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變更後配方及標籤更替問題的答覆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變更後配方及標籤更替問題的答覆意見
國市監特食函〔2019〕167號
2019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

配方註冊變更後配方及標籤更替問題的答覆意見

國市監特食函〔2019〕167號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於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變更後新舊版標籤更替時限的請示》(滬市監特食〔2019〕132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前提下,為節約資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費,產品配方(含標籤)變更註冊批准後,申請人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產品配方和標籤更替。產品配方和標籤更替後,申請人應當停用原配方和標籤,並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產品配方和標籤更替前生產的產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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