85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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