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關於查處投機倒把案件的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
關於查處投機倒把案件的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

工商總字[1980]第8號
1980年1月25日
發布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

  為了有效地保衛社會主義公有制,打擊資本主義勢力,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共同加強對投機倒把活動的鬥爭。在查處投機倒把案件中,應當互相配合,密切協作。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1978]187號文件的精神,現將查處投機倒把案件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投機倒把案件,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處理,但情節嚴重和重大投機倒把案件需要偵查的,交由公安機關辦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投機倒把分子進行反革命活動,或者犯有搶劫和重大盜竊、詐騙等罪行需要進行偵查的,也應及時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處理。

  由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內部發現和審查的投機倒把案件,要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追回的非法所得,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國庫。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的投機倒把案件,根據查清的事實和取得的證據,認為符合《逮捕拘留條例》第三條和第六條的規定,需要對投機倒把分子進行拘留、逮捕或搜查時,必須依法辦理。

  需要拘留的,由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審核,經縣(區)公安局局長批准,開具拘留證,由公安機關執行扣留。拘留期間的審查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

  需要逮捕的,由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審核,經縣(區)公安局局長同意,由公安機關報檢察院批准後執行逮捕。公安機關對逮捕的人犯進行預審期間,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介紹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

  需要搜查的,必須按《逮捕拘留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由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審核,經縣(區)公安局局長同意,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投機倒把人員交代出來的家存或者寄存的違法物品和現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人會同必要的見證人,去現場着其自行取出。

  三、對於掌握了一定投機倒把罪證或者重大投機倒把嫌疑的流竄犯罪分子,需要深入查清問題的,由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審核,經縣(區)公安局局長同意,交由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檢查處理投機倒把案件中,要嚴格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認真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對於無理取鬧,抗拒檢查處理,衝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圍攻、辱罵、毆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和檢舉人的違法分子,公安機關要嚴肅對待,認真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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