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通知
國市監信〔2019〕142號
2019年7月9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通知

國市監信〔2019〕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是國家級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公示平台,是企業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級政府部門實施信用監管的重要工作平台。為充分發揮公示系統支撐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推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營商環境優化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性作用,更好釋放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信用紅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現就進一步優化公示系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公示系統內容

(一)依法公示涉企信息。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國辦函〔2016〕74號)要求,發揮市場監管部門牽頭作用,按照「誰產生、誰公示、誰負責」原則,依照政府部門涉企信息資源目錄、數據標準,加快實現各級各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做好各類業務系統與公示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對接,在註冊登記備案、資質審核管理、日常監管執法、提供公共服務等工作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以註冊登記准入審批、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點領域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管理、侵權假冒治理、公平競爭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標準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為重點,將企業登記註冊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商標註冊、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及各類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全部記於企業名下並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形成全面覆蓋市場監管各業務條線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

(二)有序公示存量信息。加強對涉企信息存量數據的梳理清洗,明確時間節點,明晰公示規則,實現登記備案存量信息的有效公示,推動解決市場主體、政府部門、社會公眾間涉企信息不對稱問題。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企業的變更信息及此前已註銷企業的信息,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已吊銷的企業,登記機關應公示「名稱」「註冊號」「吊銷日期」並標註「已吊銷」。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司法協助、行政處罰等,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後設立的企業,登記機關應公示全量信息。 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設立的企業,登記機關應公示其認繳信息和實繳信息;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設立的,登記機關不公示其實繳信息和認繳信息;2015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後設立的,登記機關應公示其認繳信息。

二、強化應用支撐

(三)支撐改革措施落地。依託公示系統加快建設省級統一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台,實現各部門、各層級監管信息的互聯互通,滿足跨部門、跨層級隨機抽查檢查的公示需求。完善協同監管平台「雙告知」功能,優化涉及證照分離改革事項信息的推送、認領、反饋、查詢和統計,為寬進嚴管、放管結合和壓縮企業開辦時間、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供支撐。完善公示系統註銷和簡易註銷等功能模塊,滿足企業自主公示承諾、在線提起異議、破產重整狀態提示等應用需求,暢通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有效解決「註銷難」「退出難」問題。部署應用電子營業執照登錄認證等功能模塊,夯實電子營業執照在公共服務領域規模使用的平台基礎。在信息公告欄目增加無證無照經營公示模塊,對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依法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告。

(四)提升利企便民水平。落實《外商投資法》要求,推進年報「多報合一」,便於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公示系統報送投資信息。加強與國家藥監局協調協作,做好疫苗企業年度質量報告與企業年報公示制度的銜接。強化公示系統及其協同監管平台在行政審批便利化中的服務功能,將其作為減證便民的信息共享交換渠道,推動實現凡是能通過公示系統及其協同監管平台獲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交相關書面證明,實現一次採集、部門共享、多方使用。優化營業執照遺失和作廢聲明工作程序,方便企業通過公示系統自助辦理和社會公眾檢索查詢,為企業節約時間與費用。強化企業年報填報提示功能,在具體填報事項中逐項內置填報說明,並針對部分企業反映的因手機號碼公示受到推銷騷擾的問題,對將手機號碼填報為聯繫電話的予以提醒。搭建企業自主公示告知承諾、信用承諾的模塊,將企業的各類自主承諾、執行標準自我聲明等記於名下並公示,推動構建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共治的監管新格局。

(五)形成聯合懲戒鏈條。嚴格企業全生命周期信用記錄的歸集公示和痕跡管理,通過「一體化數據平台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轉與記名系統」,及時將異地產生的涉企信息歸集至登記機關,實現企業失信信息的跨地域、跨部門有序流轉。強化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功能,有效歸集其他政府部門黑名單信息,實現與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的並聯公示。明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內企業註銷後的移出規則,在數據標準中增加「企業註銷,自動移出」的移出原因,鼓勵企業依法有序退出。加強對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統籌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通過數據接口等方式實現黑名單信息和懲戒結果實時共享、自動反饋。加強對上傳涉企信息數據的質量監測與勘誤校正,深化總局一體化數據平台與各省節點的協調配合,織牢織密信用約束全國「一張網」。

三、暢通訴求渠道

(六)加強諮詢服務。暢通電話諮詢服務,及時答覆網站留言,用最快的速度、最優的服務、最好的態度,提高公示系統諮詢服務的效率和質量,確保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得到回應。提供5×8小時人工諮詢服務,通過設立諮詢專崗、五級協同聯動等前後台結合的方式,優化服務流程,加強服務供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政務網站要開通留言服務功能,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解答群眾諮詢留言,緩解人工諮詢電話席位少、撥打難的問題。聚焦社會公眾查詢使用公示系統的堵點、難點、痛點,協調各相關業務條線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不斷提升群眾對公示系統的滿意度。

(七)做好異議處理。及時辦理「為政府網站找錯」留言,明確受理、轉辦、督辦、反饋等工作流程和具體要求,確保群眾留言事項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應。對社會公眾通過公示系統異議平台提出的異議,經異議平台自動分轉或市場監管總局人工送達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異議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異議處理條件的,應駁回其申請並說明理由;對符合異議處理條件的,應及時更正和反饋,並上報市場監管總局對賬銷號。

四、提高數據質量

(八)把好數據採集關。健全完善市場監管部門各類業務的數據元標準和數據規範,細化數據產生、歸集、記名、使用的具體要求。通過窗口服務、上門指導、監督檢查等,督促指導市場主體高質量做好年度報告公示和即時信息公示,提高市場主體年報公示和即時信息報送質量。推動建立涉企信息歸集質量考核機制,加強各部門涉企信息數據採集的源頭管理,提高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等信息報送質量,及時準確歸集涉企信息數據。

(九)把好數據比對關。加強重點環節審核,建立指標間勾稽關係的邏輯校驗模塊,強化對企業報送信息完整性與邏輯性的審核提示,減少各類數據缺漏和差錯。開展年報信息和即時公示信息抽查檢查,加強企業經營數據與稅務部門報稅信息、政府部門歸集公示涉企信息與企業即時公示信息的比對,對檢查中發現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照法規規章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

(十)把好數據安全關。完善數據安全管理規定,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加強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的保護,有效防範數據安全各類風險。遵循嚴格保護的原則,制定數據脫敏規則和泄密應急處置預案,切實防止因依法履職獲取的非公示信息失控失察。因玩忽職守導致出現數據安全事故,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泄露涉密隱私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做好組織實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優化公示系統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市場監管各業務條線,必須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推進。主要領導要親自謀劃部署,分管負責同志要抓緊抓好落實。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工作機構、信息化工作機構要具體協調推動,充分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十二)注重宣傳引導。要採取多種形式,綜合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自媒體等傳播媒介,大力宣傳公示系統利企便民各項措施與功能,讓廣大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充分享受改革便利和信用紅利。要堅持典型示範引領,鼓勵基層創新,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要加大對各級政府部門的宣傳培訓,提高依託公示系統及其協同監管平台履行監管職責的能力水平。

(十三)嚴格監督檢查。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優化公示系統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各項任務的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層層分解、層層抓實,並於2019年8月15日前報市場監管總局信用監管司。要主動擔當作為,嚴格督促檢查,嚴肅工作紀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優化公示系統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7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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