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企注〔2018〕18號
2018年4月11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規範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

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企注〔2018〕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教育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20號)及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現就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以下分別簡稱民辦技工院校、民辦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辦技工院校、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名稱的行業表述應當與學校辦學所在地、類別、層次等相符合。其行業表述由專業特點或者辦學特色等加學校類別組成,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行業習慣可以不加專業特點或者辦學特色的除外。(見附件)

三、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號,但有投資關係或者經該學校授權,且使用該學校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學校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明確的,可以不經授權。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用作字號,但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四、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中央」「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在名稱中使用上述字樣的,應當是行業的限定語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其他企業未經民辦技工院校或民辦培訓機構審批機關審批,名稱中不得含有「技師學院」「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等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申請籌設或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技工院校或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並以核准名稱向民辦技工院校或民辦培訓機構審批機關報送審批。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舉辦者應向市場監管總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變更名稱的,適用前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就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預核准事宜徵求其審批機關的意見。審批機關應及時反饋,對於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民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可在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簡稱,並由審批機關在辦學許可證或者批准籌設文件中予以註明。簡稱僅可省略公司組織形式,並限用於學校牌匾、成績單、畢業證書、招生廣告和簡章。在招生廣告和簡章中使用簡稱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學校營利性屬性和學校全稱。

八、本通知所稱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指依法依規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營利性培訓機構。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級工商(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附件: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有關事宜對應表

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8年4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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