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通知 市監食生〔2020〕15號 2020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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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加強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鹽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總局決定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企業應為鹽業主管部門已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以下簡稱《證書》),並具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和《證書》。申請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應當與《證書》保持一致。
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的「調味品」類別提出,類別編號為「0306」,名稱為「食鹽」。品種明細為:1. 食用鹽:普通食用鹽、低鈉食用鹽、風味食用鹽、特殊工藝食用鹽,並根據加碘情況在品種明細名稱後註明「加碘」或「未加碘」;2. 食品生產加工用鹽。
四、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許可申請後,應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認真組織開展審查,嚴格生產條件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的,應當組織開展現場核查。對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審查中已經按照食品生產許可條件審查的,可簡化許可審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五、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儘快提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適時組織審查並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許可證核發工作原則上於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
請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信息報總局食品生產司。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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