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布2018年市場監管部門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典型案例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布2018年市場監管部門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典型案例的公告
2018年12月29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發布2018年市場監管部門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典型案例的公告

2018年,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十九大會議精神,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積極開展打破行政性壟斷工作,通過行政建議、行政指導等方式,促使行政機關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現對2018年各地查處的16起典型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北京市糾正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8年2月,根據有關線索,北京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對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負責房山區天然氣工程建設、管理和經營等工作,承擔着房山區燃氣行業管理職能。該中心在開展燃氣項目報裝審批過程中,以直接委託、指定等形式,要求開發單位簽訂由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提供的制式合同,限定開發單位選擇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下屬企業從事施工建設。據調查,房山區內絕大部分燃氣工程都未執行招投標程序,直接由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下屬企業施工建設。前述行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開發單位的自主選擇權和其他具有資質施工企業的公平競爭權,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針對上述情況,北京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向房山區政府辦、區國資委、區城管委、區燃氣開發中心等相關部門通報了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事實,並提出立即全面糾正的建議。房山區燃氣開發中心積極配合執法調查,並實施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對行使區政府授權的燃氣行業管理職能時存在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予以主動糾正,於2018年4月通過網站對主動糾正情況予以公示。

案例二:山西省糾正晉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8年初,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晉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4年9月,晉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晉中市城區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有關事宜,形成《晉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專題會議紀要》([2014]33號),指定山西恆龍施工圖審查有限公司負責該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此外,晉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大廳在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設置了施工圖審查備案條件,限制了外地施工圖審查機構與本地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公平競爭。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向晉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指出了上述問題,此後,晉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於2018年4月分別發布《晉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關於撤銷山西恆龍施工圖審查有限公司承攬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施工圖審查業務的通知》(市建函[2018]99號)和《晉中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關於調整施工圖審查備案辦理時限的通知》(市建函[2018]119號)。

案例三:上海市糾正上海市商務委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7年11月,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上海市商務委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7年1月,上海市商務委發布的《上海市商務委關於開展2016年度典當行年審工作的通知》直接指定了負責年審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該行為限制了會計師事務所在典當行年審市場的競爭,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在調查過程中,上海市商務委認識到上述做法與《反壟斷法》的相關要求不符,主動提出整改方案。2018年1月,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約談上海市商務委,同意上海市商務委提出的整改方案。2018年1月,上海市商務委在其官網發布了糾正限制競爭行為的有關信息。

案例四:江蘇省糾正蘇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7年12月,根據舉報,原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蘇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7年2月,蘇州市交通運輸局下發《關於同意2017年蘇州市駕駛人培訓市場發展計劃的批覆》(蘇交[2017]22號),同意蘇州市運輸管理處「2017年蘇州市駕駛人培訓市場發展計劃」,明確「2017年共新增C1(C2)教學車輛400輛,其中市區(含吳中、相城)60輛、吳江區60輛、崑山市80輛、太倉市60輛、常熟市60輛、張家港市80輛。新增車輛額度全部採用『智慧駕培』模式,並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公開擇優投放。」2月14日,蘇州市運輸管理處下發《關於實施2017年蘇州市駕駛人培訓市場發展計劃的通知》(蘇運字[2017]7號),要求新增車輛額度全部採用「智慧駕培」模式,並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公開擇優投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對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第四十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培訓申請,「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蘇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未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在駕駛培訓市場管理中通過招投標方式增設准入條件,提高駕駛培訓市場准入門檻,其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原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8年1月向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建議其責令蘇州市交通運輸局改正上述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並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目前,蘇州市人民政府已要求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全面開放駕培市場,不得增設任何額外條件。同時,下發《關於做好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營許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執行。

案例五:安徽省糾正六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7年12月,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處有關案件中發現,六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六安市安監局)存在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隨即進行調查。

經查,六安市安監局委託六安市政府採購中心發布「六安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項目競爭性談判採購公告」,其中規定:本保險項目共涉及18個行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全市市場劃分為5個區域,確定5家財產保險公司作為中標單位。之後,六安市安監局通過競爭性談判確認5家財產保險公司為候選人,並按前述規定,明確了每家公司的承保區域,同時與5家公司約定了「五統一」,即統一保險責任、統一保險費率、統一保險金額、統一理賠標準、統一浮動機制;5家公司如未執行「五統一」,或超出劃分的承保區域向投保企業收取保費,一經發現,取消其承保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六安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標活動。各縣(區)安監局根據六安市政府和市安監局相關文件要求,分別以縣政府辦公室或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制定下發或轉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確定了實施範圍、承保單位、工作措施、參保方式、工作要求等內容,並將實施範圍內企業是否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安全生產許可的重要條件進行審查,將是否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納入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依法檢查相關高危行業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對未按規定參保的企業依法處理。

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六安市安監局及所轄縣(區)安監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於2018年11月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建議其責令涉案機關糾正違法行為,汲取教訓,認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相關制度與規定,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現六安市安監局已終止與5家財產保險公司的合同。

案例六:江西省糾正新建區「營改增」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行政性壟斷行為

根據群眾舉報,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新建區「營改增」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7年7月1日,新建區「營改增」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稅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一是有關部門要從提升資質、人才引進、項目融資、財政政策、市場准入等各方面給予政策扶持,促進本地建築企業做大做強。二是積極引導外地建築企業到新建區登記設立獨立法人機構,暫時不能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先設立分支機構。三是對區外施工企業(包括分包企業及關聯企業),由項目業主督促其在新建區註冊成立分公司,並簽訂補充協議,在新建區金融機構開設賬戶,明確今後工程款和稅收全部通過分公司結算申報。四是對今後開工實施的新項目,由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在項目招投標公告(包括招標文件)中明確,區外中標企業(包括施工、服務性企業)於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必須在新建區註冊成立項目管理和資金結算的分公司;直接發包的項目,區外企業(包括施工、服務性企業)必須先在新建區註冊成立項目管理和資金結算的分公司,再對直接發包告知書進行備案;區外企業分公司必須在新建區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統一辦理工程項目資金結算和稅收申報。五是項目業主(建設)單位負責在招投標公告(包括招標文件)中明確並督促落實上述政策措施。」,通過增加登記註冊要求限制了域外有關企業參與域內相關工程業務招投標的競爭,不利於促進相關市場充分競爭。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完成調查後,向新建區「營改增」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反饋了相關情況,並介紹了《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政策。新建區「營改增」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承認情況屬實,承諾立即糾正有關違法行為,刪除相關政策中有關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2018年1月24日,新建區「營改增」工作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印發通知,正式廢止此前《關於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稅有關工作的通知》,並在新建區人民政府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案例七:江西省糾正宜春市鹽務局、鷹潭市鹽務局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7年,根據舉報,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宜春市鹽務局、鷹潭市鹽務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8年1月,宜春市鹽務局、鷹潭市鹽務局分別向轄區內各食鹽零售店發布《告知書》,要求所有經營食鹽的商戶要嚴格執行《食鹽專營辦法》,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否則予以行政處罰,並具體公布了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另據調查了解,中鹽江西鹽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中鹽」)具備在宜春、鷹潭2市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資格,但宜春市鹽務局、鷹潭市鹽務局在《告知書》中公布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名單中不包含江西中鹽,並對從江西中鹽購進食鹽的零售單位進行了行政處罰。宜春市鹽務局、鷹潭市鹽務局向有關食鹽零售店公布不全面的市場准入名單,並對從江西中鹽購進食鹽的零售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完成調查後,向宜春市鹽務局和鷹潭市鹽務局反饋了相關情況,並介紹了《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政策。兩市鹽務局均承認情況屬實,承諾立即糾正有關違法行為。2018年4月,宜春市鹽務局、鷹潭市鹽務局分別在《宜春新聞網》和《江南都市報》上發布公告,明確2018年1月發布《告知書》中食鹽批發企業名單不全面,應以省工信委公布的為準。

案例八:山東省糾正臨沂市莒南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8年6月,根據舉報,原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臨沂市莒南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臨沂市莒南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防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的腐敗行為為由,利用行政權力,強制要求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招標人須採用資源交易系統自動抽取方式選聘招標代理機構,並印發了有關文件。該做法剝奪了招標人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權利,限制了招標代理機構之間的合法競爭,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18年7月下旬,原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約談了莒南縣人民政府和莒南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並指出莒南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相關文件存在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問題。莒南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承諾對相關文件進行修改。2018年9月,莒南縣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向原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關於相關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表示其已經對相關文件條款進行了修正,並報縣政府批准印發。

案例九:山東省糾正濟南市建委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8年1月,原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濟南市建委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為貫徹濟南市政府《關於全面推進綠色建築發展的實施意見》(濟政發〔2013〕17號),濟南市建委於2014年印發《濟南市高層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含節能替代產品)設計、施工規範要點》(濟建科字〔2014〕22號),其中規定:「高層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產品(含節能替代產品)應嚴格堅持質量標準,適合高層建築的特點和需要,原則上從推薦入圍企業和業績、信譽良好的企業產品中選取。」之後,濟南市建委委託濟南市太陽能協會(現更名為「濟南綠色建築協會」)向社會公開徵集高層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產品及節能替代產品,並據此分三批確定24家企業的產品為濟南市高層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推薦產品。2015年7月,濟南太陽能協會聯合相關企業召開高層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價格倡議會,共同確認和簽署了協議價倡議書。2016年4月,濟南市建委印發《關於高層建築光熱產品(平板型太陽能熱水器)低價競爭情況的通報》(濟建科字〔2016〕6號),對部分公司以低於協議價進行競標的行為做出處理。2016年8月,濟南市建委印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層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含節能替代產品)應用管理的通知》(濟建科字〔2016〕15號),其中規定:「嚴禁低價操作。高層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產品必須有嚴格的質量服務保證,不得低價操作造成質量隱患,降低服務標準,損害用戶利益,擾亂市場。……市太陽能行業協會聯合所有具備高層建築太陽能應用資格的太陽能企業共同確認和簽署了協議價倡議書,必須嚴格遵守。擅自降低協議價的項目視為存在質量服務隱患處置。」

濟南市建委作為主管建設的行政機關,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下發文件的方式限制相關太陽能企業在濟南高層建築領域的公平競爭,其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2018年1月,濟南市建委向原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關於濟南市高層建築太陽能產品市場公平競爭情況的復函》,表示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2018年2月,濟南市建委在其網站向社會公布了《[[關於印發<濟南市新建高層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宣布廢止了上述三個文件。

案例十:河南省糾正封丘縣人民政府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8年6月,根據舉報,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封丘縣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6年底,封丘縣人民政府和華潤河南醫藥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約定封丘縣人民政府支持華潤河南醫藥有限公司在封丘縣各級醫療機構開展藥品、耗材配送工作,並協調解決華潤河南醫藥有限公司與當地經營企業的併購問題。2017年底,作為縣政府協調併購的參與方——河南中諾醫藥有限公司向縣政府遞交了《關於在全縣公立醫院試行藥品統一配送的請示報告》,請求封丘縣人民政府按照與華潤河南醫藥籤訂的戰略合作協議中的責任和義務,儘快制定出台公立醫院藥品、醫療器械統一配送工作實施方案。2018年5月,封丘縣人民政府召開縣長辦公會,會後印發了《封丘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紀要》,其中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為履行封丘縣人民政府與華潤河南醫藥有限公司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縣政府原則同意河南省中諾醫藥有限公司作為全縣藥物、醫療器械、耗材轉配送的主體企業,負責全縣藥物、醫療器械、耗材的轉配送工作,並由該企業開票實施。二是衛生部門要將會議精神傳達到全縣所有公立醫院、各鄉鎮衛生院以及村醫衛生室,並對各單位落實藥物統一配送工作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進行跟蹤指導。監察部門要提前介入,對私自採藥,違規套取新農合資金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三是所有在封丘縣中標的基本藥物配送企業須經縣藥業有限公司轉配送,並在本紀要下發後簽訂轉配送協議;如中標企業不簽訂轉配送協議,取消在封丘縣的配送資格。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在調查過程中,封丘縣人民政府認識到其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積極配合調查工作,並及時報送了《封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對中諾醫藥有限公司限制性競爭的整改報告》(封政辦〔2018〕83號)和《封丘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紀要》(〔2018〕25號),決定撤銷涉嫌違法的會議紀要,消除限制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社會後果,規範行政行為。

案例十一: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糾正天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8年8月,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天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7年5月,天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天門市政務公開網上發布《關於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分賬管理的公告》,規定從2017年5月10日起,為預防和解決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全市工程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分賬管理,要求「施工企業在指定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整改建議後,天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識到上述做法與《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及時更改了公告中的有關內容,並於2018年8月向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了整改報告。

案例十二:湖南省糾正部分市州經信部門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7年3月,根據舉報,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省內部分市州經信部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湖南省內大部分市州經信部門就開展電網非統調電源發電數據採集工作製發的文件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但缺失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環節,其中株洲、邵陽、常德、懷化、張家界、婁底、郴州、益陽等市州經信部門製發的文件要求各電站統一設備生產廠商和型號、分區域進行、限定供應商數量等內容。在調查過程中,株洲市經信委和邵陽市經信委分別廢止了其下發的有關文件。

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相關市州經信部門要求各電站統一設備生產廠商和型號、分區域進行、限定供應商數量等,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同時,也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2018年3月,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出建議函,建議其責成有關市州經信部門對所發相應文件進行公平競爭補審,對存在違反審查標準的內容進行調整。目前,各市州經信部門均已撤銷或廢止相關文件。

案例十三:廣東省糾正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7年,根據投訴舉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0年10月,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發《[[關於審定轉發<中山市燃氣行業行業自律一規二則>的請示]]》(中建函〔2010〕5號),批准中山市燃氣協會起草上報的行業自律準則,其內容含有實施分割瓶裝燃氣銷售市場,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和瓶裝氣供應站的管控,排除、限制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並通過強制燃氣經營企業和瓶裝氣供應站加入行業協會、收取違約保證金等方式保障實施的內容。2016年5月,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的市燃氣管理辦公室發布《關於做好燃氣器具產品通氣事宜的通知》,通過規定燃氣器具備案制設置了不合理的市場准入條件,造成市場准入障礙,限制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並增加了企業生產經營成本,造成市場競爭不充分,同品牌同型號的燃氣器具產品與相鄰城市比較價格畸高,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商品在地區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在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後,於2018年6月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建議其責令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其下級單位中山市燃氣管理辦公室深刻認識並改正相關違法行為。中山市燃氣管理辦公室取消了《關於做好燃氣器具產品通氣事宜的通知》,並制定了《[[關於同意取消<中山市燃氣行業行業自律一規二則>的函]]》,同意市燃氣協會發文取消行業自律規定。

案例十四:四川省糾正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政府行政性壟斷行為

根據舉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西充縣人民政府於2016年1月發布了《西充縣公立性醫療衛生機構藥房託管暨藥品集中配送招商公告》,明確西充縣公立性醫療機構藥房託管暨藥品集中配送公開招商,由西充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2016年3月,西充縣人民政府與成都西部醫藥經營有限公司簽訂《西充縣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房託管、藥品統一配送協議書》。2016年4月,西充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西充縣公立性醫療衛生機構藥房託管藥品統一配送實施方案》。2016年5月起,西充縣各公立性醫療衛生機構與成都西部醫藥經營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南充市太極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藥房託管藥品統一配送協議書》。2016年11月,西充縣召開全縣公立性醫療衛生機構藥房託管藥品統一配送推進會,正式啟動實施該項工作,至今僅實施了全縣公立性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統一配送,未實際開展藥房託管等相關工作。

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政府的上述行為排除和限制了西充縣藥品託管、藥品配送市場的競爭,剝奪了縣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選擇藥品配送企業的自主權,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2018年6月,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出行政建議書,建議其責令西充縣人民政府改正相關行為。目前,南充市西充縣人民政府已廢止相關協議。

案例十五:陝西省糾正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8年,根據舉報,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西安市國土資源局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7年5月不動產登記體制改革後,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為規範全市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於2018年1月向該局各分局、各縣國土資源局和該局事業單位下發《[[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印發<西安市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市國土發〔2018〕36號),其中規定:在過渡期內,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由現有土地、房屋等各類不動產權籍調查機構承擔,繼續保持我市現有調查機構和管理體制不變,即城六區和開發區主要由西安地籍不動產勘察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和西安市房產測量事務所兩家單位承擔權籍調查工作;五區二縣由所在區縣不動產權籍調查中心確認的調查機構承擔。過渡期暫定為3至5年。

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的上述規定剝奪了委託土地測繪、房產測繪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排除和限制了具備不動產測繪資質機構在土地測繪、房產測繪市場的相互競爭,其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2018年4月,陝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出行政建議書,建議其責令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糾正相關行為,督促整改,優化營商壞境,切實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案例十六:甘肅省糾正慶陽市西峰區政府行政性壟斷行為

2017年12月,根據舉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慶陽市西峰區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2017年10月30日,慶陽市西峰區政府印發了《慶陽市西峰城區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區政府發[2017]261號),賦予了供熱企業「提出改造方案」、「委託」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以及熱用戶不購置安裝與供熱企業監控系統相匹配的遠程監控及溫度調控設備,供熱可以「停止供暖」的權利,構成限定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2018年4月,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慶陽市人民政府發出行政建議書,建議其責令慶陽市西峰區政府改正相關行為:一是依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已發布的《辦法》立即公開停止執行,在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後重新發布;二是糾正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建議書發出後,慶陽市政府責成西峰區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和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建議進行整改。西峰區政府於2018年4月17日廢止相關文件,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誡勉談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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