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在部分地區先行上線運行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在部分地區先行上線運行的通知
市監市〔2018〕34號
2018年7月25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

登記業務系統在部分地區先行上線運行的通知

市監市〔2018〕34號

北京市、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陝西省、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化、規範化、便利化,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55號)精神,市場監管總局開發建設了全國市場監管動產抵押登記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於5—7月在北京市、上海市、武漢市開展系統試點工作。根據試點反饋意見,目前系統流程設計基本合理、運行比較順暢、應用較為便捷,具備了在全國陸續推廣上線的基礎。為進一步做好工作銜接和系統應用推廣,市場監管總局決定自8月31日起在你局開展第一批系統上線運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政務服務」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拓展動產抵押登記網上辦理的廣度和深度,延長網上辦事鏈條,實現動產抵押登記在線申請、在線審核、在線公示、在線查詢一網通辦,加強政務信息資源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互聯互通和協同共享,切實解決企業群眾辦事「多跑腿」等問題。

(二)基本原則。

1.依法依規審查。應用系統辦理動產抵押登記,要嚴格遵守《物權法》規定,依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8號)的要求,由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登記、公示。

2.線上線下同效。使用系統進行登記是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更為便捷的方式,系統審核通過的《動產抵押登記書》等文書與現場辦理的具備同等效力。在應用系統的同時保留現場登記,當事人亦可選擇到登記機關現場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3.突出服務導向。以服務人民為中心,聚焦企業和群眾辦事的難點、政務服務的堵點和痛點,按照便利當事人、提高登記效率、降低登記成本的思路,加強業務指導和支持,充分調動縣級登記機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構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優質高效的網上政務服務體系。

二、主要內容

(一)做好工作銜接,推進系統應用。做好本系統與原有登記方式的銜接工作。系統上線後,新增登記(含線上、線下)一律從總局系統處理數據,原已登記信息的變更、註銷等依然通過原有登記方式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書》等文書均採用修訂後的格式(詳見附件)。

(二)熟練應用系統,及時審核登記。全面應用本系統,深入了解申請人網上填報——登記機關受理形式審查——審核通過予以登記(或審核不通過予以駁回)——公示相關信息的流程,認真回復申請人和社會公眾的諮詢,高效、快捷地處理登記申請。

(三)及時公示公開,確保方便查詢。為保障動產抵押登記信息歸集的完整性和查詢的便利性,系統上線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將通過本系統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通過系統辦理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自動歸集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再由各地歸集;通過現場辦理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登記機關應噹噹場錄入系統並公示,如有特殊情況,最遲不得超過登記後2個工作日。系統生成的動產抵押登記數據將定時下發,各地可按有關規定接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推進系統應用工作,明確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認真做好新舊系統的轉換工作;積極開展業務培訓,加強業務指導,幫助工作人員深入理解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化的重要意義,全面掌握相關規定、材料規範、操作流程,切實提高登記水平和服務能力。

(二)強化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做好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推進系統應用的良好氛圍。積極溝通協調,推動動產抵押登記電子數據在各有關部門間互通互認、共享應用,促使部門、企業等社會主體準確理解、適應動產抵押登記方式的變化。

(三)加強監測,及時報告。接此通知後,儘快明確你局具體負責人員作為系統管理員,並於10日內將負責人員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報送總局備案。積極了解系統運行使用情況及申請人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建立健全監測報告制度,及時向總局反饋系統應用過程中仍需改進的問題,以便進一步優化系統。如遇其他方面的問題,也請及時向總局匯報。

附件: 1.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動產抵押登記書

      3.動產抵押登記變更申請書

      4.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

      5.動產抵押登記註銷申請書

      6.動產抵押登記註銷書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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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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