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郵政局關於發布《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目錄(第一批)》《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規則》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郵政局關於發布《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目錄(第一批)》《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規則》的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郵政局公告2020年第47號
2020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市場監管總局 郵政局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郵政局關於發布《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目錄(第一批)《[[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規則]]》的公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郵政局公告2020年第47號

為推動快遞包裝行業綠色發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郵政局關於開展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市監認證〔2020〕43號),現對《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目錄(第一批)》《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規則》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郵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規則

一、適用範圍

本規則規定了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適用於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郵政局發布的《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目錄》中的產品。

二、認證模式

初始檢查+產品檢驗+獲證後監督

三、認證單元劃分

原則上,按照快遞包裝產品的類別、材質、加工工藝等劃分認證單元。

四、認證實施程序

(一)認證委託。認證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明確申請認證所需的資料(應至少包括認證申請書、合同、認證委託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註冊證明等)。

認證委託人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委託,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委託進行處理,並及時反饋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二)初始檢查。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委託資料制定初始檢查方案,明確初始檢查內容、時限等要求,檢查內容包括質量保證能力、產品一致性等。

初始檢查應覆蓋認證產品的所有加工場所。必要時,認證機構可到生產企業以外的場所實施延伸檢查。

(三)產品檢驗。認證機構應根據相關技術要求,明確檢驗樣品要求、樣品數量、檢驗項目等信息,並確保全過程可追溯。

認證委託人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一致。檢測機構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時,應向認證機構說明,認證機構應作出相應處理。

(四)認證結果評價與決定。認證機構對初始檢查和產品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作出認證決定,符合認證要求的,頒發認證證書並允許使用認證標誌。初始檢查不通過或產品檢測不合格認證機構不予批准認證委託,認證終止。

(五)獲證後監督。為保證產品持續符合認證要求,在證書有效期內,認證機構應持續進行獲證後監督。獲證後監督內容包括:質量保障能力監督檢查、產品一致性監督檢查,以及必要時的產品檢驗(全部或部分)。獲證後監督可不預先通知獲證方,可採取現場檢查、市場抽樣等方式進行監督。

認證機構應對獲證後監督結果進行評價,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保持其認證資格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應該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六)相關合格評定結果的採信。鼓勵認證機構在實施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過程中採信其他合格評定結果。

五、認證證書

(一)認證證書的保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通過認證機構的獲證後監督確保認證證書的有效性,期滿後進行監督審查,合格即可續期。

(二)證書的變更。獲證後的產品或生產者、生產企業等信息發生變化時,認證委託人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委託。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批准變更,如需進行樣品檢測或現場檢查,應在檢測或檢查合格後,方可批准。

(三)認證證書覆蓋範圍的擴展。認證委託人需要擴展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範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擴展產品的認證委託,並提供擴展產品和獲證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

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託人提供的擴展產品有關技術資料,審核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差異,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必要時補充差異實驗或進行現場檢查。評價符合要求的,由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託人的要求單獨頒發或換發認證證書。

(四)認證證書的註銷、暫停和撤銷。認證機構應制定認證證書的註銷、暫停和撤銷的管理規定。認證機構應確定採取適當方式對外公告被註銷、暫停、撤銷的產品認證證書。

(五)認證證書的使用。獲證方應建立認證證書使用和管理制度,確保認證證書的正確使用,不得誤導公眾,宣傳認證結果時不應損害認證機構的聲譽。

六、認證標誌

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實行統一的認證標誌管理,標誌的基本圖案如下圖。

認證標誌的樣式和使用應符合《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七、認證細則

認證機構應依據本規則的要求,細化認證實施程序,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的認證細則,並對外公布實施。

八、責任劃分

認證機構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檢測機構對檢測結果和檢測報告負責。

認證機構及其所委派的檢查員對現場檢查結論負責。

認證委託人對其所提交的委託資料及樣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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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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