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鍋爐節能環保工作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鍋爐節能環保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特設〔2018〕227號
2018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關於加強鍋爐節能環保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特設〔2018〕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規劃(2017-2021)》等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鍋爐節能環保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落實鍋爐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等環節企業節能環保主體責任,加強《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鍋爐的節能環保監督管理,強化部門聯動,推動建立安全監察、節能監管和環保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全面提升鍋爐節能環保水平。

(二)具體要求

1. 全國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重點區域(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和汾渭平原)全域和其他地區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

2. 重點區域新建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滿足超低排放(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於10、35、50毫克/立方米,下同)要求。

3. 重點區域保留的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更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實施節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4. 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相關文件的要求推進落後鍋爐淘汰工作。要堅持因地制宜,多措並舉,制定燃煤鍋爐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分類提出整治要求,維持現有設備有效運行,不搞「一刀切」,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鍋爐淘汰前應有替代熱源。

二、提升鍋爐產品節能環保水平

鍋爐生產、進口、銷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和要求。地方出台更嚴格鍋爐能效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應予以執行。

(一)生產

1. 鍋爐製造企業應當確保所生產的鍋爐滿足節能環保要求,並對鍋爐產品的節能環保性能負責。

2. 鍋爐及其系統設計時,應當綜合考慮能效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進行系統優化。鍋爐製造企業應當向鍋爐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參數,用於鍋爐使用單位配備鍋爐輔助設備及環保設施。鼓勵鍋爐製造企業提供與鍋爐相匹配的輔助設備及環保設施。

3. 鍋爐設計文件中應當標明鍋爐設計熱效率和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濃度。在本通知發布實施之前已經通過鍋爐設計文件鑑定的,不要求重新進行鑑定。

4. 鍋爐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濃度無法滿足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的,應當配套建設環保設施。

5. 鍋爐的安裝、修理、改造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

(二)進口、銷售

1. 進口鍋爐應當符合我國有關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和要求。

2. 鍋爐銷售單位要建立並執行鍋爐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銷售的鍋爐應當符合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3.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鍋爐類型及容量。新建、改建、擴建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選用列入高效鍋爐推廣目錄或者能效達到技術規範中目標值的鍋爐產品。

(三)產品測試

鍋爐定型產品能效測試時,應當同時對鍋爐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濃度進行測試。在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濃度強制性指標出台之前,以設計文件中標明的初始排放濃度值為判斷依據。在本通知發布實施之前已經通過鍋爐定型產品能效測試的,不要求補測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濃度。

三、提升在用鍋爐節能環保水平

鍋爐使用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確保鍋爐運行能效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及標準和要求。

1.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鍋爐技術參數配置合適的輔助設備和環保設施。

2. 鍋爐及其系統要配備符合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規定的計量裝置,並記錄相關數據。

3.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完善相關節能環保管理制度,建立鍋爐節能環保技術檔案,明確目標責任與崗位管理責任。

4.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申領排污許可證,建立自行監測制度,落實自行監測管理要求,嚴格記錄並保存環境管理台賬,及時編制並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5. 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整改後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6. 鍋爐使用單位應及時主動報廢已淘汰鍋爐,並申請註銷使用登記證,不得將已淘汰鍋爐移裝或再次投入使用。

四、加強鍋爐節能環保監管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鍋爐節能環保監督管理。

1. 鍋爐設計文件未標明設計熱效率、初始排放濃度等信息或不符合強制性指標要求的,設計文件鑑定機構不予通過設計文件鑑定。

2. 對國家明令淘汰的鍋爐、禁止新建的鍋爐以及未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覆文件的鍋爐,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不予實施安裝監督檢驗。鍋爐及其系統安裝完畢後,企業應當向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測試報告(鍋爐大氣污染物初始排放已經達到有關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製造單位保證後續生產的鍋爐與測試產品完全一致的,可以只提供鍋爐產品測試報告)或者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自動監測數據(含檢定或校準證書)。測試報告或自動監測數據應當符合有關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不滿足要求的,監督檢驗機構不得出具結論為合格的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3. 對於國家明令淘汰的鍋爐、禁止新建的鍋爐以及大氣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鍋爐,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4.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將鍋爐能效標準執行情況納入節能監察重點。

5. 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鍋爐使用環節環保監督管理,強化日常檢查,採用「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現場抽查,對鍋爐使用單位存在的無排污許可證排污、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落實自行監測要求、不按期提交執行報告以及其他不符合環保要求情況,依法予以處理。

五、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分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鍋爐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鍋爐生產、進口、銷售環節環境保護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展改革部門支持推廣高效鍋爐,推動鍋爐節能改造。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鍋爐使用環節的排污許可證持有情況和按證排污情況,執行環境保護標準及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加強部門聯動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據共享、信息互通,在推廣高效節能環保鍋爐、推動鍋爐節能環保改造、淘汰落後鍋爐等方面強化溝通協作,及時通報並協調解決鍋爐節能環保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三)加大保障力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有關地區鍋爐節能環保改造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生態環境部將推進鍋爐綜合整治情況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考核體系。市場監管總局進一步完善鍋爐法規標準體系,在鍋爐設計文件鑑定、監督檢驗等方面增加環保要求。

各地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鼓勵燃煤鍋爐超高能效超低排放改造的支持政策,保障改造項目的驗收及抽查工作經費。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時,應向鍋爐綜合整治予以傾斜。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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