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條例

工人考核條例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0年6月23日
(1990年6月23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7月12日勞動部令第1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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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行政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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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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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現和生產工作成績,鑑定實際技術業務水平,調動工人生產勞動和學習政治、技術業務的積極性,全面提高工人隊伍素質,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第三條 國家實行工人考核制度。對工人的考核應當與使用相結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

第四條 工人考核工作應從實際出發,統籌安排,嚴格標準,保證質量。

第二章 考核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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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人考核分為錄用考核、轉正定級考核、上崗轉崗考核、本等級考核、升級考核,以及技師、高級技師(以下統稱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從社會招收錄用新工人,包括錄用技工學校、職業學校、職業高中的畢業生,以及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各種就業訓練班結業的學生,須經工人考核組織的錄用考核,方能擇優錄用。

第七條 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時,須經轉正定級考核。經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或者《崗位合格證書》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之後,方能上生產工作崗位獨立操作,並根據其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實際技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資等級。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調換其他工作。學徒、見習、試用期各方面表現優秀的,可以提前進行轉正定級考核。

第八條 工人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進設備時,應經過技術業務培訓和上崗轉崗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在精密稀有設備上工作和從事特種作業的工人,離開生產工作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崗位,應有一定的熟悉期,期滿經技術業務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並按考核成績,重新確定技術等級。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根據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工作需要,對本單位的工人定期進行本等級的技術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應降低其技術等級或者調換工作崗位,重新確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十條 工人經本等級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請參加升級考核。升級考核一般二至三年進行一次。有特殊貢獻者經班組推薦和工人考核組織批准,可以提前參加升級考核或者越級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作為使用和調整工資的依據。

第十一條 優秀的高級技術工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有突出貢獻的技師,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考評合格,分別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作為應聘職務的憑證。

第三章 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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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工人考核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

第十三條 工人思想政治表現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勞動態度等方面。

第十四條 工人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和質量,解決生產工作中技術業務問題的成果,傳授技術、經驗的成績以及安全生產的情況等方面。

第十五條 工人技術業務水平的考核,主要是按照現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或者《崗位規範》進行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核。

工人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章 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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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工人思想政治表現的考核,在加強班組日常管理的基礎上,定期進行。

工人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在加強班組日常管理的基礎上,可以採用定量為主、定性為輔的方法,明確評分標準,定期進行。

第十七條 工人技術業務理論考核以筆試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結合生產或者作業項目分期分批進行,也可以選擇典型工件或作業項目專門組織進行。技術業務水平考核評定採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合格。

第十八條 工人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三項考核成績均合格的,即為考核合格。

第五章 考核組織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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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全國工人考核工作由勞動部綜合管理,並負責制定有關規定,指導協調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勞動工資機構,制定實施辦法,分別負責綜合管理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本地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勞動工資機構會同本部門的有關業務機構,分別成立工人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成不同專業(工種)的考核組織,負責具體考核工作。各專業工種的考核組織成員中,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高級技術工人。

第二十三條 《技師合格證書》,地方所屬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核發;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由其主管部門的勞動工資機構核發。

《技術等級證書》的核發辦法,地方所屬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由其主管部門的勞動工資機構規定。

企業內部的《崗位合格證書》的核發辦法,由企業自行規定,但企業主管部門有統一規定的,應當按照統一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技師合格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製。

《技術等級證書》由勞動部統一規定式樣。

《崗位合格證書》的式樣,企業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辦;企業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企業自行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式樣、印製和核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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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招收錄用新工人的,當地勞動部門不予辦理招收錄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人考核組織成員,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人考核、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人事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技師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核發辦法和規定,濫發上述證書的,除應當宣布其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其中通過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應當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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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集體所有制和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部會同勞動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勞動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一九八三年發布的《工人技術考核暫行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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